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承建境外电力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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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承建境外电力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承建境外电力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



第一条 对外承包电力工程和劳务合作,既可带动我国资本、技术、设备、材料以至劳务的输出增加外汇收入,又可增强企业在国际承包和商品市场的开发与竞争能力,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其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守约、保质、薄利
、重义。
第二条 为加强对承建境外电力工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承建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凡电力企业到境外承担电力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调试、运行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部成立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1)。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主要对我部所属企业承揽的境外电力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服务。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境外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建设司(其工作范围见
附件2)。同时,成立电力系统涉外企业行业协会以实行互助合作、自我约束。行业协会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事务由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负责。
第五条 凡准备承揽境外电站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分包任务的电力部所属单位,在承揽工程总承包时,必须经由一家系统内具有境外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统一对外实行招投标;承揽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分包之一时,必须通过一家系统内具有相应境外工程承包、
外派劳务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资质等级由电力部定期组织评定并公布,资质审查办法另行规定。如与电力系统外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证的单位联合,必须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直属五大设计院和七大勘测设计院参加境外工程投标,必须上报总院备案并
接受监督(已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权的单位名单见附件3)。不具有境外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不允许直接对境外业主投标总承包工程。
第六条 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1.与国务院有关部委保持联系,获得政策支持;协调在招、投标与工程实施中电力企业与外交部、外经贸部、机械部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2.协调解决招、投标单位、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间的关系;
3.了解与研究境外电力建设市场情况、动向与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供咨询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 参加境外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与境外工程相应的经建设部、电力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内资质等级;
2.必须具有经过电力部、外经贸部批准审核的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
3.具有境外承揽工程经验或参加过涉外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具有投标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
第八条 建立境外工程有关资料和情况上报制度。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单位参加投标的情况上报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火电5万kW及以上、水电2.5万kW及以上、送变电220kV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单项分包中标单
位在设计、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应在规定时间上报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应将工程主要设计原则报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电力部和相应的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
3.在项目施工、调试期间,有关单位应编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月报上报电力部。在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对境外工程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电力部对其所属单位参加建设由我国出资的BOT项目和规模、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咨询(项目划分、工作范围和深度另行规定)。
1.电力部委托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对设计院上报的工程主要设计原则提供咨询;
2.电力部委托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咨询;
3.电力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各项咨询、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由投标单位列入投标报价;
5.电力部、网、省电力公司、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将咨询结果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对境外优质工程实行评定和奖励。参照电力部的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企业总承包或设计、施工单项承包的境外电力项目进行优质工程或优秀设计、施工项目的评定,由电力部授予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施工项目称号。
第十一条 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或参照国际标准、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及招标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投标书,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由国内企业集团总承包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单位责任制,其项目或机组的启动委员会主任、启动调试总指挥等职务均应由总承包方担任,试运总指挥可由总承包单位指定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接境外工程后,其出国人员必须由电力部国际司或授权单位统一归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对外派劳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格的单位组织培训,取得外派劳务培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凡承揽境外电站工程总承包以及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分包任务的电力部所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境外工程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境外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出国人员外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激励职工为国争光,为企业创名牌战略目标的实施而努力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自行对招标方进行投标的单位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2.对采取不正当方式、有意压价中标的单位,除由企业承担执行合同中的一切经济损失外,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出国承揽工程的资格和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凡在国内或境外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3年内不得承揽新的国外工程,并根据境外工程所发生事故性质重新核定该企业的国内资质等级;
4.对违反第十一条有关外事规定、未经许可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成员
组长:电力部副部长查克明
成员: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司长
电力部国际合作司司长
电力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司长
电力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司长
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院长
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院长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附件2: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能
办公室设在建设司,由建设司、国际司人员组成,实行分工合作,分别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建设司负责的工作
1.全面了解境外承建电力工程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与办法;
2.协调在招投标和工程实施中电力企业与机械部和机械部所属单位之间的关系;
3.协调解决招投标单位间的横向关系;
4.收集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权单位上报的投标单位情况,对上报的境外工程投标或承包企业进行国内资格审查;
5.接收由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委托咨询单位;
6.接收境外工程月报和质量、安全报告,会同国际司组织对境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管理上报的设计文件咨询和刊发咨询通报;
8.将招投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研究解决。
9.办理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由国际司负责的工作
1.了解境外电力建设市场情况,研究动向,提出开拓市场的建议;
2.协调电力企业与外交部、外经贸部等有关外事管理部门的关系;
3.协调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权单位的横向关系;
4.审核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证,并进行年审;
5.对投标单位的外事资格进行审查;
6.归口办理境外工程承建单位的人员出国手续;
7.负责监督对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落实情况;
8.将招投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电力部协调指导小组研究解决。
9.办理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附件3:经外经贸部批准,下列单位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权
一、具有承包境外工程、外派劳务权的单位
1.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
2.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3.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4.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5.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6.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7.水电总公司
8.华能集团公司
9.安能建设总公司
10.葛洲坝水利水电集团公司
11.四川省电力公司
12.山东省电力公司
13.华北电力设计院
14.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具有承担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外派劳务权的单位
1.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2.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3.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4.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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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02年11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2月27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或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表现英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排除灾害事故等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保护救助事迹突出的;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灾害事故或处置突发事件中贡献突出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

