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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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劳社[2003]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按照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鉴定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类即:免理论知识考核类(以下简称A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以下简称B类)和常规性职业技能鉴定类(以下简称C类)。在全面推进C类鉴定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A、B两类试点工作。从今年开始,各市可在具备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进行A类试点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主体专业招收的新生启动B类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互衔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教育厅分别制定A类试点和B类试点学校相应试点专业的认定标准,申请进行A、B类试点的学校,应按照认定标准适当调整试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二○○三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为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的毕业生。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照目录(试行)》中的名称确定。
  (三)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初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初级技能的职业技能鉴定;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可以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技能鉴定。
  二、 鉴定类别
  (五)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免理论知识考核类(简称A 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简称B类)以及常规性鉴定类(简称C类)三种。其中A、B两类的界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小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评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六)A类是指职业学校所设专业(必须是已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的教学内容(含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等)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专业课毕业成绩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该类职业学校由市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七)B类是指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和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含特色专业或示范性专业),其毕业生的专业课毕业成绩和操作技能毕业成绩可分别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该类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八)C类是指除上述两类之外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只要符合所设专业毕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必备场地、设备条件,并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不论是否建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均可以面向本学校毕业生开展常规性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职业学校,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到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业学校进行鉴定。
  (九)各类鉴定的认定程序为:职业学校根据认定标准和本学校实际条件,选择适应本校各专业毕业生的鉴定类别,按照认定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类别认定表》(附表)。经专家小组评估后,由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C类只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 鉴定实施
  (十)A、B两类鉴定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积极实施C类鉴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根据认定的鉴定类别和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十一)A类鉴定应在应届毕业生的最后一学期,且专业理论考试成绩确认后进行。要按照鉴定考务管理、试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评人员管理规定,考评小组中校外考评人员应占2/3以上,毕业生的任课教师及班主任须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表》,并签字确认。
  (十二)经认定进行B类鉴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应在实施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备案(技工学校按现行注册办法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在学生进行毕业考试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可组织校外考评人员和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组织操作技能水平的实际抽查。
  (十三)C类鉴定的时间可由各市根据职业学校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在毕业生的最后一学期内进行。也可结合学生的毕业考试,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程序一并实施。
  四、 证书核发
  (十四)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十五)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现行的证书编码及打印规定执行。经认定实施B类鉴定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余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鉴定费用
  (十六)职业学校各类鉴定原则上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执行,免试部分应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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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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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疾控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78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

在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的地区,通过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以下简称查痰点),方便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就诊查痰,以达到提高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缩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就诊延误和治疗延误时间,降低结核病传播的目的。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工作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负责辖区及周围乡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痰检工作。
(二)查痰点是结核病诊断的初筛单位,凡痰涂片阳性病人或痰涂片阴性但高度怀疑肺结核者需转至县级结防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三)镜检阳性的痰涂片2日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确认,阴性涂片一周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的复验。痰涂片的转送方法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四)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实验室须按要求做好痰涂片保存和各项资料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二、查痰点的基本要求
(一)痰涂片检查点首先应做好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准备,根据乡镇卫生院现有工作用房进行合理调整和布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操作区,用于痰涂片制备、染色,相对洁净区,用于镜检、登记等(见图1)。

