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活动,推进新一轮全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居于同行业先进,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评审和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在创新成效明显、创新潜力较大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中推荐,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有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连续盈利,且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或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率达3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率达35%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重视企业自主创新文化建设,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有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
(三)有规范运行的企业研发机构和较强的创新研发、管理团队,有比较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在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企业经营管理队伍方面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大专以上或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的15%以上。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较大。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5%以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比例达4%以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比例达3%以上。
(五)重视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体系建设,具有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保护机制。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同时拥有1项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第五条 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填写《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交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提出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市创新型企业中推荐。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科技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科技、财税、金融、经济、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完善创新型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8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至2010年,我市重点抓好8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探索出具有清远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基础。
二、考评对象
8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1、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11分)
①行政村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自然村成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情况。(2分)
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理事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3分)
③宣传发动工作情况。(3分)
④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3分)
2、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工作(6分)
①制定示范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3分)
②制定示范村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组织发展主导产业情况。(3分)
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8分)
①镇通行政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②行政村通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③自然村内巷道硬底化情况。(3分)
④自来水普及率情况。(3分)
⑤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情况。(3分)
⑥公厕、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建设情况。(3分)
4、村容村貌整治情况(17分)
①拆迁畜禽栏舍,实行人畜分居和沼气池建设情况。(2分)
②空心房、危房及破旧房屋拆除情况。(3分)
③环境卫生情况。(2分)
④生活污水排放情况。(2分)
⑤村民杂物堆放情况。(2分)
⑥村庄绿化、美化情况。(3分)
⑦建立维持村容村貌整洁的长效机制情况。(3分)
5、示范村经济建设情况(16分)
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作用。(4分)
②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4分)
③农民人均年收入及其增长情况。(4分)
④主导产业的发展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4分)
6、村民自治情况(9分)
①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分)
②成立群众自治组织。(3分)
③村内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3分)
7、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5分)
两委班子战斗力及在群众的威信。(5分)
8、村民主建设情况(6分)
①村务公开情况。(3分)
②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情况。(3分)
9、文化体育设施建设(6分)
①行政村文体设施建设及组织文体活动情况。(3分)
②自然村的文体设施建设情况。(3分)
10、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6分)
①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2分)
②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2分)
③低保救助率。(2分)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年终考评工作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第四季末首先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自评,再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分赴各县(市、区)统一进行实地考评。
五、考评方法
1、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新村办平时将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每年年终先由各县(市、区)组织对辖下的所有示范村进行考评,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市新村办,再由市考评组到各示范村进行实地考评。
2、年终考评采取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评。由市考评组对照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每个被考示范村进行评分。
3、在每年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情况和市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履行新农村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新村办。
六、奖励办法
(一)考评结束后,由市新村办汇总,根据考评结果整理资料向市政府推荐获奖示范村名单,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项设立分为三个档次:
一等奖4名:各奖励6万元
二等奖5名:各奖励4万元
三等奖5名:各奖励2万元
(三)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对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月一报”、“一季一通报”、“年终一考评”的制度,在年终考评中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资格;其它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市级示范村的资格;市重点扶持示范村和其它示范村的空缺由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重新申报确定。
七、附则
本考评办法由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