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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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卫生部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卫生部


(1993年3月16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下同)的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并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部根据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培养和造就优秀的科技人才,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防病治病水平的提高,在国家计委和科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有计划地逐
步建设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本“细则”进行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的医学科技人才。其发展目标是办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和高
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统一领导,日常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对其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计划、立项论证,建成后的验收、运转情况检查等工作由卫生部科技司牵头负责指导;建设过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设、条件财务、外事等项工作分别由卫生部人事司、计划财务司、
外事司负责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医科大学、医学科学院(包括预防医学科学院,下同)、卫生厅、(局)等主管单位在卫生部指导下,领导和管理所属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其职责是:受托组织重点实验室评议、建设验收;提出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建议,聘任重点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对重点实验
室的发展方向和开放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检查监督;核拨专职科研编制;帮助重点实验室筹措资金,改善研究条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包括医科大学)对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及研究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责任,其职责是:对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实验室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对重点
实验室人员配备、购置器材、试剂、水电气供应及仪器维修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切实搞好对外开放的配套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建设在各医科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应参加系、部级有关会议;建设在独立研究机构的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应参加所级有关会议。主管单位应发给重点实验室相应级别的文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评价科研成果,监督经费使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遴选,经主管单位报卫生部同意后,由主管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单位提名,卫
生部聘行。如工作需要,可设1-2名副主任委员,经卫生部同意后,由主管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中本学校或研究所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重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及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负责;并有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实验室主任由依托
单位的主管单位提名,卫生部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主管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外出半年以上,主管单位应及时指派人员代理或向卫生部提出调整建议。重点实验室正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职责是:按国家计委及卫生部的有关管理规定运转,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方向下保证各科研课题的顺利开展,并负责实验室课题及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排对外开放工作;组织学术活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期报送年度总结与年报统计,配合
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评议、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可刻制自己的公章,主要用于与有关研究、教学单位的业务联系和学术交流,实验室对卫生部及其它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包括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或更换建议,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建议,以及办理实验室人员出国手续等),应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按隶
属关系上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内一般不下设研究室。可根据一定时期研究任务,由实验室主任决定设置课题研究组。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功能实验室,协助各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实验工作。
第十六条 可设立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小组,负责公用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及维修,组长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十七条 可设立实验室办事机构,聘任行政、学术秘书,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及客座人员组成。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建立技术等级与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第十九条 固定人员是指经过核定的属于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在编的人员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调剂解决,并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立项条件及评价执行情况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客座人员是指在重点实验室内承担研究课题,并在重点实验室内进行研究工作,编制不在重点实验室内的人员。客座人员包括独立或合作承担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进行研究人员;不包括一般要求测试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应逐步增加,最终达到占固定专职研究人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其研究课题的学术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应有一定竞争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后应制定课题招标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行招标,中标课题实行合同管理。实验室开放后开放课题数应占总课题数的一半左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课题参加人员,均应在同意实验室各项管理规定、课题研究计划以及所承担的任务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凡不能按协议完成工作时,实验室主任有权解除聘用。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结束后研究人员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及卫生部汇报,并存入实验室技术档案。

第六章 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并经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对外开放。在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具备开放条件的,经过批准可实行边建设,边开放。
第二十九条 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重点实验室发布的课题招标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学工作者,可申请在重点实验室进行博士后研究。硕士及博士生导师,可带研究生到重点实验室从事阶段性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优先对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研究等计划的研究课题实行开放,并提供实验研究条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运行中不断加强,在科研、设备、环境条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尽快扩大开放度,以期提高实验室效益。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开放后,依托单位应保证学术委员会通过的科研方向及课题的顺利进行,保证客座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免费或低租提供客座人员相应等级的宿舍,按照本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提供膳食、借阅图书、医疗等条件,医疗费用回原单位报销。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给予客座人员适当的生活补助费,高级职称人员、外地人员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