(A)供收集痰标本使用;(B)痰涂片制备;(C)染色池;(D)洗手池;(E)显微镜读片;(F)实验室登记和痰涂片储存
图1:痰涂片检查实验室基本布局

(二)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查痰点实验室须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的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三)查痰点需有专人负责,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检查工作(附表1)。
(四)查痰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含100倍油镜)和紫外线灯;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配备的染色试剂、登记本、检验单、玻片、痰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五)已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查痰点,经地(市)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验收合格,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上报省、地(市)级结防机构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附表2)。
三、检查对象
就诊及转诊的疑似肺结核病人,一般包括持续咳嗽、咳痰超过3周;咳血或伴有血痰;发热或胸痛超过2周;胸部X线检查异常。
四、检查程序
(一)接诊病人:对所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内科或呼吸科门诊进行登记,由门诊医生开具三张痰涂片检查单(附表3)。
(二)痰标本收集:在三个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的姓名、编号、检查日期和容器序号。病人首次留痰前应指导病人,留取“即时痰”、“夜间痰”、“晨痰”合格的痰标本,对所送不合格痰标本除常规检查外,应要求患者重新送检。
(三)实验室登记:按照年度病人序号和痰标本序号在实验室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见附表4),并以同样的号码在痰涂片检查单上进行标记。检验单的病人姓名应与实验室登记本一致。
(四)痰涂片检查:对病人送的痰标本应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涂片、染色和显微镜检查。
(五)痰涂片检查结果登记与报告:及时在登记本上登记痰涂片检查结果。当病人的三次痰涂片检查完成后,发现有阳性痰涂片,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对痰涂片进行确认。
(六)痰涂片的保存:每个查痰点镜检后的全部痰涂片应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分别存放在各点固定的玻片盒中,供上级实验室复核确认。
(七)痰检质量控制:每个痰涂片检查点均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痰涂片镜检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被质控单位接受室间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五、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法
(一)痰标本的采集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病人送痰时,医护人员或痰检人员应向病人解释,使病人充分了解留好痰标本的重要性,并指导病人如何从肺部深处咳痰。采集痰标本时应在远离人群的开放空间进行,或在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标本量一般在3~5 ml。
1、痰标本盒:应采用WHO推荐的国际通用螺旋盖痰瓶,或可密封塑料盒、蜡纸盒收集痰标本。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姓名、编号、检查项目和容器序号“1”、“2”、“3”(1为当日即时痰,2为夜间痰,3为次日晨痰)。
2、痰标本的性状:合格的痰标本应是患者深呼吸后,由肺部深处咳出的分泌物。合格的痰标本包括干酪痰、血痰、粘液痰。唾液或口水用于病人确诊时为不合格痰标本。
(1)干酪痰 标本外观以黄色(或奶酪色)、脓样、团块状的肺部分泌物为主,粘度较粘液痰低,制片时较易涂抹;涂片染色后镜检,可发现大量脓性炎症细胞、肺上皮脱落细胞。由于此类标本是由肺部深处咳出,对肺结核的诊断最有价值,故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高。
(2)血痰 此类标本是因粘液痰或干酪痰标本中混有血液而形成,颜色为褐色或深褐色、鲜红色或伴有血丝;涂片染色后镜检除能够观察到粘液痰或干酪痰的细胞特征外,含新鲜血液的标本中可见到被染色的血细胞。由于含血标本易干扰抗酸杆菌镜检的结果,故在制片时应尽量避免挑取含血标本。
(3)粘液痰 标本外观以白色、粘稠度较高的肺部和支气管分泌物为主,制片时需仔细涂抹;涂片染色后镜检时,镜下可见支气管内膜纤毛柱状上皮细胞,伴有少量肺上皮脱落细胞、脓性炎症细胞、口腔脱落细胞及口腔寄生菌。此类标本的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唾液高。
(4)唾液 目视观察标本整体外观,以透明或半透明水样、粘度较低的口腔分泌物为主,标本中有时伴有气泡;涂片染色镜检时,镜下可见少量口腔上皮脱落细胞和口腔内寄生菌,有时可见食物残渣。由于此类标本进行抗酸杆菌检查时的阳性检出率很低,用于对患者确定诊断时是不合格的标本。所以,当病人初次留痰即为唾液时,应嘱病人重送并指导病人如何留取合格标本。
3、痰标本采集时间:根据痰标本的采集时间,将痰标本分为三类:
(1)即时痰 病人就诊时深呼吸后咳出的痰液。应确保每个初次就诊病人均留取即时痰进行检查。
(2)晨痰 患者晨起立即用清水漱口后,咳出的第2口和第3口痰液。
(3)夜间痰 送痰前一日,患者晚间咳出的痰液。
(二)痰涂片制作
1、在进行痰涂片检查前对新的玻片用95%的乙醇擦拭(或浸泡)脱脂,经干燥、清洁、检查无油污、无划痕后作为合格的玻片备用。在已经准备的痰玻片背面左端的1/3处注明编号 (如使用的载玻片一端无磨砂面,使用玻璃刻刀注明编号;如使用的载玻片一端有磨砂面,可使用2B铅笔在磨砂面上直接书写)。
2、小心打开痰标本盒,防止产生气溶胶或使标本外溢。仔细观察标本,使用折断的竹签茬端,挑取痰标本中干酪样、脓样或可疑部分约0.05~0.1 ml,于玻片正面右侧2/3处,均匀涂抹成10×20 mm的卵圆形痰膜。痰膜朝上静置自然干燥后(一般约需要30分钟)进行染色镜检。当气温低,痰膜不易干燥时,严禁将玻片直接在火焰上烘拷,以防产生气溶胶或痰膜脱落。一张载玻片上只能涂抹一份痰标本,一张载玻片只能使用一次,不得清洗后再次用于痰涂片染色检查。
3、涂抹完毕后的痰标本,在检查结果报告前,应暂时保留。以备涂片、染色不合格影响镜检结果时,重新涂片和染色之用。
(三)萋-尼氏染色
1、涂片自然干燥后,放置在染色架上,玻片间距保持在10 mm以上的距离;火焰固定(在5秒钟内将玻片置于火焰上来回烘烤4次)。
2、滴加石碳酸复红染液,盖满痰膜,火焰加热至出现蒸汽后,脱离火焰,保持染色5分钟。染色期间应始终保持痰膜被染色液覆盖,必要时可续加染色液。加温时勿使染色液沸腾。
