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27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55:52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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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27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27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27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升级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27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的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至8月7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评审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2、评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




附件1:

评审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
江苏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
四川华衡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4
大连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
广东均正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6
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7
深圳市龙房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
深圳市国浩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9
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0
四川中砝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1
四川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2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13
杭州登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14
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15
天津方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6
天津市志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7
河北新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附件2

评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不合格原因

1
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报告不合格

2
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普通合伙)
估价报告不合格

3
成都兴良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报告不合格

4
安徽富友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报告不合格

5
大庆市庆基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报告不合格

6
山东诚志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报告不合格

7
广西南宁金土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足

8
江苏华盛兴伟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申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足

9
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申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足

10
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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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
997〕546号)做出规定。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
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
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5月4日

关于中国对几内亚拉贝中波转播台进行技术合作的换文

中国 几内亚


关于中国对几内亚拉贝中波转播台进行技术合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邮电部长阿拉番·库鲁马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两名技术人员担任拉贝中波转播台的技术指导。

 二、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时间为一年,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往返几内亚、中国的国际旅费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他们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定为工程师每人每月12,000几内亚西里,翻译为10,000几内亚西里,其中40%为可兑换货币,60%为几内亚西里,均由几内亚政府直接付给。

 四、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其它工作和生活条件,仍按中几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六月八日和七月二十六日换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组在拉贝的具体情况,几方为该组提供司机,车辆和车辆用油及其生活用水,其费用由几方负担。

 五、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期间几方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原因,不宜中途更换。
  以上各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
                      革命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钱 习 之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于科纳克里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大使馆代办阁下
阁下:
  作为对您的1981年8月22日No.051/E/81来函的答复,我要向您保证我部完全审慎尊重贵函中提出的五点要求,并向您确认我的技术部门要求聘用两名中国技术人员,以维护设备和培训干部。
  顺致崇高的敬意。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
                        邮  电  部  长
                         阿拉番·库鲁马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于科纳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