(二)通报嘉奖;

(三)发给奖金或其他奖励。

第十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新闻媒体应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本人要求保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发生地人民政府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的,由劳动、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助、抚恤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获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建)房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可采用政府资助、收取会费、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补助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或其他部门无法解决的救治费、补助金等;

(三)慰问见义勇为人员的直系亲属;

(四)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学费或资助其子女就学;

(五)奖励保护和宣传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应当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积极抢救治疗,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八条 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协同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救助抚恤或从见义勇为基金中予以一次性支付补助金。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原工作单位先行支付;原工作单位确实无力先行支付的或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救治费用,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费用的单位,享有依法对加害人追偿的权利。

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支付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费用,依照司法机关的裁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可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伪造事实、骗取荣誉、奖励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有关待遇,追回各项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情节较轻的,除追回基金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建 设 部


环发[2002]8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
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局), 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建设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环境规划是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环境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乡镇工业污染的集中控制。各级环保、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指导,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培训工作。为搞好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积极组织对县级环保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会同建设部组织对省级环保部门有关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三、抓住重点,搞好试点和典型示范,稳步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小城镇开展试点和典型示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不搞一刀切。当前编制环境规划的重点是县级市、县城关镇和省级重点小城镇。

四、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试点、示范和规划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

附件:小城镇(乡)环境规划编制导则

二○○二五月十七日

附件:

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是搞好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各地建制镇(含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环境规划的编制。

一、总则

1、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五年计划”

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任务书或有关文件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努力解决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加强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针对小城镇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合理确定小城镇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

(3)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建制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为重点,既要满足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为后代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

(5) 坚持将城镇传统风貌与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科学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6) 坚持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服从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注意环境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

(7)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规划时限

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作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远期分别按5年、15-20年考虑,原则上应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划时限相衔接。


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任务

当地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明确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时限、规划重点等。

2、调查、收集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应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当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农、林、水等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应对生态敏感地区、代表地方特色的地区、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以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进行专门调查或监测。

3、编制规划大纲

按照附录的有关要求编制规划大纲。

4、规划大纲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大纲进行论证或征询专家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规划大纲进行修改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5、编制规划

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编制规划。

6、规划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论证后的规划大纲组织对规划进行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

7、规划批准、实施

规划报批稿报送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附图。

1、规划文本(大纲)

规划文本内容详实、文字简练、层次清楚。基本内容包括:

(1)总论

说明规划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时限、技术路线、规划重点等。

(2)基本概况

介绍规划地区自然和生态环境现状、社会、经济、文化等背景情况,介绍规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各行业建设规划要点。

(3)现状调查与评价

对规划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说明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实现规划目标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4) 预测与规划目标

对生态环境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的情况进行预测,并对预测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在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及其指标体系,可参照全国环境优美小城镇考核指标。