3、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染色液,沥去标本上剩余的水。
4、自痰膜上端外缘滴加脱色剂布满痰膜,脱色1分钟;如有必要,需流水洗去脱色液后,再次脱色至痰膜无可视红色为止。
5、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脱色液,沥去玻片上剩余的水。
6、滴加亚甲蓝复染液,染色30秒钟。
7、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复染液,沥去标本上剩余的水。待玻片干燥后镜检。
一张染色合格的痰玻片,由于被亚甲蓝染色而呈亮蓝色。将染色后的玻片放置在报纸上,如果报纸上的文字透过痰膜不能被看清,表明该玻片涂抹过厚。
(四)显微镜检查
1、使用10倍目镜双目显微镜读片。
2、取染色完毕且已干燥的玻片,痰膜向上放置在玻片台上并以卡尺固定。首先使用40倍物镜,转动卡尺移动玻片至痰膜左端,将光线调节至适当亮度,调节焦距至可见细胞形态;移开40倍物镜,在玻片上滴1~2滴镜油,使用100倍油镜进行细致观察。在淡蓝色的背景下,抗酸菌呈红色,其他细菌和细胞呈蓝色。为防止抗酸杆菌的交叉污染,严禁镜头直接接触玻片上的痰膜。
3、读片方法:首先应从左向右观察相邻的视野;当玻片移动至痰膜一端时,纵向向下转换一个视野,然后从右向左观察,依此类推。通常10×20 mm大小的痰膜,使用100倍油镜,每行可观察100个视野,观察三行则约为300个视野。仔细观察完300个视野,一般至少需要5分钟以上。一位镜检人员连续阅读10-12张玻片后应休息约20分钟。
4、分枝杆菌的基本形态:当患者标本直接进行涂片镜检时,能够发现不同种的分枝杆菌形态。结核分枝杆菌多数为杆状、稍弯曲;菌体宽度0.3~0.6µm;菌体长度不一,在0.5~8µm之间,多数在1.5~3.5µm;含结核分枝杆菌较多的新鲜标本经萋-尼氏染色后,100倍油镜观察,可见单个存在的,也能看到聚集成簇或分枝状排列的菌体,染色良好痰标本,可见菌体内着色较深的异染颗粒。
(五)镜检结果报告与登记
痰涂片镜检的结果报告,不仅是对结核病的诊断提供依据,报告的数量也一定程度的反映疾病严重程度和传染性的大小。痰涂片镜检结果的登记应按照镜检结果的分级报告标准登记在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上和痰检验单上。不能只填写阴性、阳性或(-)、( + )等。
萋尼氏染色镜检结果分级报告标准
抗酸杆菌阴性 (-):连续观察300个不同视野未发现抗酸杆菌。
报告抗酸杆菌菌数:1~8条/3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1+):3~9条/1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2+):1~9条抗酸杆菌/1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3+):1~9条抗酸杆菌/每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4+):≥10条抗酸杆菌/每视野。
(六)抗酸染色玻片的处理
阅读完萋尼氏染色玻片后,应立即用浸满二甲苯(分析醇)的擦镜纸揭取数次,彻底去除玻片上的镜油。经脱油干燥后的玻片,按实验室序号及涂片编号放置在玻片盒中,存放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以备复检或质控抽检。
六、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注意事项
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要注意预防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的产生。假阳性是指将阴性涂片错误判读为阳性,假阴性是指将阳性涂片错误判读为阴性。属于技术因素的影响要通过一系列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不断改善。
(一)假阳性结果的预防措施
1、必须使用新的载玻片进行痰涂片检查。
2、每个标本均使用一个新竹签完成制片涂抹。
3、所有染液均经过过滤。
4、染色时玻片彼此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相互彻底分隔开。
5、严禁使用染色缸将玻片放置一起染色。
6、染色时勿使玻片上的染液干燥。
7、滴加镜油时,严禁容器滴口直接接触玻片痰膜。
8、严禁物镜镜头直接接触玻片痰膜。
9、完整、准确的标注痰盒、玻片和实验室登记本的各项内容。
10、登记前、后对检验单和标本盒上的标注进行仔细核对。
11、认真按照要求读片,准确记录和报告结果。
(二)假阴性结果的预防措施
1、确认标本是痰而非唾液。
2、确认每份标本至少有3 ml。
3、选择脓样、干酪样、粘液分泌物涂抹制备玻片。
4、制备玻片时标本涂抹均匀,不要太厚或太薄。
5、使用高质量染料、严格按照配方配制染液。
6、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完成染色过程。
7、判断结果为“阴性”前,必须阅读规定要求的视野数。
8、作为对照,可采用已知结果为阳性的玻片,完成染色镜检过程。
9、完整、准确地标注痰盒、玻片和实验室登记本。
10、登记前对检验单和标本盒上的标注进行仔细核对。
11、准确记录和报告结果。
七、痰玻片的保存
(一)镜检后的涂片应及时用浸满二甲苯的擦镜纸彻底去除涂片上的镜油。
(二)再次核对实验室登记本与每张涂片实验序号。
(三)严禁在涂片上标记镜检的阴、阳性结果。
(四)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全部涂片,存放于玻片盒内。
(五)涂片保存与实验室登记本记录应保持一致。初诊病人第一张涂片存入涂片盒后需预留出两个空位置,以备第二张、第三张涂片检查后放入。
(六)保存近期3个月的全部痰涂片待各级实验室质量控制抽检,如果年涂片量不足500张,必须全部保存。
(七)装满涂片的玻片盒,需用标签注明涂片实验序号区间和日期区间,以便日后盲法复检或现场评价时抽样。
八、实验室管理
(一)显微镜日常维护
显微镜作为发现涂片阳性病人的重要设备,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并给予正确维护,以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在使用和维护显微镜时应特别遵守下列要点:
1、显微镜应放置在干燥、无尘和通风的环境中。如果显微镜一段时期内停止使用,应拆开并放置在原包装盒内,并放置有效的干燥剂。
2、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使用擦镜纸彻底清洁物镜。
3、严禁物镜镜头直接接触玻片上痰膜。
4、使用油镜时,只能使用细螺旋调节焦距。
5、使用电光源显微镜时,注意电压和电流是否与仪器要求相匹配。
(二)耗材供应与管理
为保障痰涂片检查工作能够连续不断开展,应储存一定数量的实验耗材和相应试剂,储备量可根据工作量来进行计算,一般应准备比平均工作量高20%的相应耗材和试剂。染色试剂应由省结核病参比实验室或经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进行了质量控制的地(市)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统一配制和供应,其它耗材可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地或县统一供应。各项物资、耗材按照需要供应,并保证达到质量要求。每个查痰点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所消耗的材料列表如下:

