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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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适应城镇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旧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旧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修,以保障职工和城镇居民购房后的居住安全。

  第四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产权单位出售已分配使用的住房,对本单位和外单位职工均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拆迁改造后,职工可按届时的优惠政策购买自住住房。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新分配住房,均应先售后租。

  第五条 向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较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微利价;向一般收入的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微利价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微利和税金等八项因素。微利价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公布。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算,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八条 住房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构成。

  1994年砖混一等成套住房和砖混二等住房的负担价分别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和220元,抵交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3元。

  第九条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由售房单位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低于成本价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

  各类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地面、墙面装饰以及其他室内设施,由产权单位根据其安装成本,按年折旧率10%折旧后,计收价款。铝合金、钢塑门窗按钢木门窗计算差价,其差价部分按年折旧率10%折旧后,计收价款。

  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共用墙体以中心线为准。内卧式阳台按100%计算面积,外挑式(含半外挑式)阳台,按50%计算面积。

  楼房外廊和楼梯的建筑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归住房产权人所有,不另行计价。

  第十一条 购买在租公有住房,必须是现住房的承租人。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必须是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

  第十二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一户职工家庭只享受一次购房优惠。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控制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50%计算,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收房价款。

  第十三条 购买旧公房负担价按使用年限成新折扣,年折扣率2%;总折扣率不得超过负担价的35%。

  第十四条 购买旧公房抵交价成新折扣率为:

  (一)旧房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为5%;

  (二)旧房使用年限在6至10年的为10%;

  (三)旧房使用年限在11至15年的为15%;

  (四)旧房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为20%。

  第十五条 对享受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实行以下优惠:

  (一)工龄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夫妇双方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5.20元。职工工龄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有关退休年龄计算。工龄折扣计算到1994年。

  (二)现住房优惠。职工购买1994年6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并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10%的优惠。自1995年开始,每年减少2%,五年内全部取消。

  1994年6月1日后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调整腾空的旧住房,购买时不再给予现住房优惠。

  (三)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住房价款的,可给予应付价款的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应付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应付价款式5%的折扣。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区别计价:

  (一)地段环境调剂系数:一类地区102%,二类地区100%,三类地区98%(具体地段的划分,见附件)。

  (二)楼房层次调剂系数:楼房总楼层七层(含)以下的,第一、四层各为100%,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依次减5%,三层(含)以上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

  (三)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其他均为100%。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价款的计算程序:负担价扣除成新折扣和现住房优惠;抵交价扣除旧房折扣;两项之和减工龄折扣后,与各项调剂系数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连乘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和直系亲属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价款。如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职工使用贷款交付的购房价款部分,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十九条 购房职工和城镇居民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继续付款。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需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与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第二十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所有,产权人可以依法处分。

  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购买后满5年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和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无力购买或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和租用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以届时标准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仍可按届时标准价购买住房,但不再享受现住房优惠和工龄折扣。

  第二十一条 售房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维修基金,用其利息收入列支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以标准价和微利价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持有关证件向产权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签订买卖协议;

  (二)售房单位持购房协议书到所在区房改办审查房屋的面积和价格,由市房改办复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辖各县(市),应结合本县(市)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擅自降低出售价格、增加优惠条件、变相化公为私和倒卖公有住房从中牟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一类地区:

  历山路以西(经十路——花园路口)

  菜市南街以南(花园路口——莱市南街西口)

  北护城河以南顺河街以东(北关北路——一馆驿街段)

  馆驿街以南经一路以南纬十二路以东(经一路——经十路段)

  经十路以北(纬十二路——一八一立交桥段)

  英雄山路以东(八一立交桥——经十一路段)

  经十一路马鞍山路以北(英雄山路——舜耕路段)

  舜耕路以西(马鞍山路——经十路段)

  经十路以北(舜耕路——历山路口段)

  二类地区:

  燕子山路以西闵子骞路以西洪家楼南路以西洪家楼北路以西黄合南路以南历山路以西(黄台南路——北园路段)

  北园路以南(历山路——济洛路段)

  济洛以西(北园路——动物园段)

  动物园以南无影山路以东(师范路——堤口路段)

  堤口路以南(无影山路——纬十二路段)

  纬十二路以东(堤口路——经一路段)

  槐村街以南营市街以东南辛庄西路以东(经十路——铁路交道口段)

  铁路线以东以北(南辛庄西路——水泥厂路段)

  水泥厂路以东(铁路交道口——刘长山路段)

  刘长山路以北(水泥厂路——建设路段)

  建设路段以东(刘长山路——二七新村南路)

  二七新村南路以北六里山南路以北玉函路以东(六里山南路——舜玉路段)

  舜玉路以北舜耕路以西(舜玉路——舜耕山庄路段)

  舜耕山庄路以北(舜耕路——千佛山西路)

  千佛山路西路以西经十一路以北千佛山东路以北科院路以西经十路以北(科院路——燕子山路段)

  甸柳小区三类地区:

  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均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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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建和谐社会服务

