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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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活动的意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关于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活动的意见

1989年1月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全国委员会为加强同京外委员的联系,改善京外委员参加活动较少的状况,能使
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加全国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1.全国政协在每次召开全体会议之前,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所在地区的
全国政协委员,围绕大会将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在本地区进行视察。港澳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
由全国政协办公厅组织视察。
  2.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本会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该专门委员
会将发给有关材料,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3.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到地方进行专题调查时,可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
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4.全国政协在地方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
委员参加。
  5.全国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到外地视察工作和参加会议时,可视需要召集当
地的全国政协有关委员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全国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本会的各类工作文件、报刊和学习资料等发送京外委员,
以便他们了解全国政协的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参加地方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协举行全体会议时,可邀请在本地区的全国政
协委员列席;召开常委会时,可根据情况邀请所在城市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协安排本地区政协委员参观视察时,可邀请
在本地区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活动时,可
视需要,邀请在本地区的有关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性活动、举办委员联谊性活
动时,可邀请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5.各级地方政协可邀请所在地方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有关的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等。
  6.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协安排的活动,配合地方政协做好工作,及时
向当地政协和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地方政协转送
有关部门处理,对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报本会办公厅转送。
  7.各级地方政协可参照上述意见,安排居住分散、距省会较远的全国政协委员,就近
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协的有关活动。
  8.各级地方政协对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参加当地政协的活动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做
好组织工作。
  三、活动经费
  全国政协京外委员参加由全国政协组织的或委托地方政协组织的活动,即第一部分所列
各项,所需费用由全国政协负责;参加由地方政协组织的活动,即第二部分所列各项,所需
费用由地方政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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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12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旅行社
第三节 导 游
第四节 旅游定点
第四章 旅游安全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行游览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本地区旅游管理中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庆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和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全市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组织对外旅游宣传促销,开拓国际国内客源市场;
(五)负责旅游行业的人才教育、培训及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学术活动;
(六)承担旅游业涉外事务的审查和管理;
(七)负责旅游经营资格的审批和年检;
(八)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依法或会同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处理投诉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营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八条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各级财政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
(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旅游发展基金;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及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旅游设施建设应当与环保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旅游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保护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在旅游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采伐林木和捕猎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关于印发《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抓紧组织落实。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

  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全面贯彻全国邮政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行邮政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邮政标准化机构和组织,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始实施“邮政服务形象工程”和“邮区中心局生产作业标准化”两个战役。组织编制邮政标准体系表,大力开展标准化知识宣传培训工作,为深入开展邮政标准化工作奠定基础。

  一、 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标准化工作

  为推进邮政标准化工作,加大邮政标准化宣贯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邮政局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成立相应的标准化领导小组,并根据国家邮政局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标准化工作。

  二、 建立各专业标准化组织机构

  针对邮政专业复杂,涉及技术领域多的特点,拟建立以下6个技术工作组及其相应的秘书处:

  1. 基础标准技术工作组;

  2. 服务标准技术工作组;

  3. 信息网标准技术工作组;

  4. 实物网标准技术工作组;

  5. 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工作组;

  6. 管理标准技术工作组。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 国家邮政局发布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制定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 组织制定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章程。

  四、标准化研究及标准制修订重点

  1. 制修订城市邮政支局所工程建设、邮政标志服、邮政营业投递人员和185客服中心等对外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住宅区信报箱群、挂式邮政信箱、邮政营业厅信箱等涉及邮政形象工程的标准;

  2. 制定邮政设备分类与代码和运邮汽车车次代码编制规则等重要的基础性标准;

  3. 制定邮政集装箱和信盒等重要设备和用品用具的检测规范;

  4. 制定邮政物流系统数据格式、交换数据规范、物流配送操作规范、业务需求等物流业务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配合速递业务信息综合处理平台的建设制定相关标准;

  5. 制修订邮政综合网网管技术规范等重要的信息网标准;

  6. 提出邮政编码的编制规则,启动邮政编码区域划分等相关标准、实施方案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7. 抓紧研究邮政标准(含普遍服务标准)体系。

  五、 贯彻实施涉及邮政形象工程的标准

  1.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所有局所标志达标率为100%;

  2.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邮政专用汽车标志达标率达到90%;

  3.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已使用的邮政信筒信箱标识和颜色以及新建邮政信筒信箱达标率为100%;

  4.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邮政报刊亭标识达标率为100%。

  5.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邮政标志服。

  六、提高邮政营业窗口出售信封和特快专递封套的合格率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邮政营业窗口出售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合格率达到100%。

  七、大力推行邮件包装标准化

  1.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大宗交寄函件、商函中心制作的商函及营业窗口收寄的函件封装物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0%(包括信封和包装袋等);

  2.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出售的包裹包装箱合格率达到90%。

  八、加强用品用具的抽查检测工作

  加强对信封、包裹包装箱等用品用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对不合格的厂家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九、开展中心局生产作业流程标准化

  以邮件处理中心生产作业流程改革为核心,选择若干中心局进行生产作业流程标准化的试点,并制定相关标准。标准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生产作业车间的布局、生产作业流程、信息处理、设备配置等。

  十、推进信件运输信盒化

  加快邮件封装容器化的进程,在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全面推行信件市内(包括邮政各分支机构之间)运输信盒化。

  十一、实施总包和给据邮件128条码标准

  邮区中心局之间互封的国内邮件总包、特快专递邮件的出口总包以及省会、直辖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收寄的给据邮件实施128条码标准。

  十二、研究编制邮政标准体系

  在已发布的《邮政技术标准体系(2000年版)》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邮政业务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新环境和新需求下,发挥各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的作用,深入研究各类别的标准,组织编制邮政标准体系,确定邮政标准体系的结构框架、标准名称、标准主要内容等。

  十三、初步建立邮政标准化数据库

  1. 初步搭建起包含标准内容及各种相关信息的中国邮政标准数据库;

  2. 完善UPU技术标准数据库; 3. 筹建包括技术专家、标准化专家、标准化管理人员等信息的邮政标准化工作数据库。

  十四、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 组织力量编写邮政标准化知识的文章,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2. 组织召开2-4次标准宣贯会,进一步提高各级邮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标准化的认识;

  3. 对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专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知识培训,作到各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专家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