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48:20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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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

杨亚新


  法律规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组成,在构成要件被满足时,即发生法律效果。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是对一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认定其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效果的过程。该过程可分为四个步骤:法定构成要件的内容解释及确定;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这四个步骤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的。要准确全面的适用法律,离不开对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读,法律适用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
  一、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与其他领域的解释一并,其功能在于,法律适用者为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于法律条文所欲规范的内容发生疑问时,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用者理解、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发现、确定法律规范的真正意旨。法律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而应探求法律规范实际上的规范意旨,确定立法者利用法律文字所要达到的目的。
单就解释方法而言,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大致相同,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以法律用语的文字意义为出发点,在一般语言习惯所了解的意义上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
  在文义解释中,比较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对例示性规定的解释。法律规范中对于其规范的事项,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调整;列举式、列举式加概括式、概括式。例示性规定是列举加概括的法条规定的简称,即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概括用语加以规定。
  1、“等”外而无“等”内
  单纯从文义而言,“等”字确实是一个多义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与列举规定和例示规定的解释相关的是两种解释:一是“表示列举未尽”;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前一种解释就是所谓的“等外”,后一种解释就是所谓的“等内”,实质上就是列举式规定。因此,除非法条有特指,涉及到“等”字的规定原则上都应该解释为例示规定,而不解释为列举规定。列举的四种只是最常见的,其他的如出租车、地铁、磁悬浮列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2、概括事项只能与例示事项相一致
  在例示性规定中,例示用语所庙宇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事项的类型已经非常明确,而概括用语则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不确定的或者一靓性的,如何理解例示事项与概括事项的关系以及如何确定概括事项的范围?在法理上,以一则拉丁法律谚语解释例示规定极为恰当,即“例示事项之未所庙宇的概括用语,不包括与例示事项明示的性质相异的事项”。也就是说,对概括事项的解释不应与例示事项所规定的事项的性质不一致,只应包括与例示事项相一致的事项。当然,例示事项的性质,有的法条口已经列明,但大部法条中没有列明,需要适用法律者自己去理解。
  (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则在于解决规范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可能会将法条的文义限缩,也可能将法条的文义扩张。
  (三)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其与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来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法律规范的条款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因此,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需将其置入法律的整体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注意,有些法律条款中有例外规定,根据法条的内在逻辑把握住例外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的基础。例外规定往往以“但书规定”或者“另有规定”的形式表述,可能在同一法律条款中,也可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四)其他解释方法
  比较常见的其他解释方法主要有历史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立法资料的探求以获知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本意的一种解释方法。这里的立法资料,包括立法过程中的一切记录、文件,如预备资料、预备草案、草案、立法理由书等。合宪性解释,是指一项法律条文的解释,如果有多种结论只要其中一项结果可以避免宣告该法条违宪,就应选择该种解释结论。
  (五)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如何在种种解释方法之间作出选择呢?也就是说,种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看,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具有一定的位队关系,但既浊固定不变的,也不能任意选择,而且还常常存在着互补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个案中选择具体的解释方法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
  2、目的解释是解释活动的价值指引,具有独立的价值。
  3、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往往不具有独立性,均是确认法律目的的手段。
  二、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补充
  (一)漏洞补充与法外究竟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即使通过法律解释,现有的规定也许仍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规范需求。现行法律还存在着应予规范却未予规范的情形,这时使会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存在,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立法者的思虑不周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等原因客观造成的。这时,为实现法律的目的与价值,在法律适用中就需要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当然,并不是所有法律未予规范的事项均属法律漏洞,只有为达成立法目的应予规范但却未予规范的事项才属于法律漏洞。对于某些事项法律可能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认为不应由其调整因而有意地保持沉默,该种未予规定并不违反立法目的,因此不属法律漏洞,而属于法外空间的范畴。
  (二)漏洞补充与依法行政
  漏洞补充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条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法律解释是在法条“可能的文义”之内使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因此,其并未逾越法条涵盖的范围,而法律补充的内容则已经超现了法条“可能的文”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立法”的性质。当然,“可能的文义”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明确的。
法律漏洞的补充,例如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乃是贯彻平等原则的要求,不仅可以防止恣意,而且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故在行政法领域,除行政处罚受处罚法定主义的限制不允许漏洞补充外,一般均承认漏洞补充的合法性。只是行政法上的漏洞补充,与民法领域上被广泛的承认相比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从事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根据自己对立法目的的理解,自行创设法律规范包括进行法律补充。但法律保留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进行法律补充,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就没有进行法律补充的可能。因此,在行政处罚领域,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以及财政、税收等的基本制度这些领域的行政诉讼中,应该不得进行法律补充。
  二、漏洞补充的方法
  行政诉讼中法律补充的方法由于受“依法行政”原则的制约,与民法相比有细微差异。行政诉讼中法律补充的方法应当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同的案型。类推适用的法理在于平等原则,及基于正义的要求,相同事物应为相同处理。
  目的性限缩,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不应包涵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立法目的,而将该案型排除在外的一种法律补充方法。
目的性扩张则正好相反,是指为贯彻法律规范意旨,将本不为法条文义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法条适用范围之内的法律补充方法。
  三、行政法律适用中利益衡量
  行政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法是调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行政诉讼中总要面对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和私人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官能否很好的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更关系到社会的价值趋向。再者,法律的适用往往不只有一个惟一的结果,需要在多种可能中作出选择。
  利益衡量方法强调个案的具体情形,因此,不可能有一种标准的,统一的模式,但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总有其共性的东西可循。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如果不注意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其行政行为可能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却无法得到一般人的认同。
  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些制度设计也体现出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正是对类似情形进行利益衡量后的产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条款,尚需慎之又慎。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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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0】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币卡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