马洪玲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就无从谈和谐。而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无疑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呢?结合自己几年来做政工工作的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立足“以人为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一是从提高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入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在思想建设上,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精神,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从而在思想和行动跟上形势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工作中自觉做到立足本职,服从、服务开整体和大局。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干警的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把自己的全部智慧、热情和力量都倾注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上,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鼓励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国际经济知识,学习电脑、网络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从而为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知识保障;第 三,在道德建设上,把执法观念和廉政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风气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来抓,通过抓好“三个代表”思想学习,打牢干警思想根基,并坚持不间断地用奉献精神激励干警的内在动力;第四,在职业技能建设上,组织全院开展了“日学一法条、周学一案例、月学一法规”、人人学电脑和“一练、二学、四赛四比”活动(大练基本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赛思想比工作效率、赛业务比办案质量、赛纪律比组织观念、赛守法比廉洁自律);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业务竞赛、书法展览、法律文书展评和“法官人人上讲台专题业务讲座”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人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关注人的需要。干警的需要直接影响干警的思想和情绪,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关注干警需要,注重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针对部分青年干警无活动场所,我院在建设新办公楼时在六楼设计出一个120平方米的干警活动室,并购买了2个新乒乓球案,由此满足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我院大多数干警住房条件不好,由于工薪较低,购买商品楼比较困难,院领导多方协调,在建办公楼的同时,建设了三栋总面积达18000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既解决了干警的生活住房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对干警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院领导都亲自前往祝贺或慰问,每年春节领导班子都亲自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和已故干警遗属,使他们感到了组织的温暖。同时,也使在职干警看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到后顾无忧。针对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休养老干部无活动场所的问题,院党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法院家属楼一楼为老干部专门建立了一个8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各种棋类、扑克、麻将、使老干部有了自己的活动场所。由于解决了干警的这些实际问题,从而,使干警能聚精会神地学习,一心一意工作。
  其次,适应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是保护和提高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方法。针对中青年干警积极上进,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肯定和认可的心理状态,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借鉴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同时将现在教育界提出的“赏识教育”的观点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出“让每个干警抬起头来走路”,注重用“欣赏”的眼光看干警。改变过去“优点不说跑不了,缺点不说不得了”的思想认识为“优点不说不得了,缺点不说逐渐少”。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盯着优点做工作,可以使一个人身上积极的因素得到衍射和张扬,最后可以压缩以至消弥消极因素,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当干警有了进步领导们看在眼里,并及时给予表扬,并把他们的成长做为自己的政绩和荣耀。把他们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愉悦和享受,当他们犯了错误,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坚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干警,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特别是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场合去捕捉干警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表扬和鼓励,使干警受到充分的肯定、信任、理解、尊重和爱护,从而充满信心和力量。
  第三,尊重人的差异。人是有差异的,只有承认差异,因人不同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的做法,而是把“求同”和“存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人、不同情况,不同的年龄、不同性格、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比如,对老同志和新同志方法不能一律,对待男同志和女同志方法不能一样,对待先进和落后不能一样。
  二、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因此,几年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要点,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我们在观念上不断更新,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是在手段上不断完善。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不断开拓和创新,使老调新谈。比如过去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是坚持正面教育,现在我们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加强正面教育的同时,时时为干警敲响思想的警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此外,我们还注重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第一,注重谋势。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好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第二,注重借势。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借上下合力之的势。我们经常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中心意图,结合我院实际,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认真查找我院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是,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形势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实行“四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我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院党组制定了“一有、二敢、三要、四带头、五不、六自”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有”即有党性原则;“二敢”对工作敢抓、对问题敢管;“三要”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要廉洁奉公;“四带头”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参与办案和干警同甘共苦,做干警工作上的坚强后盾和表率;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做清正廉洁的楷模;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做克己奉公的榜样;“五不”对工作不推萎扯皮,对自己不搞特殊,对干警不遮丑护短,对问题不推卸责任,对荣誉不好大喜功;“六自”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领导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坚持上下班步行,不搞特殊化,在福利待遇上与干警一个标准,在处理干警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从而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干警思想,把“反骄破满保省标、创新务实再提高”的口号,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上级来人招待标准、陪餐人员、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都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变显性教育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加强理论宣传的同时,注重以活动为载体,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干警进行引导。比如开展蓝球赛、乒乓球赛、文艺联欢会等一些文体活动和植树、修路、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举办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各种业务竞赛活动等,激发干警的团队意识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拚搏精神,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温和、实在、现代化、生活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贴近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几年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在“贴近”上作文章,致力于见人、见事、见思想,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贴近管理。针对干警平时分散办案和法庭距院机关较远,管理不便等特点,在配备各部门人员时,坚持配强骨干,用好骨干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分散化、及时化。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随时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等轻松的气氛和随机性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问题普遍谈、平时经常谈、个别反复谈”的局面,保证干警的生活有人问,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解,形成了人人是教员、处处是课堂、事事是教材,时时受教育的生动局面。使干警的思想问题,达到“一谈就通”的效果。
其次,贴近现实,在机构改革中,注重结合改革,更新干警观念,教育和帮助干警树立能上能下的思想,树立有贡献就有价值的观念,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失败者正确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拼搏工作,从而避免了乱猜疑、乱归因,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的负面影响,全面实现改革的积极的效果。
第三,贴近大局。依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合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我们制定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审理涉企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制和“三个一样”(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危困企业提供减缓诉讼费的法律帮助;各基层法庭实行了“四不传”、“四就地”、“四优先”、“三不”、“24小时值班”、“电话投诉”、“两约定”等便民措施。(“四不传”年老体弱不传、行动不便不传、有小孩拖累的妇女不传、交通不便不传。“四就地”就地立案、就地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四优先”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优先、涉及外来投资者案件优先、“三养”案件优先;“三不”农忙季节不传唤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拘留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查封农机具;“两约定”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这些措施在便民诉讼、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贴近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在全院提出要做到“三个忠实”、树立“七个意识”。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并实行了院长“三包”制,即各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监督。使人员、思想、业务一体化管理,院长抓副院长、副院长抓庭科长、庭科长抓干警的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贴近审判主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制定了《民事案件改革试行办法》、《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制》、《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违法审判案件线索举报制》等制度。实行了《审限警示制度》、《超审限案件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出现错案、超审限案件和违法违纪的审判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五,贴近重点部位。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并把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等五个重点部位和敏感环节五个环节,强化廉政教育,以有效杜绝司法腐败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地质勘察单位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已被取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拟发布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文件。现决定: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