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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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大投入,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积极为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按照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的规定,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申请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示截止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该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亲属申请认定为工艺美术大师或者其作品申请认定为工艺美术珍品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予以认定和公布,并颁发河南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第十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一)伪造事迹或者窃取他人成果骗取称号的;(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的。

  第十四条 申报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从认定的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或者研究机构,开展下列保护工作:(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二)发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六)宣传传统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鼓励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从业人员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设立传统工艺美术教育基地,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生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老艺人带徒授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适合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传统工艺美术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省工艺美术珍品的;(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珍品、资金的;(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五)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伪造或者冒用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二)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收受贿赂的;(四)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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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于烟盒中的钞票应归谁所有?

[案情]
胡某是一小商店的老板,经销烟酒等百货。2004年2月16日,王某来到胡某的小店买了一包极品金圣的香烟,因这包烟拿在手中有点异常,王某就当场拆开以验明烟的真假。在拆开包装后,发现里面装的根本不是香烟,而是一叠百元的钞票。胡某看到后连忙来王某手中抢回香烟,并说是自己装在里面的,不小心拿错了。王某反问胡某里面总共有多少钱,胡某说时间太久记不清。王某不同意返还。经过清点,该包香烟中共装有人民币2000元。胡某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1978元(减去王某已给付的烟钱22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中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2000元钱应归胡某所有。理由是这2000元钱是在香烟盒中发现的, 双方当事人都不能举证证实这2000元钱是其自己的,那么就以香烟的所有权来确定钞票的归属。该香烟在出售之前属于胡某所有,胡某出售香烟给王某,只是转移了香烟的所有权,钞票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再说王某以22元买来2000元,这属于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王某应返还2000元给胡某,胡某应给付一包极品金圣的香烟给王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2000元应归王某所有。理由是胡某已经将烟卖给王某,王某已经取得了这包香烟的所有权。而这2000元钱是在这包香烟中发现的,因此这2000元钱的所有权也随香烟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王某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2000元应归国家所有。理由是原、被告都不能举证证实这2000元钱是其自己的,可以认定这2000元为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这2000元应归国家所有,胡某应给付王某极品金圣香烟一包或返还22元款。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钞票是隐藏在香烟中,其所有权关系并不明确,现双方均主张对该钞票享有所有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胡某既无法说清香烟里总共有多少钱,又无法证实这2000元钱是自己放进去的,因此其不能证实这2000元属于他。而被告王某也无证据证实这2000元是其放进去的,仅凭这包香烟是其买下了,就认定这2000元应归其所有,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这2000元钱的所有权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将其界定为隐藏物是比较合理的,所谓隐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这2000元钱是经过精心折叠后才被放进香烟盒中,且香烟盒也经过精心包装后才恢复其外在面目,这样才使胡某在买进来时没有发现它,否则胡某就不会卖给王某。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2000元钱应归国家所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谢润生 刘四根
邮政编码 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派驻站所是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县(市)级党委、政府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狠抓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府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加强督促和指导。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同时,县(市)级以上政权机关也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