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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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所辖内河(指河流、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码头、渡口、桥梁、水上公共场所以及在上述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游览等活动的船舶和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在水上营运的船舶及船员、船民、渔民,须持有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渔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第四条 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外省、市集体、个体所有船舶进入本市内河、沿海营运,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船舶、船民证件。
第五条 码头、渡口以及水上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安全规则须知牌。
第六条 举办大型水上娱乐、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安全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各类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治保组织或确定治保人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水上安全营运;
(二)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火和救生设备,严格火源、电源管理;
(三)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必须在指定停泊区域内;
(五)夜间作业、停泊,须悬挂标志、信号;
(六)收港时,应定点停泊。未经许可,不准在航道、桥下或其他禁止停靠的地方停泊。
第八条 客船、游览船、运输船,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渡船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第九条 船员、船民、渔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饮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船舶;
(二)不得随意搭靠外轮;
(三)发现不法分子或可疑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捡获的心战物品、违禁品或其他贵重物品,应上交公安机关;
(五)不准在船上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严禁在船上卖淫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
(七)严禁利用船舶走私、贩私、盗窃、窝赃、销赃、偷渡。
第十条 游客、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抢蹬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
(二)严禁倒卖船票、寻衅滋事或其他扰乱码头、渡口及船上秩序;
(三)严禁携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乘船;
(四)严禁酗酒后划船或在禁止游泳的水域内跳水、游泳。
第十一条 严禁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第十二条 严禁在航道内放置障碍物;严禁损毁、移动水上指示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第(四)项,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六)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符合劳动教养规定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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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8号
湘潭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和战备储血的需要和安全,加强献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献血管理,是指对献血、血源、采血和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成立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部门应积极向社会做好公民献血和血液知识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统一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单位不得非法采供血。
第六条 宣传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七条 市献血办公室在市公民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跨地区调配血源的审核;
(二)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公民献血的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本市辖区公民献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监督采血、供血和医疗单位输血。
第八条 献血单位为做好公民无偿献血、家庭储血的组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民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二)制定本单位的献血计划;
(三)组织完成献血任务。
第九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设置的事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担负全市的采供血工作,并对本市辖区内的各医疗单位的输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用血安全。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要求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市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采供血的各项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证用血安全。
第十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公民无偿献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本市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二条 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每年按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计划安排本单位适龄健康职员参加无偿献血。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驻潭部队的现役军人,凡符合条件者,在校学习或服役期间都应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三条 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无偿献血,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市中心血站登记献血,计入单位年度献血计划。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必须符合献血健康标准,每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前后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公民无偿献血的由市献血办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对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由市献血办公室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明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和进行以血牟利的活动,禁止雇用他人顶替献血。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用血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公民无偿献血证》用血。
第十九条 荣誉军人、烈属、“五保户”、“见义勇为者”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实行社会援助用血。
第二十条 自愿无偿献血的公民需医疗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供给献血量三倍的血量, 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免费供给献血量相等的血量。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临床用血计划,报市献血办公室,并根据采供血单位的要求,定期申报用血计划,医疗机构可储备一定量的血液。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并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及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4000毫升以上者;
(二)在急救用血时主动献血的个人;
(三)在组织献血或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含雇用他人顶替献血从中牟利的)。
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血站在采血、供血和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8颁发的《湘潭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潭政令19961号)同时废止。


法治功能的二重性

2000年10月18日 01:41 郝铁川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现代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应具有鲜明的二重性:一是忠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二是努力改造人民群众中的某些落后意志。目前,学术界对前者论述甚详,而对后一种功能则语焉不详。
  人民群众中有无落后意志?答案是明确的:有!刘少奇同志讲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他在安源领导工人运动的一段有趣往事,提出了这一非常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在几万工人中,有绝对无限的信仰,工人工作、生活大改善,地位大加提高,人皆称工人为‘万岁’。工会有最高的权力,有法庭、有武器,能指挥当地警察及监狱等。即使这样,工人还是不满足,还要更前进:(一)要求增加工资,但实际情形是不能加了;(二)工人自动将每日工作减至四小时,很多工人自由旷工,这就使生产减一半;(三)工人不听管理人工头指挥,许多地方要危害产业的前途和工程;(四)工人要扩大工会权力,审理非工人,管理非工人范围的琐事。”刘少奇同志认为,“工人们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落后意识支配的错误行为。为了忠实于工人长期的利益,不能接受工人的要求……在工人中解释不清,只得在会议通过后去阻止工人早下班。结果工人和阻止下班的纠察队发生冲突。李立三亲自去阻止工人下班,工人要打他,逼得他痛哭流涕离开矿山。我批评工人不要过分,工人要打我,说我被资本家收买,气得我很难受,正当我与工人产生裂痕时,敌人进攻,准备武力解散工会。我们立即与工人在一起,动员工人抵御了这种进攻,工人完全胜利。然而问题还是如此。”李立三、刘少奇明明是代表工人们的根本、长期利益的,但却不被工人们理解、接受,反被工人们打骂。这说明工人阶级的意志中并非全都是科学、理性的,阶级性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先进性。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今年9月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亚太峰会期间的反对全球化的大规模抗议示威令人惊心动魄。示威者人数头一天就近万人,第二天则超过万人。这点人在澳大利亚就算不少了,因为它总共只有1900万人口。据说,自从70年代反越战示威以来,澳大利亚人还没有见过这么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更令人注意的是,示威不是由哪个政党策划、组织的,而是由几个活跃分子在因特网上建了个网页,网址是www.sll.org。示威的总部被称为SLL,一切反对全球化的人都集聚于此。有社会民权主义者,有环保活动分子,还有青年学生。SLL封锁会场,不许代表进去,进而阻止会议召开。他们大都是低收入者,是在新经济浪潮冲击下失去了一些什么的人。因此,有人称这次是“草根抗议”。所谓“草根”,也就是社会底层人物的形象说法。
  然而,这些“草根”们无法理解,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潮涨潮落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今天这种水平,它是一定要到来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认为挡住了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峰会的代表,就挡住了全球化,那太幼稚可笑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这些事实启示我们,第一,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反映人民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分析: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列宁说过,千百年来人们所形成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如果把习惯势力的落后要求上升为法律,那就是“恶法治国”,后患无穷。第二,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反映的是多数人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情况,但也不能不承认,法律体现的也可能是先进的意志和要求,以改造某些落后意志。例如,如果不恰当地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在农民占总人口中绝对多数的今天,未必就能顺利通过。“多子多福”是农民的传统观念,经济愈不发达,这一观念就愈顽固。虽然计划生育最终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但一些农民眼下未必能意识到和愉快地接受。因此,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先进意志对特定情况下多数人的某些落后意志加以改造的活动。当然,经过这一改造,先进意志最终又变成了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意志。但不承认法治改造人民群众某些落后意志的功能,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