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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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

我部对部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管理曾先后作出过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力企业建立了正常化升级制度的具体情况,部以能源人[1990]559号文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在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期内,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按三年晋升一级的原则掌握,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可再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多晋升一级工资的升级比例不超过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20%,凡属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变动均需报部审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变动。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有个别单位未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有的不认真履行工资报批手续,有的不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鉴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出现多样化的局面,为了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是计算劳动保险及其它有关待遇的依据。企业调整职工的标准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尤其是部管干部标准工资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治理整顿期内,为了严肃纪律,加强宏观管理,部再次重申,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属干部管理工作的权限范围。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按照规定需要变动必须及时报部审批,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给领导干部晋升标准工资。为了全面掌握工资情况,今后部管干部工资升浮动级必须报部备案。请各直属企业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再有违反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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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群众,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将原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信箱”和“建言献策信箱”整合为“12345市长信箱”。为促进“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5、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根据《信访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3、坚持政策、法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开、高效、便捷、共享、服务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12345市长信箱”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通报、信息呈报及指导、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电子邮件的处理,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目标。未与党政通信内网联通的部门(单位)承办后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网民,并书面反馈给交办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受理、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认真负责地处理电子邮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依法意识和高效意识,努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2、对一般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需要调查、协调处理的疑难电子邮件,按照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期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过程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网民。
  3、“12345市长信箱”反馈件由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或分管领导严格审签,做到正确、及时、规范。原则上能公开的均应公布。
  4、网上公布的反馈件,涉及网民个人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网址、电话等)以及政策无明文规定,但予以特殊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公布。涉及过激言词、发泄个人私愤、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举报类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税发[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序号 产品标识码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零售价格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8.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没有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并在备注栏中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填写说明:(1)试销期未满一年;(2)试销期已满一年,但尚未上报;(3)试销期已满一年且已上报,但尚未核价;(4)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9.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10.本表第8栏“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采集的2004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暂不填写。
11.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