二、境内卡的分类

(一)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二)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

(三)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

三、境内卡的发行和使用

(一)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卡内外汇资金应纳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管理。

(二)个人卡在境内银行营业柜台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受理银行应将相应结汇信息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三)单位卡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

(四)境内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具体管理要求参见本部分第(五)至(十)项。

(五)各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见附件1)列出的商户类别码(MCC)在系统内做好设置,严格控制脱机交易。

(六)附件1列出的商户类别码分为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和完全放开三类。完全禁止类是指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金额限制类是指除6010、6011两个商户类别码之外,其余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完全放开类是指对交易金额没有限制。

(七)各发卡金融机构应将商户类别码6010(银行柜台提现)和6011(自动提款机提现)合并设置境外提现限额:一日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

(八)各发卡金融机构若通过国际卡组织进行代授权交易,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九)各发卡金融机构若因技术等原因未及时完成系统设置,应按月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已发生的不合规交易。

(十)附件1列出的商户类别码包含威士(Visa)、万事达(MasterCard)、运通(American Express)、JCB四个银行卡组织。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其他银行卡组织标识卡涉及的商户类别码,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境外卡收单业务

(一)境外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通过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受理银行应将相应结汇信息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每笔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境外卡在境内可以到境内金融机构营业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二)境外个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或收单金融机构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6个月内,到银行营业柜台兑回不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并可按相关规定汇出或携带出境。

(三)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卡办理资金存入的,视同向境外汇款,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四)境内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卡收单业务时,其银行卡项下人民币资金来源,应通过其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解决。

五、银行外币卡项下的清算、还款及购汇

(一)银行外币卡境内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特约商户(包括免税店)受理的银行外币卡交易,其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必须以人民币清算。

(二)境内卡境内交易,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通过境内清算渠道以人民币完成清算;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

(三)境内卡境内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已垫付的外汇。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境内外币卡境内交易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二是“误抛”交易,即境内本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本应视同人民币卡,却被收单金融机构判为外币卡,抛至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

(四)收单金融机构因银行外币卡境内交易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的外汇,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及时结汇。

(五)经批准在境外受理银行外币卡的境内航空公司等特约商户,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可以用外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可以支付外汇。

(六)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

(七)发卡金融机构办理上述售汇业务时,售汇额不得超过境内卡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且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

(八)境内卡项下的各项费用,年费、换卡补卡费应以人民币计收;其他费用可以由银行直接从有外汇余额的卡中扣取,也可由持卡人以人民币支付。

(九)除外币卡(含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消费结汇、境外卡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钞和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三项外,银行卡项个人结售汇业务均应按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十)境内和境外个人使用银行卡办理外汇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附件)等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六、银行外币卡项下有关业务的统计及报备

(一)银行外币卡的结售汇统计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收取外汇并结汇、扣收人民币并购汇的金融机构完成。

(二)银行外币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执行。

(三)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外币卡交易和购汇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方式:纸质文件(加盖业务部门公章)。时间要求:年后一个月内。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收件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48。

(四)对于银行外币卡项下发生的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境内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反洗钱报告等有关义务。

七、其他事项

(一)境内卡所有附属卡的消费、提现限额及大额报备等应与主卡纳入同一个账户管理。

(二)本文所涉及的时间,“一个月”指一个自然月,“六个月”按连续自然月计算。

(三)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应做好本外币卡境内交易的人民币清算工作。发卡金融机构必须将本外币卡的卡BIN上报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供收单金融机构下载。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须优先判人民币卡。

(四)人民币卡在境外使用,由负责信息转接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参照附件1统一在系统内设置。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应将6010列入完全禁止类,以防止人民币卡在境外通过银行柜台提现;应对6011设置金额限制,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

(五)开展银行外币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政策,向公众说明银行外币卡使用范围和透支还款等项管理规定,防止片面宣传和误导。

(六)各地外汇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银行外币卡项下的宣传、业务开展中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对金融机构片面和错误宣传的,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和个人,各地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发[2004]11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部分新增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传真:68402315。

附件一: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aa04b79580e1dede901.doc
附件二:境内外币卡交易和购汇信息统计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aa04b79580e1dee2202.doc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1 总 则
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
2.1 方案编制
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2. 2 审核论证
2.2.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2.2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2.3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2.2.4 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2.2.5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3 验收管理
3.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3.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
3.2.1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3.2.2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2.3 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3.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 施工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4.1.2 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1.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1.4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搭设管理
4.2.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4.2.2 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4.2.3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4.2.4 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2.5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4.3 使用与检查
4.3.1 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荷载要求。
4.3.2 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4.3.3 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二)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三)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四)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五)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六)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4.4 混凝土浇筑
4.4.1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4.4.2 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4.4.3 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5 拆除管理
4.5.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4.5.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4.5.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4.5.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5 监督管理
5.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5.2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3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
6 附 则
6.1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