第七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上应依照卫生部所发“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的原则进行。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注意开发所管仪器的全部功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仪器应用中英文编写操作规程、工作方法、对测试材料的要求,常规测试项目等。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未遵守操作规程引起损坏时,应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使用时应优先照顾重点实验室内的重点课题,以便保证重点课题的按期完成。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均应对外开放使用,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消耗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依托单位给予优惠,对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维持消耗材料及维修所需经费,一般应低于社会上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要注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防火、防水等安全管理,避免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重点实验室应确定安全负责人及预防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八章 人才培养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和管理体制,吸引和聚集人才。
第四十一条 要注重对中、青年科学工作者的培养,特别要注重从优秀中青年科学工作者中选拔和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实验室具体情况设立研究生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力求使研究生、博士后不只在思路上、方法上得到培养,而且在科学作风、思想品德等方面均有所提高,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人才的基地。
第四十三条 经常组织和参加多种类型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以扩大交流,促进人才培养。
第四十四条 有计划地向国外派遣各种层次的研究人员,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进展。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室内学术活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给每一位科技人员显露才华创造机会。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主要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取得;开放课题费主要由卫生部、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共同支持解决;固定人员的日常研究经费应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
事研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用于资助中标课题,维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所需的水、电、气、消耗性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维修费及小型仪器费用支出。
第四十八条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题所需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客座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费等。
第四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对开放课题在测试费、试剂费等费用上给予优惠,但开放课题经费只能在重点实验室内使用,所购置仪器设备、试剂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
第五十条 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财政规定。国家对重点实验室的专项拔款,应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可设有独立帐号,依托单位指导、协助管理。

第十章 成果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归国家所有,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实验室有权使用和转让。
第五十二条 外籍客座研究人员成果根据协议决定归属。
第五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课题及取得课题资助费的开放课题,在发表学术论文及成果评定时,均应标明所在的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五十四条 开放课题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分享,或按协议分享。
第五十五条 自带经费课题的成果,归客座人员单位所有,但在申报成果时须注明完成成果的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五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课题(包括开放课题)成果的资料,均应存入实验室技术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卫生部所属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可依此细则制订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 拟对外开放的卫生部级重点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1987年下发的《卫生部属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管理通则》即行失效。



199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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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城水函[2008]第109号


四川省建设厅:

  为确保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安全,我部针对灾区饮用水源可能发生的污染情况,水厂可采取的应急处理技术,组织编制了《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堰塞湖洪水下泄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的
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为确保震后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针对震后饮用水水源可能发生的各种次生污染问题,本技术要点提供了相应的水厂应急处理技术,地震灾区城市供水企业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一、应用强化消毒技术去除致病微生物
细菌和病毒可以通过消毒工艺灭活。在水源微生物浓度明显增加,出现较高微生物风险时,必须采取加大消毒剂投加量和延长消毒接触时间的方法来强化消毒效果。技术要点是:
1.提高出厂水的余氯浓度,并相应提高管网水的余氯水平,以提高消毒效果的保证率,并抵御管网抢修引起的微生物二次污染。
2.地表水厂在处理中采用多点氯化法,特别是要提高预氯化的加氯强度,通过增加消毒剂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充分灭活水中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
3.保持净水工艺对浊度的有效去除,尽可能地降低出厂水的浊度,以降低颗粒物对消毒灭活效果的干扰。
4.由于有的应急处理技术可能对消毒效果有负面影响,例如投加的粉末活性炭对水中的氯有一定的消解作用,应急净水工艺必须整体考虑,合理设置,首先要满足微生物安全性的要求,不能对消毒效果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5.除上述强化消毒技术外,还要加强管网末梢的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等指标的监测,杜绝管网末梢余氯不合格的现象,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二、应用预氯化、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技术去除杀虫剂
(一)敌敌畏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敌敌畏的标准限值为0.001mg/L,仅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体标准限值0.05mg/L的1/50。水源中敌敌畏浓度即使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有可能产生自来水出厂水敌敌畏超标问题,且自来水厂的应急处理能力有限。
1.预氯化、混凝沉淀技术对敌敌畏有一定的去除作用,但去处效果有限。如水源水敌敌畏达到10μg/L时,常规处理后,出厂水敌敌畏肯定会超标(饮用水标准敌敌畏浓度限值1μg/L),需与活性炭处理技术组合。
2.粉末活性炭对敌敌畏有较好的去除效果。实验室条件下原水敌敌畏浓度为10μg/L时,先投加20mg/L以上的粉末炭,吸附60min,或吸附30min再接混凝,处理后水敌敌畏均为0.73μg/L。
对于水源水出现敌敌畏,浓度在1-10μg/L时,应采用强化吸附的应急处理工艺,取水口处粉末炭的投加量应在40mg/L左右(考虑到工程因素和水中其他污染物的影响,工程实际投加量必须大于小试投量),厂内采用预氯化和强化混凝,可以更加有效去除敌敌畏。如水源水敌敌畏浓度大于10μg/L(地表水标准限制的五分之一),即使采取取水口投加粉末炭的措施,自来水出厂水敌敌畏仍会超标。
(二)其他杀虫剂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1.溴氰菊酯
常规净水工艺可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5倍的污染。
2.乐果
投加粉末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5倍的污染。
3.甲基对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100倍,或饮用水标准10倍的污染。
4.对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25倍的污染。
5.马拉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15倍,或饮用水标准3倍的污染。
6.内吸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4倍的污染。
三、应用强化氧化技术去除嗅味和氰化物、砷等有毒物质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通过在取水口加大氧化剂量,氧化水源水中出现的嗅味及可氧化性污染物。
(一)去除嗅味
1.在取水口投加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并在混合井、滤后水中两点加氯,清水池出水补氯,保持出厂水余氯在0.8mg/L以上,在混合井中投加5-10mg/L的粉末活性炭,出水浊度在0.2NTU以下。
2.当水源水中嗅味明显时,就应考虑适时启动该强化氧化的应急处理工艺。初始投加量为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再根据情况调整。
3.需要在厂内投加粉末活性炭,以吸附可吸附的有机物,并分解可能残留的高锰酸钾。
4.滤后加氯量要及时调整,保障出厂水余氯的水平。
5.在取水口投加次氯酸钠时,要注意原水有机物浓度,并监测出水的消毒副产物浓度;如果发现消毒副产物浓度较高,需要降低次氯酸钠投加量。
6.如果在取水口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需要精确计量投加,并加强对锰的测定。如果投量过高可能会导致锰超标;如果发现沉淀池水出现淡红色,即表明高锰酸钾投量过高,需要立即降低投加量。
7.在尚未掌握工艺规律的运行初期,建议及时检测锰的浓度,检测点建议为沉后水、滤后水、出厂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高锰酸钾投加量和粉末炭投加量。
(二)去除可氧化有毒物质
对于氰化物、硫化物,可通过在原水中加大氯的投加量的方式去除。
(三)除砷
对于地表水中砷的去除,可采用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和氧化剂为核心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先投加氧化剂将可能存在的三价砷氧化成五价砷,再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混凝除砷的pH值保持在6.5~8之间。
对于砷污染地下水的处理,需要使用氧化—过滤或氧化—吸附的工艺。对于含铁锰地下水原已有氧化—锰砂过滤的水厂,可以通过强化氧化过滤的运行实现对砷的去除。对于一般地下水源只有加氯消毒的水厂,现有设施尚无法满足应急除砷要求。
四、应用化学沉淀技术去除重金属污染物
1.通过调节进水pH值,在弱碱性条件下,采取投加适量的铁盐混凝剂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有效去除锌、铅、汞、铜、银、镉、铍、镍等水中金属阳离子。
2.对于不同的金属阳离子,pH值的条件不同,需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验确定。
3.初期可投加三氯化铁10毫克/升。
4.注意在清水池前适当加酸,调节水的PH,使其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调节pH值的酸碱,须为食品级,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五、应用强化吸附去除可吸附的有机物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可通过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水源水中出现的较高浓度的可吸附性污染物。
1.在取水口投加20-40mg/L粉末活性炭,必须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30分钟以上。
2.粉末活性炭初始投加量可以为10-20mg/L,而后根据污染源的变化和去除情况进行调整。
3.由于条件所限,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可以干投与湿投相结合,大投量时以干投为主。
4.对于取水口投加粉末炭,要加强领导力量和投加人力,做好加炭工人的值班安排、操作培训、现场监督,尽量避免投加不匀、工人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对该应急工艺效果的不良影响。
6.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炭时,厂内投炭点可以暂时不启用,只作为取水口投炭量不足时的补充。
7.高剂量的粉末活性炭可能会导致过滤周期缩短,出水浊度升高,因此需要加强过滤工艺操作管理,根据滤后浊度和水头损失调整反冲洗运行方案。
8.对于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要做好炭的采购、储备工作。粉末炭采购需考虑采购、运输周期,一般要预留3天的余量。
9.粉末活性炭可燃,炭粉粉尘易爆,需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4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94)财会协字第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三)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主管财政机关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
目,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事务所不得任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四)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自行规定。
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按季或年报送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按时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
事务所会计报表的编报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6天内编制(如遇星期日和节假日顺延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出;
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
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估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事务所须向地方协会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事务所的月报只编不报,只向地方协会报送季报和年报,其中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免编,第四季度的季报免编。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
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开业时间、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及送出日期等。
地方协会须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汇总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补充资料。会计报表应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协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及送出日期等。
事务所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的累计数,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一、资产类 | 215 |应付工资
101 |现金 | 221 |应付福利费
102 |银行存款 | 223 |其他应付款
111 |短期投资 | 224 |预提费用
112 |应收票据 | 231 |长期借款
121 |应收帐款 | 232 |职业风险基金
122 |坏帐准备 | 235 |职工住房基金
123 |其他应收款 | |
125 |存货 | |
131 |待摊费用 | |三、所有者权益类
141 |长期投资 | 301 |实收资本
151 |固定资产 | 311 |资本公积
152 |累计折旧 | 313 |事业发展基金
153 |固定资产清理 | 321 |本年利润
161 |在建工程 | 322 |利润分配
181 |递延资产 | |四、损益类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 501 |业务收入
|二、负债类 | 502 |业务支出
201 |短期借款 | 503 |附营业务
211 |应付帐款 | 511 |其他收入
212 |应交税金 | 512 |其他支出
| | 518 |所得税
---------------------------------------

