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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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海洋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我局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颁发试行。
局希望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尽快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要明确分工负责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审计部门在财经纪律、效益的审计监督作用。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将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报局审计室。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和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审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加强海洋工作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局各项任务和建设的完成。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的审计工作,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指导,对局分工主管的局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局审计部门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审计机构的双重指导,对本单位分工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要及时紧密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密切结合局各项改革,为改革服务。要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本系统财经纪律检查、监督和社会、经济效益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各项资金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执行结果,以及各项资金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各项业务计划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内、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会计报表、年度各项资金的预、决算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性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侵犯国家资财、损失浪费和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重点审计干扰改革的重要问题。
五、积极配合财务、纪检部门,对经济方面突出的问题,进行专案审计监督工作。
六、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完善局内部审工作制度,参与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当地政府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工作任务。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做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题审计报告。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划、报表、帐册、预决算、资财、合同、协议、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和销毁。
二、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时,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
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的建议。
五、有权对于拖延、推诿、阻挠、刁难、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封存帐册、现金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报经领导批准,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反映本单位、本系统的情况与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单位或个人干涉。
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结论,经本单位分工领导或上级审计机关审定后,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对审计人的要求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设审计室,负责局本部、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和局属各单位的审计业务指导工作,必要时,对局属各单位进行直接审计。
第八条 各分局设审计室,负责分局系统的全面审计监督工作。各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海洋出版社在办公室内设专职审计员一人,在单位分工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审计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要选择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实践、熟悉财经法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财会业务较熟练的人来担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财经法规、审计监督管理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认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涉或打击报复。如若发生类似事件,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热爱审计工作,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不宜从事审计工作的,应予调换。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审计项目和编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要围绕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灵活采用事后审计、事中审计、事前审计、后续审计、专题审计和全面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视其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分为:
一、送达审计。通知被审计单位报送计划、预算、决算、帐册、凭证、合同、协议、报告、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就地审计。派审计工作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就地直接审计检查。
三、委托审计。由上级审计部门指派或组织其它单位的人员,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
四、其它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应出示有关证件和函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方便条件,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实际需要,采用审查帐册、凭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调查等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终了的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随同审计报告,一并送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专项问题的审计报告,需报经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应报告本单位领导,同时向上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应按本单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领导的决定,遇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执行本单位领导决定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审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上级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审计部门不适当的结论和决定。凡重新决定的事项,以最高审计机关为终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专项审计,若需要,可在专项审计终了一定时间后,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其执行决定情况。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或漏审、错审情况,审计部门应进行复审,视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文件、资料完整,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成效,保守机密,总结经验,各级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工作档案,不得随意丢失或销毁。具体有关立卷、归档、保管等问题,按国家海洋局有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编报的各项业务工作计划、各项经费预决算、各项收支计划和综合统计报表,以及转发和制定的有关各种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等,均应抄送局审计室和同级审计部门(没设审计部门的单位抄送办公室)各一份;局和局属各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均应通知同级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审计室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发布的有关审计法规不相符时,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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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2012〕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六)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
  (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措施,分别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有关方面按程序制定。
  三、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一)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二)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五、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营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二)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
  (三)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具体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六、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七、加强电信业合作。
  (一)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根据CEPA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
  (二)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
  (三)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的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
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第227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整治目前存在的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解决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各类矛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0年6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涉及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今后案例不作类比。
第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负责召集,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尧都区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2010年6 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1、未取得任何手续即开工建设。
2、已取得规划条件,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按规划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或实际建设改变规划条件的。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实际建设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时突破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越证导致实际建设容量超出规划批准指标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程序为:
(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市规划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汇总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三)市规划局将汇总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处理建议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保留、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2、在现场及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会。
3、对违法建设项目公示、征求意见无异意的,市规划局按“专项整治”的新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告知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该地块出让性质应缴价款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对其改变用途、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为:应补收土地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于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要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否则严肃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主 任:王 震 市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小才 市纪检委常委
温学良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安文 尧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林玉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孙保有 市规划局副局长
毕研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路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郭正义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
乔卫东 市规划局高级工程师
梁国刚 市规划局注册规划师
尉 勇 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刘 泳 市规划局总规办科长
任青虎 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科科长
靳红岗 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
张 峰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万成 市建筑规划设计院院长
杨卫红 市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