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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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浙农监[2009]2号


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省直涉农收费部门:

现将《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费用以及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和劳务。

第三条 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管齐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教育,抓好源头防范,开展监测预警,采取重点监控,重视维权援助,健全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构建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目标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确保涉农负担信访不增加,确保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不发生,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源头防范



第五条 依法设立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面向农民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与调整,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和措施。

第六条 加强对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同)的监管。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在推介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时不得从中牟利。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凡是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将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记入收费公示牌予以公示。

收费公示牌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置于村庄显要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内,方便群众阅看。涉农收费单位也应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涉农收费项目的变化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一)限额标准。欠发达地区村级组织1500元,其他地区村级组织3000元,其中省确定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村级组织600元。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100万元以上且村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限额标准的一倍。

(二)提高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需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征订报刊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强行征订。

(四)严禁将报刊订阅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干部的年度考核。村级公费报刊订阅方案应报乡镇纪委审核把关,实行超限额部分“谁征订、谁负责”。

第九条 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原则,严格按照《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7]54号)执行。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退还违规所筹资金,对违规筹集并已使用的劳务要按省定标准给予相应报酬或补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推进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浙政发〔2005〕5号和浙政办发〔2006〕6号文件要求,严格制止新增村级债务,化解村级债务。

(一)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大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的补助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涉及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时,应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要求村级配套资金。村内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

(二)建立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逐级上报村级债务及其化解债务情况。

(三)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网络。

(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建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

(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实施主体。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民负担监测点的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落实监测点补贴经费。

(三)动态监测内容。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费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类集资摊派和政府惠农补贴等等。动态监测应实时反映农民负担变化情况。

(四)强化涉农负担案(事)件月报表报告制度。每月第一周逐级上报上月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情况。突发事项、重大事项实行24小时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农民负担预警机制。当某一监测指标值出现异常或同一地区一段时间内同类农民负担信访件多发时,发生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农民负担警情报告。特别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警情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事件的类别、初步原因、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第十三条 制定突发性农民负担案(事)件应急预案。对下列案(事)件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

(一)引发死人、伤人的;

(二)引发干群严重冲突的;

(三)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收取或采取不正当措施甚至非法手段致使农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引发农民赴京、来省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

(一)开展明查暗访。省市两级应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暗访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应把暗访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每年不少于2次。

(二)加强涉农收费监管。省、市应定期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各级涉农收费部门应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内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或查处,并把检查情况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负担社会监督网络体系。

(一)加强对农民负担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

(二)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员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员监督、举报职能和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信访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举报电话。

(四)加强新闻媒体对农民负担的监督,逐步建立新闻媒体对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跟踪采访机制和宣传报道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农民负担重点监控机制。

(一)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由省市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期限为1年。实行分级监控,省级重点监控县(市、区)和县(市、区)涉农收费部门,市级重点监控乡(镇、街道)和乡(镇、街道)涉农收费部门。

(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由省市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民负担检查、暗访和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点监控对象名单抄送组织、纠风部门。

(三)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和单位,应确认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对象:

1.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权益的;

2. 违反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3.在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暗访或专项审计中发现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且查处整改不力的;

4.农民负担问题多、信访量大、群众反映强烈而重视不够、整改不力,造成农民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

5.因农民负担原因,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6.按照《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考核等级不合格的。

(四)被确定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对象在监控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秀名次;在监控期间,各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考察时,应认真听取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被确定为重点监控的对象应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监控期间,重点监控对象必须每季度向对其实施重点监控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六)监控期满,由重点监控对象向实施监控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总结(同时抄送组织、纠风部门)和验收申请,实施重点监控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其整改落实情况,提出是否取消重点监控或延长监控期的建议意见,并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农民负担案(事)件。

(一)建立分级查处机制。中央查到或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件由省级查处,省里查到或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件由市级查处,市里查到或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件由县级查处,县里查到或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件直接查处。

(二)及时严肃处理农民负担案件。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应取消,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多收的钱物应如数退还,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按照《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办法。

(一)根据省农负办、省纠风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监办〔2006〕9号)精神,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纠风等部门应认真做好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涉农收费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年度专项考核。

(二)强化专项考核。定期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考核,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1-12月份。专项考核分级实施,应将下一级的考核工作作为上一级对下一级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部门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农民负担专项考核结果应在各级农村工作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条 因行政职能转变不再有涉农收费项目的部门,经省农负办、省纠风办同意,可不再列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对象。



