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洽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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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洽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洽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在收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作出的停止使用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离该危险房屋;逾期不搬离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已购买解危安置房;
(二)有关部门已提供过渡周转用房;
(三)他处已有住(用)房或已获得其他形式安置。
第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腾空后未经治理的,严禁使用或出租、出借。在危险房屋腾空后又入住的,必须自行搬离。不自行搬离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搬离。拒不搬离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所有权人或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该危险房屋无法及时治理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发出限制治理的书面通知;逾期不治理的,且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危险房屋实施强制治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理人借故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房屋的共有权人或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治理意见存在分歧的;
(三)房屋产权不清的。
第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在国外、境外,致使该危险房屋无法得到及时治理,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又无法送达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在《厦门日报》登报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业主在国外、境外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
满,他人没有提出房产异议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危险房屋实施强制治理。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垫资进行强制治理的危房,自采取强制治理措施之日起,该房屋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参照房管部门的代管房管理方式实施代管。该房屋治理后,可按公房租金标准向住、用户收取房租。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结算治理费用后,房屋归还所有权人使用和管理。被拆除的房屋,按拆除当年的房屋评估价偿还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借故不结清房屋治理费用,或住、用户拒不缴纳房租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无经济能力治理危险房屋的,除可按《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外,所有权人可将原房屋经委托评估后,由政府出资收购;也可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关公房租房的安置办法安置所有权人,收回的土地作为政府的存量土地。
第八条 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管公房的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向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 危险房屋发生险情的,市、区两级危改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抢险队伍应积极抢险救灾。公安、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危险房屋拆除后形成的空地,其产权单位(所有权人)或修缮责任单位(人),应对空地的使用和卫生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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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研究》自序



我在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科研生涯中,80年代初才开始对研究经济犯罪感兴趣。1984年写了第一本普及读物--《打击经济犯罪法律问答》,以后陆续发表了60多篇研究经济犯罪的文章和《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经济刑法学》等专著。1991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本科生中和刑法研究生中率先开设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课程,1992年起又在刑法研究生中增设"经济刑法"研究方向,受到各方面的好评。因此,我所在的教研室的同行们和我所指导的研究生们,认为我在研究经济犯罪方面有一定的造诣,要求我把研究经济犯罪方面的论著集中发表,以资交流。师生殷切之情,同行托付之情,难以推脱。拙著《经济犯罪研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问世的。

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人类在享受并利用自己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继续发展的同时,却受到经济犯罪这种严重社会病态的困扰,它不分什么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恶风刮起的尘沙使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找不到一方净土,如不加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将使建立祥和社会的意愿受到现实威胁。因此,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研究重点也就由"街头犯罪"逐渐转向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现象古已有之,但对经济犯罪进行专门理论研究,却是近代的事情。如果说以英国学者希尔1872年在伦敦发表"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说作为世界范围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也只有120余年的历史;我国学者从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为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只有10余年的历史。目前,经济犯罪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就是如经济犯罪概念、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等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取得完全的共识。但我国学者研究经济犯罪理论兴趣浓厚,充满生机,预期将会硕果累累。

本书是从我先后公开发表的或者尚未公开发表的书籍、论文和讲稿中挑出经济犯罪部分结集成书的,每篇文章虽有许多自己的见解,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是认识在深化,理论在发展,先先后后发表的文章限于历史背景和认识水平,难免有些滞后的观点,无法弥补;二是单篇文章集合成一本书,当然不如新作专著的体系结构严密,有些文章是对某个《决定》、某个问题的综合研究,本书只好按其主要内容归类,故不完全与经济犯罪分类的内含相符。辑文成书,我无疑感到非常高兴,但也十分不安,因为本书是对我研究经济犯罪成果的展示和评价。自我感觉水平有限,创见不多,错误难免。敬请同行专家们、朋友们、弟子们关心、指正。今后我一定更加努力地研究经济犯罪问题,以更高层次的成果来回报大家的盛情,为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作出自己的贡献。值拙著付梓之际,我向鼎力资助本书出版的研究生郭明跃、黄敏、杨学军、夏风、方明、于天明、万选才、黄朝军、欧阳德红、车持强、袁林、曾伟雄、魏东、徐祝、吕克胜、牛长勇、任远、孙建华、曾广东、刘春生、张翔飞和戎乙强、张和平同志表示由衷的感谢!向支持、关心本书出版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致以减挚的谢意!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保证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
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
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度统一上交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
,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规则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所占土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后,权属登记部门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土地使用年期,目前暂不另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本通知自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