材料 用量(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 试剂名称 用量(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
痰盒 1200个 石碳酸复红 5000ml
竹签 1200 个 亚甲基蓝 5000ml
载玻片 1200 张 5%盐酸酒精 10000ml
载玻片盒(100张/盒) 10个 镜油 110ml
初诊病人登记本 1本 二甲苯 110ml
实验室登记本 1本 定性滤纸 6张
痰涂片检查单 20本(50张/本) 擦镜纸 1本
记号笔(玻璃刻刀或2B铅笔) 2支
(三)实验室人员安全防护
1、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警惕分枝杆菌气溶胶的产生。
3、实验室应严格限制非实验室人员进入,减少实验室内外交叉生物污染。完成实验工作离开实验室,要关好门窗。
4、进入实验室,尽量避免携带非必需物品。实验台上不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件或私人用品。
5、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并注意着装整齐,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长发者须将头发装束在帽子内。
6、实验室内应保持肃静,试验过程中禁止一切与试验无关的活动,以保证集中精力完成实验操作。
7、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及用嘴湿润铅笔或标签等,也不要以手抚摩头面部等。
8、实验前须开启紫外灯对实验室和操作区域进行照射消毒1小时以上;实验结束后,开启紫外灯对操作区和实验室进行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
9、实验结束后,操作人员要用清洁剂(或肥皂)和清水充分洗净。
10、每次实验操作终止后,必须清理好实验台,所有物品归位并用70%酒精或3-5%石碳酸等有效消毒剂擦洗实验台和地面。
11、实验室中的生物危险物要根据检查项目和性质的不同,局限在相应的实验室或试验区域内,不得随意将其带到其它区域进行。
(四)污物消毒与处理
1、痰标本、被污染的一次性用品及实验室垃圾应经高压灭菌后丢弃,或者使用专用的焚烧炉或固定的垃圾坑进行焚烧。
2、每次完成检查后,操作台和实验区域内经紫外灯近距离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
3、实验过程中,如标本被打翻污染了操作台或地面,应以大于污染面积的纱布或卫生纸吸满5%的苯酚溶液或70%酒精,覆盖污染区,30分钟后方可移去,再经紫外线近距离照射。
附表:1、乡镇卫生院痰检人员培训记录表
2、基本情况调查表
3、检验单参考式样
4、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附表1:

