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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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尊严,保证国徽制作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指定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印钞厂、最高人民法院干部疗养所专用国徽制造厂、安徽省岳西县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辽宁省沈阳省贝雕厂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
二、指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徽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95号文关于国徽国家标准的规定制作,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对指定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分别对指定企业加强管理。
四、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



19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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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4]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连续发生了多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4月16日,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事故,造成9人死亡。4月19日,广东省茂名市一私人炼油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中毒。4月20日,长江江苏省南京段一艘正在维修的油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至少4人受伤;吉林吉化集团公司一生产基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 人死亡,2人受伤;北京市怀柔区京都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八道河冶炼厂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江西省南昌市江西油脂化工厂发生废弃氯气钢瓶残留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多人中毒。4月21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特别是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事故抢险过程中再次发生液氯计量罐爆炸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事故抢救、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连续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由于受前几年化学品市场低迷的影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很多事故隐患,有些老企业的生产装置、设备老化,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和不稳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当前,正值化学品国际、国内市场走势趋旺,更要防止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忽视安全生产,冒险违章蛮干。为此,各地对上述事故要引以为戒,立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企业越是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时候,越要注意设备的检修和安全操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检查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对那些由于城市的发展,过去处于城市的边缘而今处在市区的老企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认真排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有关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造册,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三、对去年以来已经进行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对差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一般的企业,督促其整改达到好的标准;对好的企业,促使其全面达到好的标准。

  四、对已经列入搬迁规划而仍然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要督促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要责令停产整改。

  五、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并要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备案。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要督促企业认真辨识、确定其重大危险源,并针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制定各级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的非法企业,要及时通报和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