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昌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绍兴历史文化名城及水乡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翻水泵站、水闸、引水渠、溢洪道、沿河护栏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河道两岸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水利、建设等部门予以确定。
城市河道内的航道和渔政管理等,依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已由市建设部门保护和管理的环城河以内的河道(不含环城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市建设部门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环保、交通、工商、卫生、国土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居(村)委会及沿河单位负责相关河段的协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河道历史风貌的保护,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七条 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疏浚和整治计划,定期对河道实施疏浚和整治,严格控制河道的景观水位,保证有关设施的完好。
第八条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九条 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工程施工应符合防汛排涝要求和通航要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第十一条 从事跨河、穿河等建设活动,不得危及河道和航运安全,不得影响河道功能和景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建设(施工)方案报送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涉及航道的,须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在向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征得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进入城市河道的船只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外观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河岸。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河道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应当征询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关设施须符合过水、环保、景观等要求。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水体冲洗车辆等从事危害水体的行为;
(四)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五)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在非指定泊船地点停泊船只或在河道堤坎、护栏等附属设施上拴挂船只;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擅自捕捞及圈占水域养殖;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养护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及通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出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Ⅳ类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对河道及水闸、泵站、排水出口等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翻水正常和行洪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市长电话网络单位工作制度》、《市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市长电话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桥梁作用,促进市长电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长电话的工作原则
市长电话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市长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上一级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级部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坚持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求得群众的理解。
二、市长电话的工作职责
市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全市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广大市民通过电话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公开电话,市政府市长电话室是负责市长电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市长电话工作由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市长电话室承办。市长电话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市长电话反映的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
2.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工作;
3.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反映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调解决有关矛盾;
4.负责市长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及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5.负责市长电子信箱工作。
三、市长电话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记录发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
(二)分类。对来话内容,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归类。
(三)办理。直办,该归口解决的问题,请来话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市长电话室办理,或指定某一部门牵头办理;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以电话或转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呈办,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敏感性和时间性强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后立即呈报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
(四)催办。适时向承办单位询问转办事项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市长电话室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以书面材料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主动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六)综合分析。市长电话室每月进行一次受话情况综合分析,不定期通报市长电话工作网络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立卷归档。对受话记录、会议材料、简报、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进行立卷归档。
(八)市长电话动态。对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由市长电话室写出市长电话动态报主管市长、副市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市长电话的工作网络
(一)建立市长电话工作网络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一些与群众生活有联系的单位,要设立公开电话,作为市长电话的一级工作网络。推行承诺制服务单位的监督电话要纳入市长电话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各网络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专用公开电话,明确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各级公开电话专(兼)职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市长电话室备案。
各网络单位可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网络向下延伸,建立二级工作网络,并做到领导、人员和制度三落实。
各网络单位每月要按时用书面材料,把全月受话及办理情况报市长电话室。
(二)市长电话室是市长电话工作网络的枢纽和中心,负责检查、协调、指导网络工作,形成以市长电话室为龙头,以各县(市)区、局、委、办为主干,以各热线、公开电话为支持的能够快速反应、相互协调的高效率的工作体系。
(三)市长电话工作网络单位职责包括:
1.受理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公开电话反映的对本部门(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
2.负责办理市长电话室交办的事项;
3.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较为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
4.督促所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人民群众通过公开电话反映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值班制度、办理制度、目标考核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
(五)各级政府和市长电话工作网络单位要选派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本职工作的人员从事公开电话工作,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保护和调动其积极性,同时要积极为公开电话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在通讯、交通等办公设备的配备方面给予支持。
五、市长电话工作的考核
(一)市长电话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亦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实施管理。
(二)市长电话工作的考核采取自评公议、上下结合的办法,对网络单位的组织落实、人员配备、制度建设、重视程度、承办情况进行考核。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