县 卫生院痰检人员培训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学历:
职称: 从事检验工作时间: (年) 培训地点:
培训从200 年 月 日到200 年 月 日共培训 天



号 制片质量评价 痰检结果评价
痰细胞 涂抹大小 厚 薄 染 色 痰膜脱落 初检
结果 复检结果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阴性 阳性 阴性 阳性 符合 不
符和
                                 
                                 
                                 
                                 
                                 
                                 
                                 
                                 
                                 
                                 
综合评价:


签名: 日期

附表2:
______县(市)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一般情况
省名: 地(市)名: 县(市)名:
县编码: 上年末人口数(万): 地理面积: (平方公里)
地貌特征:山区 丘陵 平原 湖区 贫困县:是(国家级、省级) 否
乡镇数: 村数: 县级综合医院数目(个):
乡镇卫生院数目(个): 中心卫生院数目(个):

二、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情况
全县开始实施DOTS的时间: 200 年 月
从事结防工作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从事痰涂片检查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其中乡镇痰检点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专职痰涂片检查人员经过省级专业培训: 人,地市级专业培训: 人
结防所距县边界最远距离: 公里 最近距离: 公里

三、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
上一季度初诊病人就诊情况:初诊病人数合计:
其中: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转诊病人数:
乡镇卫生院转诊病人数:
病人自行就诊人数:
上一季度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数:
上一季度胸部X线异常人数:
上一季度查痰人数: 痰标本检查数: 发现阳性痰标本数:
上一季度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数:  
其中:涂阳病人总数:
新涂阳病人数: 
涂阴病人数: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痰涂片检查点情况

点序号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名称 人口覆盖
(万人) 覆盖乡数
(个) 上一年
平均日
门诊量 平均服
务半径
(公里) 距县结防
所的距离
(公里) 基本条件
实验室
场地
(有、无) 实验室上
下水道
(有、无) 实验室人数 双目显微镜
(有、无)以及使用年限 是否有油镜头
1







2
3
4
5















附表3:

检验单参考式样
县(市) 卫生院痰结核杆菌检验单
病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实验序号:
(初诊病人)门诊序号: (随访病人)登记号:
痰涂片检查结果:
送检医生: 送检日期:
报告人: 报告日期:



附表4:

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实验
序号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初诊病人
住址 痰标本来源 标本镜检结果 签名 备注
初诊病人
(门诊序号) 随访病人
(登记号) 标本 性质 结果 日期
1
2
3
1
2
3
说明:痰性质按照痰标本为:干酪痰、血痰、粘液痰分别填写,唾液为不合格痰,应嘱病人重新送合格的痰标本。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6号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建成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组织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城建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五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按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六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小于0.8、其他区域按小于1.1核定容积率。
第八条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妨害公共权益。
第九条鼓励支持建设人防设施和地下停车场。人防设施不计算容积率,其中地下停车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日照市区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