(5) 环境功能区划分

根据土地、水域、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与目前使用功能、可能具有的功能,考虑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结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划分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如,工业区、商贸区、文教区、居民生活区、混合区等),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要特别注重对规划区内饮用水源地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小区、自然保护点的保护。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对在各功能区内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在城镇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 规划方案制定

①水环境综合整治

在对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的分布、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措施,对镇区内可能造成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湖泊、水库和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在农田与水体之间设立湿地、植物等生态防护隔离带,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按照种养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规模,加强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提倡处理后的污水回用。重点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提出具体保护及管理措施。

地处沿海地区的小城镇,应同时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划和措施。

②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针对规划区环境现状调查所反映出的主要问题,积极治理老污染源,控制新污染源。结合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实行集中供热。积极进行炉灶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结合当地实际,采用经济适用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控制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

③声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道路规划和改造,加强交通管理,建设林木隔声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加强对工业、商业、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控制工业和社会噪声,重点保护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④固体废物的综合整治

工业有害废物、医疗垃圾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首先考虑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可考虑通过堆肥、生产沼气等途径加以利用。建设必要的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垃圾卫生填埋场。制定残膜回收、利用和可降解农膜推广方案。

⑤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按照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提出自然保护小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划分及建设方案。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对小城镇周边地区的生态保护,搞好天然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加强对沼泽、滩涂等湿地的保护;对重点资源开发活动制定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划定林木禁伐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禁牧区等。制定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的环境管理措施。

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敏感和多发地区,应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措施。

(7)可达性分析

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技术等方面对规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全面分析。

(8)实施方案

①经费概算

按照国家关于工程、管理经费的概算方法或参照已建同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按照规划要求,实现规划目标所有工程和管理项目的经费概算。

②实施计划

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包括各阶段需要完成的项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以及各项目的具体承担和责任单位。

③保障措施

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组织、政策、技术、管理等措施,明确经费筹措渠道。规划目标、指标、项目和投资均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规划附图

(1)规划附图的组成

①生态环境现状图

图中应注明包括规划区地理位置、规划区范围、主要道路、主要水系、河流与湖泊、土地利用、绿化、水土流失情况等信息。同时,该图应反映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山区或地形复杂的地区,还应反映地形特点。

②主要污染源分布与环境监测点(断面)位置图

图中应标明水、气、固废、噪声等主要污染源的位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环境监测点(或断面)的位置。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同时标明畜禽种类和养殖规模等信息。生态监测站等有关自然与生态保护的观测站点,也应标明。

③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图

图中应反映不同类型生态环境功能区分布信息,包括需要重点保护的目标、环境敏感区(点)、居民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绿化区(带)的分布等。

④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图

图中应包括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集中供热等设施的位置,以及节水灌溉、新能源、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等方面的信息。

⑤环境质量规划图

图中应反映规划实施后规划区环境质量状况。

⑥人居环境与景观建设方案图(选做)

图中应包括人居环境建设、景观建设项目分布等方面的信息。

(2)规划附图编制的技术要求

①规划图的比例尺一般应为1/10000~1/50000。

②规划底图应能反映规划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规划区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规划底图中应包括水系、道路网、居民区、行政区域界线等要素。

③规划附图应采用地图学常用方法表示。


 

附录:规划大纲

规划大纲应根据调查和所收集的资料,对小城镇自然生态环境、区位特点、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等进行分析,找出现有和潜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其它有关规划,预测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相应的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确定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

规划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总论

1.1任务的由来

1.2编制依据

1.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4规划范围与规划时限

1.5技术路线

1.6规划重点

2、基本概况

2.1自然地理状况

2.2经济、社会状况

2.3生态环境现状

3、现状调查与评价

3.1调查范围

3.2调查内容

3.3调查方法

3.4评价指标和方法

4、预测与目标确定

4.1社会经济与环境发展趋势预测方法

4.2社会经济与环境指标及基准数据

4.3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

5、环境功能区划分

5.1原则

5.2方法

5.3类型

6、规划方案

6.1措施

6.2工程方案

6.3方案比选方法

6.4可达性分析

6.5保障措施

7、工作安排

7.1组织领导

7.2工作分工

7.3时间进度

7.4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