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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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8] 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 [2004] 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 [2005] 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及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含市内四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市内四区用地招标、拍卖、摘牌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房地产项目)。
  (二)化工(复配、分装项目除外)、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冶炼、铸造、焦炭、表面处理、制革、水泥制造、矿山开发、化学危险品仓储、民用爆炸品、生活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修造船及拆船、港口码头、进口废物处理、涉及电磁辐射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化畜禽饲养项目。
  (三)流域开发、围海(垦)造地以及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成片土地开发等区域开发项目。
  (四)涉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市级以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内的开发建设和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的项目。
  (五)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不含双D港)内新、改、扩建所有燃煤设施及1吨/小时(不含1吨/小时)以上的油炉。
  (六)市内四区用地招标、拍卖、摘牌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大连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办事处和大孤山半岛分局除本条(二)、(三)、(四)项所列项目外,高新园区分局除本条(二)、(三)、(四)、(五)项所列项目外,其他项目享有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除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大连市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格式将审批项目清单上报市环保局。
  第九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选址不合理以及环境风险水平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审批。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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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7日内清理占用场地,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损坏道路设施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修复。
第十二条 占用道路设置牌、杆、亭、站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电)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但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附设商业性广告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牌、杆、亭、站毗邻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其中,牌、杆、灯箱等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应距路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横向设置,妨碍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每月综合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复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城镇道路临时占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能源[2007]4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解决好农村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完善农村电网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认真总结农村电力建设成效和经验,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十一五”期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项目安排和投资计划。规划内容要区分轻重缓急,以便根据资金规模合理安排项目,并对农村电力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在投资安排上要注意向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倾斜,尽快解决好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的农网完善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根据华侨农场未通电居民点数量和无电人口较少的情况,2007年要集中解决华侨农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二、抓紧落实管理体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分散、建设和管理难度大、经济效益较差,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在我委《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2312号)中,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农村电力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尽快确定项目法人。为确保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原则上由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稽察了解情况看,一些地区电网改造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不按投资计划实施、套取和挪用建设资金、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以及工程实施进度缓慢等,严重影响了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进度和效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各方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和情况的发生。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做好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编制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项目法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建设项目,年度实施项目和投资计划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共同研究确定,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别上报我委,工程完成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系统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及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
四、认真做好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是投资计划下达和工程实施的前提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技术方案设计,落实项目建设资本金,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项目、工程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建议上报我委,并同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稿、贷款承诺函以及项目法人出资承诺等相关文件。
五、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工作已开展多年,但有些地方没有完成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缓慢。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按照我委发改能源[2005]1149号和发改办能源[2006]1092号文件要求,抓紧按投资计划完成好各项建设任务,并尽快将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竣工验收报告上报我委。为了促进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已安排的投资尽快发挥效益,今后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安排将统筹考虑各地区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经研究,2007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将重点安排已完成一、二期农网改造验收工作并上报验收报告的省份,其余地区原则上暂缓安排;从2008年起,对未完成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任务或农网完善投资计划的省份将暂缓安排新的投资计划。
农村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都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把农村电网完善和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按计划高质量地做好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十一五”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两个规划和2007年的实施计划建议于2007年4月底以前上报我委,并同时将农网改造、农网完善和县城电网改造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