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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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
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
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获得批复后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证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
二、破产企业评估方法及原则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在评估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果有效期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
四、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若干重要问题的处理原则
1.流动资产
(1)应收帐款
对于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应在逐笔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对有确证可以收回的款项进行评估作价;对不能取得确证是否收回的款项,可以将其转入待处理资产,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决定其具体处置方式;对有确证不能收回的款项及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可以做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可作坏帐处理。
(2)存货
对破产企业的存货应在帐帐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实物盘点,盘点存货金额应达全部金额80%以上。对于性能落后、质量存在问题的(如变质、严重毁损)或帐实不符的存货,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属于性能和质量问题的,按同类产品市价折价评估;对已经变质、严重损毁的,有残值的按清理的变现净值(残值的变现值减去清理该残值所支付的清理费用)进行评估,残值的变现值不足支付清理费用的,评估值为零。
2.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对于破产企业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核算的具体内容应进行列表披露,对于属于资本性费用支出和财务费用性支出以及其它应予核销的费用支出也应进行详细披露,并说明评估的依据。
3.长期投资
破产企业长期投资的评估,应在核实投资额及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中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将其投资额、投资时间、投资对象、投资股权所占比例、评估值列表披露,并说明评估的依据。
4.机器设备
破产企业机器设备的评估,应按当地二手设备市场的市场价评估;没有二手设备市场,或者市场中不能找到类似功能的自制和专用设备,应以重置价为基点,估算一个折扣率,并说明折价的依据。但其最终评估值不能低于其做残值出售的变现净值。
5.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破产企业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的评估,应在充分调查了解当地建筑市场的基础上,以现行市场价为评估基点,没有现行市场价的以重置成本为评估基点,考虑其快速变现的需要,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评估物的变现能力等,估算一个折扣率,并说明折价的依据。但其最终评估值不能低于其做残值出售的变现净值。
6.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结合城市规划,按照最优使用原则进行评估。评估应以当地土地市场价做为评估作价的基点。考虑其快速变现的需要,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交易情况估算一个折扣率,并说明折价的依据。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无偿划拨没有办理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予以说明,并将其应补交的出让金数额单独列示。
(2)可确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对破产企业中可确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评估机构应逐项核查,并对其中有转让价值的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可参照以上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处置办法,对其中没有转让价值的,评估机构要说明原因,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不适于市场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应报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清算组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评估报告中适当披露。
(3)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鉴于破产企业通常情况下经营效益差、资产负债率高的现实,对其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商誉的评估以零值计算。
7.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年59号)的规定,凡不纳入破产财产评估范围的,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依据,对于纳入破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按上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8.抵押资产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的资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并按破产企业其他资产相同的评估原则进行评估;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也应对其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依据和结论单独列示,对于抵押资产评估值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需汇入破产财产评估值中。
五、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
1.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但对于破产企业总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确认后,将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书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对于破产企业总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地方企业,应由省级国资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初审,经省级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办理地方破产企业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
2.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有不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结果,必须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和修改,但不得利用确认权,任意调高或压低资产评估的结果,更不能出现资产评估结果与确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六、企业破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破产方或清算组提供真实和详细的财务资料和有关原始凭证;为实地勘查破产企业资产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资产评估机构有权独立执业,不受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预。
(3)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的规定执行。
2.义务
(1)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恪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受行政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的干预,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向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其评估的结论和依据,有责任回答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提出的评估质询。
(3)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对纳入破产范围的全部资产(含抵押资产)和相关债务进行评估。
(4)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向评估结果的确认机关报告其评估的过程、依据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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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令

第7号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 局长 柳斌杰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及2003年,国家版权局先后以第2号令和第4号令分两批集中废止了36件著作权规章、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国家版权局组织了第三次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决定废止1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国权[2000]19号
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2000.6.16

2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有关条款的修订
2000.5.26

3
国权联[1996]1号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4.15

4
权办字[1994]第37号
关于答复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侵权行为问题的函
1994.7.21

5
权办字[1994]第38号
关于《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的更正通知
1994.7.7

6
(92)权办字第22号
关于对《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解释
1992.5.23

