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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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81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活动。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各保监局要切实尊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依法经营的自主权,切实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包括政府采购保险)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自主权。

  四、各保监局要切实贯彻依法监管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要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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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财税〔20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