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27:47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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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水利电力部 卫生部 劳动部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



今年以来,各地人身触电伤亡情况比较严重。
根据辽宁省的资料分析:触电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很多工矿企业没有电气安全工作的规程制度或有规程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其次是电气设备有缺陷或安装不合规定,又未及时消除。例如电线破旧、绝缘不好、漏电、断线等。第三是缺乏电气常识。
另外尚有某些单位对触电后的急救处理方法不当,较普遍的是进行人工呼吸法的时间太短,有的甚至不进行人工呼吸急救,而注射大量的不适当的强心剂,因而触电伤亡率较高。卫生部对触电急救处理方法,曾先后以(57)卫医字第242号文及(58)卫医字第231号文通知各
地,但从执行情况来看,仍未能引起各医疗部门的重视,这个教训应该深刻记取的。
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电气化程度的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使用电气的范围将越为广泛。为了保护人身的安全,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及降低触电死亡率,必须从预防触电和触电后的正确急救两方面着手。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几项意见:
一、关于预防触电事故方面
应根据本地区用电的具体情况,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特别在雨季中抓紧以下工作。
1.督促与协助工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与制度。对于没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的企业要协助其建立;对于已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制度而不严格执行的企业,要督促认真执行;并要对企业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教育。
2.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进行一次检查,特别对于容易接触和经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如电钻、行灯、电风扇、马达、电熨斗、台灯头、电线等,要经常进行检查试验和修理,并采用一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进行广泛深入的用电安全与触电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标语、图画、照片等通俗生动的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如电台、报纸、刊物、电影、幻灯、展览会、科学讲座等等进行宣传,普及电气知识。
二、关于触电后的急救处理方面
1.若发现有人触电后,应立即将触电者脱离开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有:(一)切断电源,如拉开刀闸、保险盒等;(二)用干木棍挑开电线;(三)站在干木板或木凳上拉住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以上三种方法以最快者为先。但触电者未脱离电源之前,救护者切不可用
赤手拉触电者的肉体,以免触电。
2.触电后引起的昏迷和死亡的主要病理变化是心室纤维性颤动及呼吸麻痹(或呼吸中枢衰竭)。因此,最有效的急救处理是人工呼吸法。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人应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上衣和腰带(注意保温),立即进行持久不断地人工呼吸,直到触电者恢复正常的自动呼吸
或确定已经死亡(如出现死斑)时为止,一般约需四小时。在使用其他急救办法的同时也不应放弃人工呼吸法。
3.进行人工呼吸的同时,也可以采取机械方法如用氧气口罩或氧气袋施以压力,吸入氧气或氧气和含7%二氧化碳的混合气。这对恢复正常呼吸机能有很大的帮助。
4.急救药品可酌情应用适量的呼吸中枢兴奋剂如克拉明(Coramine)。
5.肾上腺素(Admenlne)等刺激性药物,能促成心室纤维性颤动更加恶化,所以对触电者禁忌使用。其他强心剂如洋地黄(Digitalis)、醋醯胆素(Acetlebaline)、安钠加(CaffeineSodinmBenioate)、维他康夫(Vit
acampdos)等亦不宜使用。
以上触电急救处理意见,是过去的经验,各地应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加以应用;并不断总结实际经验,提高触电急救的效果。
以上,希各地尽速转知所属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如卫生系统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等;劳动系统的局、科;电业系统的发电厂、供电、营业所、站等)认真执行。
此外,并建议有关宣传及科学研究部门,能经常宣传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常识以及研究触电后的最有效急救措施。



195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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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无涉是实现监狱检察监督公正的保证

杨涛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为财政经费不够,四川全省监狱监管区的近15万米围墙中,安全不达标的有14万米,财政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狱安全没有保障。全省监狱监管区,尚有6万多米连不达标的墙都没有,全靠人工防范。多数监狱也没有安装电子监控、报警、防护设备。(《中国青年报》12月7日)
然而,尽管监狱面临如此困境,并不影响一些检察机关向监狱伸手。报告还提出,全省派驻在监狱的检察室都是借用监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设备,74.1%的电话由监管单位出钱安装,34%的电脑由监管单位捐赠,进出监狱都搭乘监狱的车辆,有的监管单位还为派驻的检察人员提供伙食补助。这种物质依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
在这里,我想不厌其烦地引用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话: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监督者要做到公正监督,就必须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联,否则在一手拿着他人给予的饭碗的同时是不可能做到一手对他人进行“挑刺”。在笔者看来,物质依赖下的监督是没有力度也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伪监督”。
但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用意还不仅在于此,而是更想探讨监狱检察监督如何实现公正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如对监狱决定对罪犯监外执行,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等活动进行监督。从监督的一般原理讲,距离产生公正,也就是监督者应当与被监督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不至于先入为主,才不至于关系过份密切,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关联。但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对监狱的检察监督都是以派驻监检察室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官是长年驻在监狱,长期与狱警打交道,是一种近距离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是源于监狱检察监督的特性,因为只有近距离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才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督。
但是,近距离的监督同样存在不少问题。检察官长期与狱警一起生活、工作,私人感情浓厚,在许多问题上情面难却,监督不免手软。更多情况下,便是如报告中所提到的,检察机关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借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搭乘监狱的“顺风车”,吃监狱提供的“免费餐”,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就将更加乏力,甚至成为一种摆设。
因而,作为近距离的监督的监狱检察监督,对其如何实现公正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近距离的监督要取得实效,其地位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这不能光靠监督者的自觉性和开展几场教育运动所能解决,我们的制度必须跟进。就监狱检察监督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视,一是驻监的检察官必须实行轮岗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不宜过于紧密;二是提供给驻监检察室足够的经费,坚决查处借用、占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和吃白食的现象。
当然,监狱检察监督存在严重的物质依赖的问题还有其深层的原因。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检察机关也存在吃“皇粮”不足的情况,加之一些地方的检察长对于监狱检察监督并不重视,因为它既无法像公诉和反贪部门一样为检察院带来很大的声誉,也无法创造“经济效益”。驻监检察室也就只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打监狱的主意了。如何解决检察机关的经费的困境,和一些监狱的?l状一样,同样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但是,无论如何,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无涉是我们进行监督的底线,我们对于一切近距离的监督必须更加关注其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否则,在利益关联下的“伪监督”不要也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第五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

(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 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 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