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为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严格处方投料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见附件)及其他剂型或规格,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固定以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等量替代投料使用,但不得使用人工牛黄替代。
二、凡本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及其他剂型或规格的现行药品标准中处方项下为人工牛黄的,相关生产企业应按修订药品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充申请,并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相关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人工牛黄投料生产。
三、允许使用天然麝香投料生产的品种及企业,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进行专用标识管理。
四、凡生产中使用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以及使用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的品种,其说明书及标签中【成份】项下应准确标明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或人工麝香;涉及说明书及标签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严禁擅自以其他药材或原料等替代,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做好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继续深入开展资源濒危或紧缺药材的替代研究工作,积极主动进行代用品安全性研究,加强临床监测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代用品的应用和管理积累数据。
附件: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名称
现行国家药品标准
1
安宫牛黄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
八宝玉枢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3
保赤一粒金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4
保赤一粒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5册
5
保婴夺命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6
大活络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6册
7
癫狂龙虎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7册
8
瓜子锭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5册
9
广羚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10
猴枣牛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11
回春丹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12
回天再造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13
金黄抱龙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2册
14
局方至宝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5
六应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6
梅花点舌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7
牛黄抱龙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8
牛黄千金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9
牛黄清热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20
牛黄清心丸(局方)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1
牛黄醒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2
牛黄镇惊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3
片仔癀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4
人参再造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5
十香返生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6
天黄猴枣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27
万氏牛黄清心丸(含浓缩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8
万应锭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9
五粒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0册
30
西黄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9册
31
小儿百寿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2
小儿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3
小儿羚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4
小儿牛黄清心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5
小儿清热镇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36
小儿珠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7
至圣保元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册
38
珠珀保婴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沧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和要求,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顺利进行,推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适当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基础设施用地。优化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结构,按规定比例控制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保障房地产市场用地供需基本平衡。
第二条 建设用地超过100亩的开发项目,在原定期限到期3个月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开发建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3至12个月。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四条 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鼓励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积极探索“统一规划、分块开发”的供地模式。
第五条 为缓解开发资金的压力,实施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两改”)项目一级开发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180日内全部缴清。缴纳出让金后及时分批清算拨付一级开发成本。一级开发成本由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审核批准。
除“两改”项目用地外,政府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限为:土地出让金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内的,自成交之日起120内缴清;10000万元以上 、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以内的,自成交之日起180内缴清;20000万元以上的,自成交之日起360日内缴清。
第六条 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两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快实施“两改”进度,加大“两改”的拆迁力度,认真落实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两改”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确定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办单位工程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取得单位工程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八条 加快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要制定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国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用地,确保按计划按时开工。
第九条 积极探索商品住宅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并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签定定向建购协议进行定向建购。组织定向建购住房的单位应与政府指定银行签订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住房占到70%以上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平衡实施。
第十一条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实施“两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开发商整体设计,集中进行商业开发,适当增加商业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根据“两改”开发项目的一级开发成本的核算及不同地块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绿地率和广场面积。
第十四条 为了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可根据不同地块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容积率。
第十五条 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由政府给予实际缴纳契税款50%的补贴;对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中的被拆迁人,当购买住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之和时,免征契税;超过时仅按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并由政府给予实际缴纳契税款50%的补贴。
第十六条 对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
第十七条 在市区投资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持《 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的市区户口。并享有沧州市市民的待遇。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开发企业要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提倡现场办公,依法快速办理审批手续,急事急办,限时办结。开发企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建设所需的所有审批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检法机关应强化对建设环境的维护,土地开发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开发项目建立警务室。
第二十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两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路、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的支持协调力度,为开发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分析房地产形势,发布市场信息;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注意引导广大居民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培养消费信心,营造良好住房消费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