7
机械电子工业部公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1992.4.6

8
(90)权字

第6号
关于作者原稿是否应退还作者的意见
1990.5.5

9
(89)权字

第31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已故作者稿酬继承问题的复文
1989.8.28

10
(89)权字

第29号
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批管辖问题的复函
1989.8.8

11
(87)权字

第3号
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1987.1.26

12
(86)出权字第37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函
1986.7.18

13
(86)权字

第14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函
198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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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宋飞

曾几何时,只要一提起我国大学文科建设现状,耳边就老是回荡着这样一句口头禅:“贫困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怎么会用一个“幼稚”来概括呢?让我们先从它的现状来分析一下吧!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现状
1.课堂讲义。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问,通常也很少有课外作业。只要你的笔记做好了,考试一般没问题。因为考前教师会点题的,都在笔记上。
2.教科书。为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虽然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宣称他不会照教科书上讲的,但是就连他自己讲的内容,也是从一本本教科书上东抄一句、西抄一句;而且他一般会推荐一本教科书作为学生的参考教材。听不懂他的课,可以看教材。
3.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这几种老套路题型,没有案例。
4.考卷评阅。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不解释试题上出的题目,有的甚至不管你考得怎么样,只要你去听他的课,考勤分够了,卷面不及格也会给你打成及格。所以学生及格,也没有惊喜之状。
二)传统法学教育暴露许多问题,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1.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一些教师讲的内容,法条都已修改了四五次。可他还只知道修改前的最初内容。教师应密切关注立法动向,不必拘泥于旧教材,对每次讲课前的一两天的政策法规的变动,应该予以关注。为师者,不能误人子弟。讲课不能只讲法律的历史发展,更应讲现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学生手中最好有一册册最新法条的单行本。
2.重视考勤,尊重师长,形成循规蹈矩的思维,难有独创精神。因为教师重视听课率,愿意在白天到图书馆去的学生就少了,晚上去谈朋友的情侣就多了。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有的会考试的人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从而继续深造。但学历再高,搞起研究也只能模仿英美,兼抄大陆。台湾学者因使用汉字,故成为他们争相抄袭和剽窃的对象。这样一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想而知。如据法制日报载,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
3.学生在毕业时无法找到理想工作,就业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不少大学校园里都是排倒数一二位。所以考公务员、考研、考司法考试的特别多。但这些考试难度都很高。如果想进入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务工作,供需交流会上通常是僧多粥少。所以改行去从事保险、行政文员、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文化传播的特别多。据焦点访谈介绍,有的甚至自欺欺人,与人才市场商量,让人才市场搞一个用人单位的公章盖在就业协议上,学校也美曰其名“他就业了!”而这样的学生则继续“北漂”。
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改进办法。
1.应提高法学院的准入门槛。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讲到这样一个例子,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员以前一般都从事过其他行业甚至是理工行业工作。这样一群有过社会经验的人学习法律,自然很容易培养成法学界的精英之才。因为法学是狭隘的,只有与其他学科交融才能进一步壮大发展。据法制日报载,今年上海地区司考总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真是“游击队战胜正规军”。
2.应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院业绩考评联系起来。现在办法学院的大学太多,应当将应届毕业生司考通过率作为法学院业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司考通过率过低的大学应当停办法学院。法学院也应将司考培训作为对学员的一项免费义务。
3.应让英语过级与学位挂钩的校规有所松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占去了法学院学员三分之二的学习时间,有的名牌大学甚至规定,不通过四级就拿不到本科学士学位证,不通过六级就拿不到硕士学位证,不通过八级就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目前,武汉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母校。虽然四六级改革为不影响学生找工作,已将其成绩只打入在校的成绩单,不再发什么四级证、六级证。但为了方便法学院学生能有更多时间花在本专业的学习上,我们还是希望这种苛刻的校规有所松动。
4.学院应多请专家讲学、多开研讨会、多分析案例、多关心学生的实习,多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不应一味只想着收钱。一些不知名的学校尚且知道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要由教师带队联系单位,可有的名牌大学连模拟法庭都懒得开,更不要提为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推荐分忧了。
5.教师的教学艺术上也应有所改进。前面提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大部分教师都在讲,学生只是听,这种方法不好。于是,有的教师就标新立异,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自己根本就不讲什么具体内容。这也不好。讲授法和发现法都是两种基本的教学方法,应视情况灵活运用,不应走极端。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如有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教育心理学》(修订本) 邵瑞珍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6月第2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