《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李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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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

李怡平


【摘要】《宪法的形而上之学》一书详细阐述了江国华教授独有的宪法哲学观,宪法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 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的研究对于中国宪法和宪政建设而言,是最为基础性的学习。本文结合江教授的观点,浅谈一些关于宪法哲学和宪政的认识。

【关键字】《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宪法哲学;宪政


  江国华教授是我的宪法学老师,对于江教授的学说,我了解的并不多,只是在上课的时候有一些收益和启示。作为学生,我非常欣赏江教授的个性,他十分坦诚,观点也很新颖独到,他的授课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的一味说教,总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清新的东西,达到茅塞顿开之效。在江教授的课堂上学习到的不仅是学问,更多的是一些为人之道和作为一名学者所应该具有的起码品质。毫无疑问,江教授的课堂上,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尖锐的批判,但是他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批判的层面,面对当今中国宪政的种种弊端,他不断反思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这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界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江教授的博士论文集,也是我了解宪法哲学的启蒙之书。从一开始,江教授便明确指出: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之本源问题的追问之学,是关于宪法终极关怀的求索之学,它的任务是回答凝结在想法之中的人文关怀和客观精神是什么;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哲学;它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江教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大声疾呼:“我们应当检讨,以往理解‘宪法’的时候, 是否过分地关注其政治意义,从而让‘宪法’一词沾染了太多的‘统治色彩’却缺少了应有的生活情怀?在江教授看来,宪法本质上是旨在于“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世界所必须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的和平共存”创设某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生活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宪法哲学实质上是生活哲学,“它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真挚地关注这人的生命安全、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它不限于对正式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关注,而且也把与生活有关的各种决策包括进去;它既关注个人的自主,也谋求人民的相互依存和社会团结;它不仅谋利个人生活,也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解决的是“集体人”面临的挑战; 这种在生活哲学思维导引下的政治, 就是生活政治,即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的政治, 是认同政治, 选择政治;这种政治所依靠的是积极的信任。而这种积极的信任应该如何培养呢?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立法混乱、执法腐败、司法不力的现状,要建立这种积极的信任,无疑是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首先应该制定良法,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保障权利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生活目的而制定;其次,为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应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那些受到政策影响的人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作上的分权,消除执法过程中隐藏的腐败;再次,保障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宪法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权利的保障“剑”,仅有纸上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满纸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给人权状况带来多少改变,它只能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而只有权利救济才能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保障。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分析了宪法哲学的本质之后,江教授又对宪法进行了哲学性批判,他说,所谓宪法“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法律哲学打上“胡说”的印记,而在于努力寻索这些组成法学世界的极为珍贵的资料,是如何构建宪政学说大厦的理论基石。他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实效力等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接下来,江教授从宪法的道德之维、宪法的宗教之维、宪法的地理之维三个方面对宪法维度进行了反复的论述,并对宪法精神——宪法作为自由之法、中庸之道、和宽容之学等角色进行了精彩的阐述,尽管对于其中的很多内容不甚理解,但还是对江教授在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深表赞同。他强调我们要拥有宪法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他认为,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 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 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 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从全文看来,书中深深地体现江教授的人文精神,以及他对现实不合理制度的批判、渴望改革的欲望和对完美宪政的追求;书中独到的观点无不体现出江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弊病的思考和对中国宪政改革作出的努力。开卷即有益,尽管江教授谦称此书“有功利之俗虑,兼拼凑之嫌疑”,且先自愧于谫陋和粗俗,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鉴于自己的学识修为还没达到可以评论江教授观点的程度,以上只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的一些读后感,还望各位同学和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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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灌溪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相关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必须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凡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处置;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也不得改变核准内容,擅自处置。
  第六条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提供);
  (二)申请人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三)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和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在办理过程中,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处置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变更处置计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核准时,可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处置申请,依法予以核准,并在《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中对具体的处置活动内容予以载明。
第十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在建设中需要利用场外建筑垃圾回填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方可受纳进行回填基坑、洼地等。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自行运进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处置等环卫设施施工设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责任书内容,文明施工责任书应附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审查是否具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路段情况封闭围挡。其中主次干道必须设置不低于2.2米的组合装配式硬质围挡,支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围挡。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必须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并设置建筑垃圾清运公示牌。固定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池、减震带;对小型工地不适合设置冲洗池、减震带的,要设置移动式洗车设备或临时洗车池,确保车辆净车上路。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九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水泥和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放或覆盖等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和河流。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有关部门在实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等级评定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消纳场地,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登记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应当清理车身的建筑垃圾,不得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出场;
(四)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相关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报废、变更、转籍、抵号等手续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严格控制在晚22:00至晨7:00之间。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禁行时间运输的,须得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运送沙砾、石料、粉煤灰、矿渣、混凝土等散体、流体材料的车辆必须做到外观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
襄政发[2002]23号
二○○二年三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广场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的管理,维护优美城市形象,提 升城市品位,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保持市区广场、游园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优美的休闲、游览场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所有广场和开放式游园(以下简称游园)。
  第三条市区广场、游园是广大市民及游客进行游览、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秩序,爱护广场、游园设施,保护广场、游园环境。
  第四条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五条市区广场、游园竣工后,有关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应参与验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以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行管理移交。
  第六条坚持城市管理"三分建、七分管"的原则。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广场、游园,其经营管理主体一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授权管理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政府授权管理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条加强对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审核、监督。市财政拨付维护管理费前,先由负责广场、游园管理招投标的部门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市城市管理局审定的经费不得高于负责招投标的单位审定的经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支付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广场、游园的花岗岩和彩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九条严禁游人、宠物进入草坪,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草坪、绿化带、水池,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折花木。
  第十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铺装地面,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广场、游园范围内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十一条广场、游园亮化设施、喷泉应定时开启。开启时间为:
  亮化设施每天晚上定时开、关。开启使用光控设备,春、夏两季(3月1日至9月30日)22:30关闭;秋、冬两季(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21:30关闭;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音乐喷泉一般在晚上开启,每天开启时间不低于30分钟,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遇有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和其它专项任务,开启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严禁盗窃广场休闲椅、果皮箱、护栏、指示牌灯具等;严禁损坏上述物品及建筑小品、雕塑、喷泉、喷灌等各种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凡损坏各类设施的要照价赔偿。严禁在广场、游园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第十三条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不得在广场、游园周围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审批广场、游园内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经其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四条严禁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第十五条严禁在广场、游园范围内从事看相、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广场、游园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并实行定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超越经营范围。广场、游园内严禁从事射击、露天卡拉OK和烧烤等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广场、游园内的有关单位和周边有关单位必须主动加强与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按照广场、游园管理规定,搞好本单位的门前三包等涉及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加强市区广场、游园的治安管理工作,在人民广场、诸葛亮广场应设立治安岗亭,其他广场、游园也应明确专人负责,以维护广场、游园的良好秩序。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对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对盗窃、损坏广场、游园设施,扰乱广场、游园秩序,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广场、游园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