附注: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成员所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部分会计科目,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
案。
2.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款项往来时,可以相应增设“内部
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102 银 行 存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
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外汇制度改革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事务所,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 短 期 投 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
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12 应 收 票 据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业务结算等而收到的各种票据。
2.事务所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3.事务所在应收票据尚未到期即向银行贴现时,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事务所按贴现所得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
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事务所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事务所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
科目。
4.事务所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同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
簿”内逐笔注销。
121 应 收 帐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
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2 坏 帐 准 备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3 其 他 应 收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25 存 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物料用品和经销的会计帐证、表册等的实际成本。本科目下设“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明细科目。
2.“物料用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俱等)。
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库存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主要是指以自购自销方式销售的会计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不按自购自销方式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帐外备查簿记录,不在“库存商品”明细科目内反映。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记入“附营业务”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结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时,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中选择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库存商品的销售收入、成本、税金、费用等核算,详见“附营业务”科目。
库存商品应按商品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帐并定期盘点。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131 待 摊 费 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41 长 期 投 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长期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应计利息。
3.股票投资: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
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债券投资:事务所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务所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
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 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51 固 定 资 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52 累 计 折 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53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61 在 建 工 程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有关科目。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81 递 延 资 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等。
2.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
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盈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盈亏”科目,贷记
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 短 期 借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11 应 付 帐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 应 交 税 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15 应 付 工 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21 应 付 福 利 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223 其 他 应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应付统筹待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等。事务所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4 预 提 费 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 长 期 借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
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2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结余。
235 职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
2.提取职工住房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置职工住房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
301 实 收 资 本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
2.事务所实收资本包括:
(1)事务所发起单位投入事务所的资本;
(2)从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入的资本;
(3)其他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3.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
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
4.将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311 资 本 公 积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事务所接受的现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对于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交付资本时,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务所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从税后结余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321 本 年 利 润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附营业务”、“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
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附营业务”、“所得税”科目。
3.年度终了,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 润 分 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事务所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3)应付投资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年度终了,事务所将全年实现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

