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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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9日海关总署转发)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VIII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个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血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附件: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

                血液制品的通告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又称爱滋病,是近年来国外发现的新的传染病。该病潜伏时间长,病死率高,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现已证实,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危险,如继续盲目进口国外血液制品,势必将AIDS病传入我国。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以外,其他所有品种均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药物,为此:

  1.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

  2.禁止进入国境的旅客和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入境;

  3.禁止邮寄进口。

  二、如违反本通告非法进口上述禁运的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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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0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保证城市建设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合理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二、被拆迁户或单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暂作临时安置。被拆迁户或单位愿意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予鼓励,并由建设单位付给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对于住房拥挤户,可按本城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现住户。
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户口为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口。
被拆迁户安置在新建住宅楼中的住房,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根据其原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并发给住房证。
被拆迁户须凭证迁入新居。有关部门对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子女转学、就学等手续,要及时办理。
四、拆迁房屋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1、拆除私房及其附属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拆迁估价标准合理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拆迁估价标准由各市房管部门制定,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私房,由房主自行解决。
被拆迁的私房户要求住房产权者,可从房管部门的商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安置的商品房与征用的旧房两相作价找差,私房主需要找补差价时,须付清差价款后,房屋产权方可归其所有,并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明。私房户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以保留产权为名提出不合理
的要求而影响及时迁建。
2、拆除生产队和农业户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和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
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建设单位可用新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抵偿。
4、拆除各单位自管的住房,可用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作为抵偿。拆除各单位自管的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在规划指定地点给予新建;亦可将投资、材料交被拆迁单位自建。被拆迁单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者,其增加部分所需的投资、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5、拆迁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拆迁所需人工、材料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6、拆除违章建筑和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当地政府限期迁建的单位公用房,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者,由负责动迁的部门拆除,以料抵工。
五、拆迁房屋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均由本城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动迁工作,由房管部门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
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被拆迁户的所在工作单位,均须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
六、凡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户或单位妥善安置和补偿。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或腾地。任何一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拆迁协议者,由房管部门裁处。不执行拆迁协议或裁处、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房管部门责令赔偿,
并限期执行。当事者不服,可以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处的,由房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乘机煽动闹事、蓄意阻挠建设的,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统一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和动迁工作,房管部门的责任重大,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法纪,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1982年8月4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以来,各地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去年教育部全国学校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今年4月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国学校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也应当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因为安全意识不强、制度不完善、管理工作不到位,也发生了不少学校安全事故:

  今年2月8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红岩寺中学学生寝室发生火灾,烧毁房屋两间过火面积240平方米,220名学生的床铺及其他生活用品全部烧毁;6月27日,中国农业大学一学生在收取挂在宿舍外晾晒的衣物时发生触电事故;8月16日东北师范大学加油站,一辆运油的油罐车发生爆炸失火,造成一死两伤;12月7日,北京交通大学第三学生食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00平方米,烧毁厨房操作间及桌椅等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1人烧伤。这些事故说明,必须继续提高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管理。目前进入冬季火灾高发的危险期,元旦、春节和寒假也即将到来,学校安全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二、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要立即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大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力量严格排查安全方面的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要把学生宿舍、校外学生公寓、教职工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礼堂、会议室、锅炉房等场所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封堵和占用疏散通道、违章使用电器等现象继续清理整治,对学生宿舍没有按住宿学生数配备固定插座的要进行整改。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和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四、要加强安全工作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各部门和学校要关注和加强各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加强学校食堂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将各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如果条件具备的,要进行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引发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将安全大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我部发展规划司。我部将会同公安部于明年春季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察。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