第六章 维权援助



第二十一条 强化教育维权。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以及自身应享有的权益、应承担的义务的了解,增强农民用合法的途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强化法律维权。推进依法行政,畅通农民法律维权的司法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1-2家机构,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强化信访维权。对农民负担的信访件,应按照“及时受理、及时查办”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按信访条例执行。建立信访回访包访制度,对信访答复中督办的事项没有较好落实的,及时督促落实,故意推诿拖延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化查处维权。对各级明查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事)件,有关地方和单位应全面整改落实,及时退还向农民、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补足对农户、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补贴补偿。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涉农收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关于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通知》(浙委办〔2002〕24号),对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例会制度,做到年初有研究部署、平时有检查监督、年终有总结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涉农收费部门联络员制度,逐步构建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和专项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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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包括各类机器、机械、机组、生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安装在各种机器、机械上的附属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价值的,应与主机一起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装置或放置在房屋、建筑物中的,单独计算价值的设备,如:锅炉等应按机器设备或其它生产设备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是指其结构,主要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其性能主要是应用各种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脑控制的机器人、数控、程控系统等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它运输工具。
(四)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经营用具、工作用具、管理用具、仪器仪表等。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对器具、工具、家具的折旧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便于执行,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关于对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的问题
企业作为投资或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税法的规定确定其折旧年限,个别固定资产确因已使用年限较长,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适当缩短其折旧年限。
三、关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与修理费用的划分问题
(一)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
延长使用年限。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等。上述支出均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
业当期费用列支。
四、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问题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
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
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
,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
五、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
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一)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它服务性行业。
(三)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六、关于董事会费、董事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
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它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七、关于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列支问题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
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1986年12月31日

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中央气象局


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1980年10月6日,中央气象局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野外气象科学考察任务日益增多。此项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了鼓励野外考察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可参照国发(1980)1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中“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的标准执行。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对气象野外科学考察津贴标准范围界限作如下规定:
人工防雹野外作业,青藏高原、农业气候资源、山区气象等考察以及大气排放试验野外排放等食宿不固定的科考人员执行普查标准;农业气候、山区气候资源定点考察,新仪器设备定型前的外场考验等科考人员食宿比较固定,执行勘探标准。
地区分类按国务院一九六四年的规定执行(见附表)。此项津贴在补助工资目内开支。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我局(79)中气计字第31号文下发的“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计划财务部。

附表:一九六四年国务院规定的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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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 地 区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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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地区|甘肃:祁连山里、碌曲县、玛曲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地
| 区,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唐古拉山等地区,新疆:阿尔金
| 山、北塔山、西昆仑山、天山等山区,阿勒泰专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
| 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等地区,西藏:念青唐古拉山、冈底斯山以北四千五百米以上
| 及其以南四千八百米以上地区。
第二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的阿拉善左、右旗,呼伦贝尔盟的额尔古纳旗等地区,黑龙
| 江:黑河专区。
第三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的腾格尔沙漠区、阿巴嘎旗,乌兰察布盟的大青山以北地
| 区,呼伦贝尔盟的额尔古纳旗以南等地区,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草地,甘孜藏族
| 自治地区,甘肃:临潭县、夏河县、卓尼县等地区,青海:牧区,新疆:和田专
| 区,喀什专区除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外的各县,库尔勒县,土鲁番县等地
| 区。黑龙江:大、小兴安岭山区,小兴安岭北部地区,西藏:牧区。
第四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的正镶白旗、正蓝旗,乌兰察布盟的察哈尔右翼中、后旗,
| 呼伦贝尔盟的扎赉特旗,昭乌达盟的翁牛特旗等地区,广东:海南岛地区,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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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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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 地 区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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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地区| 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农业区,甘肃:张掖专区,武都专区,舟曲县等
| 地区,新疆:阿克苏专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辖各县,昌吉县等地区,西藏:农
| 业区。
第五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的开鲁县,乌兰察布盟的大青山以南地区,伊克昭盟的达拉特
| 旗、准格尔旗等地区,吉林:长白山区,黑龙江:小兴安岭南部地区,长白山、完
| 达山、张广才岭等山区,四川:大巴山区、龙门山前山区、宁夏:山区。
第六类地区|
第七类地区|河北:张北、尚义、沽沅、康保、崇礼等县(统称坝外地区),辽宁:山区,吉林:白城
| 专区的沙漠地区及其它山区,黑龙江:齐齐哈尔以北地区,浙江:海乌区,江西:
| 赣南山区,福建:山区,广东:韶关专区,汕头专区及其它山区,广西:百色专
| 区,大瑶山、十万大山、天峨山、龙胜山等山区,湖南:雪峰山、五岭山山区,四
| 川:昌都、雅安专区,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怒江傈傈族自治州、德宏傣族
| 景颇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临沦专区,丽江专区,贵州:毕节专区,务川
| 县、梵净山地区,陕西:长城沿线各县,秦岭、大巴山山区,甘肃:平凉专区、庆
| 阳专区,兰州市郊区,宁夏:其它地区。
第八类地区|河北:山区,山西: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通辽、赤峰、集宁、海拉
| 尔、满洲里、乌兰浩特等八市的郊区及河套平原地区,吉林:其它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以南地区,浙江:山区,安徽:黄山、大别山山区,江西:赣南一般地区
| 及赣北山区,福建:其它地区,山东:广饶一带盐碱地区,广东:其它地区,广西:
| 蒙山县及其它山区,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阳、零陵、郴州等专区及其
| 它山区,湖北:鄂西北大山区,幕阜山区,河南: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太行
| 山等山区,云南:其它地区,贵州:其它地区,陕西:延安、商雒、安康专区等地区。
第九类地区|北京:所属各县,河北:其它地区,山西:其它地区,辽宁:其它地区,上海:所属各
| 县,浙江:其它地区,安徽:其它地区,江西:其它地区,山东:其它地区,广西:
| 其它地区,湖南:其它地区,湖北:其它地区,河南:其它地区,四川:其它地区,
| 陕西:其它地区,江苏:所属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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