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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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药行业管理是引导和协调开展中药产供销经营,加强宏观控制,振兴中药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开放搞活方针的实行,中药行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已
经明确了药材公司负责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中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药材公司是实行中药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它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计划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在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组织好中药的产供销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含部队和非中药系
统办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药材公司要发挥主导作用,打破地区、部门界线,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药学,逐步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中药生产、经营和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中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并组织施行。
(二)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中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凡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
照》。
凡开办中药经营企业,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报请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证》、《照》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中药工业企业凡生产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的中成药品种,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得到批准文号。
(三)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县以下凡经营中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和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各级药材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保障市场供应。剧毒药材将只准药材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材,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
(四)加强中药物价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和修改中药作价原则和办法。国家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的购销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审定。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协调。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中成药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地药材公司或中药经营企业分级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中药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各项年度计划,运用各种调节手段,保证规划和计划目标的实现。
(六)指导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全行业的信息工作,逐步实行全行业的统计制度。
(七)建立国家和地方中药商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管好用好资金和物资。
(八)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主要质量指标考核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中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九)对麝香等名贵药材和甘草等属于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十)统筹规划中药系统的基本建设,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中药科研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中药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包括智力引进),组织中药材供应出口和西药进口。协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出口药材许可证。研究中药出口战略和规划。
(十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排,在中药行业中逐步开展评报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对中药产品的评优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中药行业人才培训、职工教育工作。
三、理顺中药管理体制,加强药材公司建设
(一)药材公司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理。
(二)中国药材公司对全国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公司负责本地区的中药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或指导工作。
(四)各级药材公司在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应接受上一级公司的安排指导,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药材公司要坚持抓好中药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与行业管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探索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改革,理顺思路,稳步前进。
(六)中药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药材公司要加强同科研、农业、林业、商业、供销、外贸、海关、卫生、财政、银行、税务、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中药行业管理工作做好。
(七)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由目前的系统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
(八)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九)要重视人才,采取各种方式培训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198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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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辽宁省委


中共辽宁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辽宁省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16号),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指乡镇党的委员会、乡镇级农村经济管理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城市郊区以农村工作为主的街道党委、居民委员会党支部(总支、党委)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
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支部由3-5名委员组成,最多不超过7名;村党总支部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最多不超过9名;村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村党支部、总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建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集贸市场,乡(镇)村中小学、医院等单位,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都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因党员数量少,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
的组建原则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执行。其隶属关系应根据地区、单位和行业特点,按照行政管理、属地管理、产权关系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九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十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乡镇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加强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党的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把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土地等各业承包政策,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对农民的系列服务,搞活粮食等农产品流通。
(二)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经济发展思路,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认真实施。领导和支持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好集体资产,搞好集体资源开发,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立足本地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搞好乡镇企业的结构优化和体制创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本地优势,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积极推进吸引外资,发展出口创汇和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嫁接”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
济效益。
(五)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不断改善本地农业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认真执行党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严格控制村提留、乡统筹数额;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禁止各种摊派;禁止一切违反国家规定,要农民群众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精简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认真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
行为。
(七)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扶贫攻坚。通过落实责任制,开展党群共同致富活动,采取乡镇、村干部和党员帮带等多种措施,搞好扶贫开发,帮助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切实解决本地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八)加强对党员和群众的科技知识教育。大力推广和普及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实用技术知识,切实提高党员、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实施科技兴农,走依靠科技发展本地经济的路子。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制定本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六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七条 搞好小城镇建设,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文明村和文明户活动;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坚持移风易俗,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崇尚科学
,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风尚。
第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轮训,加强经常性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条 农村基层干部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报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基层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农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
上文化。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第二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多形式、多渠道选拔。村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于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采取从县(市、区)乡镇机关下派,从乡镇企业选派,从邻村调派等形式和渠道选拔。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虚报浮夸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决定重大问题要同群众商量;依靠群众,完成各项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发动群众共同完成,防止简单粗暴,强迫命令;尊重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关心群众,帮助他们解决生产、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
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自觉增强团结,保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作风。班子成员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按上级有关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防止好人主义。每年对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不断增强班
子的团结和战斗力。
第二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坚持政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定期或随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并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对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不断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要广泛、深入开展党群共同致富活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群共同致富专业区、专业组、服务组、责任组等党群共同致富组织,并教育党员在共同致富组织的生产服务、产品销售、技术指导、扶贫帮困、思想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骨干
作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农村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通过上党课、树立先进典型、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员目标管理和“争先创优”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党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在农村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农
村实用技术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教育;要充分利用乡镇党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函授大学、实用人才学校等阵地,加强对党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培训一至二次,使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支持和健全党委会、支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制度。坚持和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村党支部要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坚持和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对在家、外出和外来党员都要严格管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使每个党员不论走到哪里,从事什么工作,都在党组织的管理之中。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五条 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认真抓好农村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吸收那些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文化的优
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一般情况下新党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0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0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冬季取暖的实际困难,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内持有银州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取暖补贴:

(一)持有银州区民政局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和自行供暖平房的城市特困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

(三)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

(四)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

(五)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在补贴标准以下给予补贴;补贴对象的配偶领取取暖补贴的,在不突破标准补贴额的基础上可补贴至应享受面积的实际支出额,其配偶全额报销取暖费的不予补贴;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将取暖补贴挪作他用,取消补贴待遇。

第三条 享受取暖补贴人员按照以下面积和金额标准予以补贴:

(一)城市低保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取暖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二)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城区内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的低保户,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每平方米实际收费额补贴三分之二。

(四)城区内居住平房自行供暖的低保户,取暖期补贴300元。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取暖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取暖补贴。

第四条 城区低保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的取暖补贴由银州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的取暖补贴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六条 城区低保户须持本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介绍及有关证明,均到所在的社区办理登记。经社区认定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填写《城市低保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或《城市临救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银州区民政局,银州区民政局审批后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须持本人《军转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须持本人《获奖证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开展申报审批工作的时间为每年9月5日至11月5日。

第十条 取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补贴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补贴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对补贴对象取暖补贴认定审批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提高效率,勤政为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城市特困居民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