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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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 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产业发展类、社会发展类。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
  2、能源类: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能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文化创意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七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建设、工业和信息产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专项储备库组成。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八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级项目储备库由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应进入项目储备库。省、市重点项目,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一级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级储备库中凡符合一级库标准的,必须上报纳入一级库。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第十四条 储备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 市级和各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定期将全市一级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各县(区)、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 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地区分解计划,负责检查、考核项目储备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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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


青发[2004]21号

关于印发《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
  现将《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青岛市委
                          2004年12月24日


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委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决策、执行、监督,是指市党代会和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对事关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的决策及其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二章 决策

  第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要部署;
  (三)市委年度工作要点;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地方立法规划和重要法规等方面内容);
  (五)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八)重要人事安排与奖惩;
  (九)统一战线及人民团体工作;
  (十)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完善决策机制:
  (一)充实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注重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的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成立青岛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市委与全市各行各业专家沟通联系渠道,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对关系青岛市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责成有关方面认真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三)建立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信函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群众信箱、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收集广大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示;需听证的,由政府部门按职能组织听证。
  (四)推进人大参与决策、政协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应由有关方面事先征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意见。对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案应根据实际和法定程序认真采纳。
  (五)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条 决策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党代会议题由市委全委会确定。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市委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议题由常委根据市委有关精神确定。其中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先行组织力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或评估论证,并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应根据第七条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广泛集中民智。
  (二)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准备完备的会议材料,送市委办公厅审核。除临时召开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会议讨论。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对因故未能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表决。全委会、常委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决策的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凡需要提交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

第三章 执行

  第九条 决策执行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研究探索推动决策执行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第十条 市党代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全委会负责落实。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落实,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各位常委按分工负责落实。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书记或常委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常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体系,保证政令畅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委决策进行责任分解,尽可能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常委和责任部门,规定完成时限和标准。
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年度工作要点等重要决策以目标责任分解形式印发执行;市委常委会决策事项以常委会纪要和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专题会议决策事项以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其他决策事项以市委交办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决策执行情况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常委应根据各自分工,定期加强工作调度,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坚持调查研究、蹲点检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等方法,推动工作。坚持常委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了解基层群众疾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在促进执行,推动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制度。党代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可以适时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也可以届满时向新一届党代会报告;全委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适时以全委会决策进展情况专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报告或在下次全委会上专题报告审议。常委会工作情况每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日常工作每月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常委个人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
  凡经社会公示或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规定时限向市委报告或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发挥督查部门在保障和推进决策执行中的作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和动态监控等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分析和预警。建立通报反馈制度,每半年对决策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反馈一次。
  第十六条 建立决策执行修正反馈制度。在决策执行中对需要调整修正的,分工常委和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市委提出意见建议。市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决策,使之不断完善。
  第十七条 严格工作纪律。市委委员、常委应坚决执行市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委员、常委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未经市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个人不得通过讲话或文章等形式擅自对外表态。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落实到位。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突出党内监督,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绩效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询问质询等制度,其中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按规定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常委述职述廉每半年举行一次,市委工作情况通报会根据需要召开。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加强纪律监督。建立党代会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
  第二十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建立向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定期通报工作和征求意见制度。加强对市委常委会和常委履行经济责任及其经济活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市委决定的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重大项目和经济活动,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和舆论监督。建立社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邀请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监督。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简化考核环节,规范考核程序,增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发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常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委决策拒不执行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追究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程序上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法营运”的核心问题是“进行职业活动”

刘建昆


  对利用道路公物进行职业活需要道路公物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王名扬先生在介绍法国公产法时候即有所涉及:“和公产的治安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问题,是利用公产进行职业活动问题。例如:利用公共道路进行汽车运输业务和出租汽车业务、利用河流进行拖船业务等。这些活动一方面符合公产的共用使命,另一方面超过一般的正常利用,法国对于这类活动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则。有的需要事先得到允许,有的只受一般治安警察限制。有的限制使用的企业单位,以保护公物受特许人的利益。”但是目前缺乏更为详尽的介绍。

  在我国这一许可也是历史悠久,从民国时期即存在这一制度。将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并对于营业性运输进行管制,这在早期应当是为了获取道路收益,是国家公物管理中收益权的一个方面。毕竟公物的职业化利用与一般使用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异的。目前,基于利用道路公物的职业活动,即道路营运许可,管理目标已经并不单一,已经超越了道路收益这一最初的目标。这一许可包括了对驾驶人员驾驶和营运资格的审核;对车辆在密集营运下的安全(额外的车检);对公共收费的价格管制;对经营者的制约以保证消费者享受良好的服务;以及对车辆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保险保障等众多的管理目标。在我看来不太理解的,还有所谓的“总量控制”,超出总量一概不发。我对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感到怀疑,总感觉是计划经济的残余。总量控制使大量可能进入市场进行合法营运的出租车实现不了职业化而变成黑车。

  非法营运与善意搭乘之间的区别,确实还值得更为深入的研究。我国2004年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的,原亦无不可;但未免失于粗疏。对于“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运”以及“善意搭乘”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我想最核心的一点,仍然在于对“经营”或者“营运”是否作为“职业活动”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判断。在这一点上,王名扬先生无疑是正确的。

  在上海倒钩案中,执法机关仅凭一次“圈套”取证,就认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运),则是完全没有把握甚至故意曲解对“经营”中包含的稳定的、职业化的活动这一特征。而认定营运的职业化,必然需要执法机关做称长期的跟踪、调查,综合各方面证据才可以认定,这无疑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和执法能力提出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