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年终结帐后发现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01 业 务 收 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包括:
(1)审计收入,指事务所从事查帐验证获得的收入。
(2)验资收入,指事务所从事验资获得的收入。
(3)咨询服务收入,指事务所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获得的收入,包括担任会计顾问,设计会计核算软件,参与调解经济纠纷或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代理记帐、代办纳税申报,参与可行性研究等获得的收入。
(4)资产评估收入,指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获得的收入。
(5)培训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各种培训服务获得的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其他智力性服务收取得的收入,如事务所律师、工程师等其他专业人员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性服务的收入等。
2.各项业务收入,应在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3.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2 业 务 支 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工住房基金计提、存货盘
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
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3 附 营 业 务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销售会计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的收支。
2.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收入,对于实现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于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对于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或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月终结帐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的净损益。在期末结帐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对于事务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如会计用品商店,经批准自行研制并对外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事务所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除编报事务所本身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报包括拥有控制权的下属独立核算机构在内
的合并会计报表。
511 其 他 收 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投资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2 其 他 支 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和捐赠支出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8 所 得 税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事务所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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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会所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季报、年报
---------|---------|---------
会所01表附表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年 报
---------|---------|---------
会所02表 |利润表 |月报、季报、年报
---------|---------|---------
会所02表附表 |利润表补充资料 |年 报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月末、季末或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事务所总所和地方协会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事务所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会计帐证、表册等库存商品。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事务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
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事务所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事务所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事务所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事务所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1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1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了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6.“职工住房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住房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28.“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事务所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事务所总所和地方协会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调整,填入本表“上
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经营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事务所因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附营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经营各项附营业务获得的收入净额。本项目应根据“附营业务”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即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反映。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事务所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7.“所得税”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则“-”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9.“事业发展基金补亏”项目,反映事务所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的亏损。
1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应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12.“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留待以后会计年度分配的利润,或留待以后会计年度弥补的亏损。
在编制利润表的月报、季报时,第13行以后的“本期数”栏应空置不填,同时,应将第13行“利润总额”的本期数填入同期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栏内。在编制年报时,利润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本年累计数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保持一致。
资 产 负 债 表
会所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
流动资产 | | | |
----------|--|-----|-----|
货币资金 | 1| | |
----------|--|-----|-----|
短期投资 | 2| | |
----------|--|-----|-----|
应收票据 | 3| | |
----------|--|-----|-----|
应收帐款 | 4| | |
----------|--|-----|-----|
减:坏帐准备 | 5| | |
----------|--|-----|-----|
应收帐款净额 | 6| | |
----------|--|-----|-----|
其他应收款 | 7| | |
----------|--|-----|-----|
存 货 | 8| | |
| | | |
----------|--|-----|-----|
待摊费用 | 9|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 |10| | |
净损失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 |11| | |
期债券投资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12| | |
----------|--|-----|-----|
流动资产合计 |13| | |
----------|--|-----|-----|
长期投资: | | | |
----------|--|-----|-----|
长期投资 |14|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16| | |
----------|--|-----|-----|
减:累计折旧 |17| | |
----------|--|-----|-----|
固定资产净值 |18| | |
----------|--|-----|-----|
固定资产清理 |19| | |
----------|--|-----|-----|
在建工程 |20|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 |21| | |
净损失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22| | |
----------|--|-----|-----|
递延资产: | | | |
----------|--|-----|-----|
递延资产 |23| | |
----------|--|-----|-----|
资产总计 |25| | |
| | |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流动负债: | | |
|-----------|--|-----|-----
| 短期借款 |26| |
|-----------|--|-----|-----
| 应付帐款 |27| |
|-----------|--|-----|-----
| 应付工资 |28| |
|-----------|--|-----|-----
| 应付福利费 |29| |
|-----------|--|-----|-----
| 未交税金 |30| |
|-----------|--|-----|-----
| 其他应付款 |31| |
|-----------|--|-----|-----
| 预提费用 |32|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 |33| |
|期负债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34| |
|-----------|--|-----|-----
| 流动负债合计 |36| |
| | | |
|-----------|--|-----|-----
| | |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长期借款 |37| |
|-----------|--|-----|-----
| 职业风险基金 |38| |
|-----------|--|-----|-----
| 职工住房基金 |39| |
|-----------|--|-----|-----
| 其他长期负债 |40| |
|-----------|--|-----|-----
| 长期负债合计 |42| |
|-----------|--|-----|-----
| 负债合计 |43| |
|-----------|--|-----|-----
|所有者权益: | | |
|-----------|--|-----|-----
| 实收资本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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