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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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2003-8-14 榆林市人大


为了开发榆林优势资源,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方向与领域
第一条 除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和特殊行业、领域外,外商来我市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式、方向不受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矿产、能源、环保、交通、市政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贸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会计、工程设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炭、电力、化工、农业等支柱产业。
第三条 允许凡外商独资或合资、合作进行煤炭、天然气、岩盐、高岭土等矿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经批准可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出资形式不做具体要求,经营期限自主确定,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条 鼓励外商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八股、合资、合作兴办同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股比例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 凡外商承包、租赁我市企业,衽与本市人员相同政策,外商购买我市企业和投资新企业,我资额达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第六条 经批准,可给外商出让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第七条 吸引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集团以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参与对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项目和榆林经济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建设、经营。对重大项目实行以项目配政策的灵活办法,保障外商的合法收益。
二、土地优惠
第八条 凡外商来我市投资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后出让给投资者。
第九条 对外商在我市各类经陕西省人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投资所建项目,以及在开发区外投资医院、学校、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一律无偿划拔;对开发我以外资其它项目所需土地,政府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条对外商在我市各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所建项目,以及在开发区外投资医院、学校、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一律无偿划拔;对开发区以外投资其它项目所需土地、政府实行最高限价。
三、税费优惠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地、荒坡、荒沙、荒滩上从事家业开发的项目以及从事小流域开发治理的。从盈利年度起10年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三条 外商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等方式修建20公里以上高等级公路、4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全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单独收费,财政返还所得税3年。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由财政返还所得税5年。
第二七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可享受返还所得税10年。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据此项目应上缴省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市收缴的,一律给予免收。
四、金融优惠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收外方投不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抵押;对外汇担保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抵押、外汇担保项目的登记手续和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和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五、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基础上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实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和龙服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申报文件齐全,市开放办有部部门在收到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开放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立“榆林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为外商投资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代办报批手续、培训企业人员等优质服务。
六、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形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市开放办审查批准的各种检查、验收、摊派和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费项目,标准由我市开放办会同有关收费部门一次性核定,实行统一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收费卡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
第二十五条 设立“榆林市外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外商投诉事件。实行侵犯外商合法权益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典案件,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外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七、引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引介兴国中外全资、合作企业的各类人员,按外商实际出资额(折人发币)的3-5‰,由同级财给引介者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以前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榆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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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州(地、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口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产值5%以上的地震,国务院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协助国务院做好应急工作。
本预案服从《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省人民政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安排部署下属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企业,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青海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青海省地震局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
室工作。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
一、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地震局局长
成 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
传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
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
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
民政厅、省邮电管理局、省水
利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
司、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
厅、省保险公司、省地震局和
西宁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或主管领导。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任:青海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青海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及省有
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部队的
联络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跟踪组、灾情信息组、国际国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短临预报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第八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应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省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对地震预报区进行对口指导。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按专业分工组建、培训抗震救灾专业队伍。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厅局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省保险公司准备保险赔偿资金。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省有关厅、局和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省地震局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专家队伍;预报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临震应急期,地震预报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指导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与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在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下,按我省防震减灾宣传预案,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四、根据震情和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出避震警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言、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若发生一定规模地震谣传事件,采取如下对策:
一、地震主管部门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
二、省地震局领导公开发表讲话,说明事实真象,并通过大众传媒,安定民心。
三、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要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传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7、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8、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省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第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7、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8、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9、组织包括当地人民政府领导、驻军首长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省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5、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6、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三、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
3、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
8、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10、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
11、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4、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紧急支援。
一、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随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损失快速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灾害扩大。
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驻军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并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省医药管理局: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四、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西宁铁路分局、省民航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五、通讯保障
省邮电管理局: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通讯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必要时组织调用其它部门的通讯系统。
其它有关部门: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的同时,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的要求,利用本部门的通讯系统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六、电力保障
省电力公司:尽快恢复所辖电网被破坏的供电设施,保证灾区和抗震救灾指挥系统用电。
七、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省经贸委、省粮食局:紧急调运粮食、食品与救灾物资器械,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灾民安置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九、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十、维护社会治安
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十一、重要目标警卫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震区内担负的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等固定目标外围及重要部位的武警警戒,确保重要目标安全;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确保震区社会稳定;根据当地地方党委、政府的指示,担负对重要金融单位、重大储备库、救灾物品分发点等临时勤务
的武装警戒及抢险救灾任务。
十二、消防
省公安厅、省消防局:要协助灾区严密监视、预防火灾的发生,火灾发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大蔓延,并迅速消除火灾。
十三、次生灾害防御
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石油管理局、省建设厅: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加强监视、控制,必要时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十四、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外事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援助捐款总金额;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和国内提供的紧急援助;省减灾委员会、省“红十字
会”要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救灾援助,向国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国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五、救灾资金和理赔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及时筹集和下拨应急救灾资金;省民政厅及时为灾区发放救济款;
省保险公司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十六、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十七、涉外事务
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及新闻记者方可到现场进行考查、救灾和新闻采访。上述人员来青后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允许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应省有关部门邀请来青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接待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青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接待部门负责安置;省公安厅负责将外籍灾民转移到安全地区。
在以上工作中,省外事办、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地震局、省旅游局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负责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外所有前往灾区参加救援、科学考察、新闻报道的单位、团体、个人,必须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制定的应急措施,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一般地区;对西宁地区、特大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则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即青政〔1997〕47号停止执行。



2000年12月12日

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年4月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干部辛勤工作,连续作战,英勇奋斗,不怕牺牲,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密切配合,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严打”整治斗争进展顺利,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治安混乱地区的面貌大为改观,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政法队伍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中央交给的两年内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任务。在斗争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干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以及社会各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大案支队等323个单位“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和平等435名同志“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坚持“严打”方针,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排除干扰,依法办事,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做到除恶务尽。当好人民的公仆,法律的卫士,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连续作战,不怕牺牲,无私奉献,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表彰先进活动为契机,深入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政法综治干部,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20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