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结合我局近年来试行的经验,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条件
对违法犯罪被批准劳动教养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单位同意,报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所外执行。
1.违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错态度好,平素无劣迹的;
2.本人有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3.原单位工作确实需要,要求自行负责管教的。
属于上述1、2两种情况的无业人员,家属、监护人确有管教条件,并具结担保申请所外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同意,报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所外执行。
二、管理制度
1.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在车间班组建立三至五人的小组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并与住地派出所、治保会取得联系,互相配合。
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无业人员,由派出所在街道建立管教小组,进行管理教育。
2.管教小组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查手册,记载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情况,实行月检查,季评议,年终鉴定的考查制度。
3.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回家住宿。户口、粮食供应关系不变。
三、生活待遇
在职职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单位每月发给二十八元生活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生活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原工资。解除劳教后恢复原工资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重新评定工资。奖金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执行单位自行决定。劳教期间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四、奖惩办法
对于在所外执行期间遵守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在生产、工作中完成任务好,或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揭发检举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缩短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对不服管教、经教育不改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比较重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收回劳教场所执行。
对于需要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缩短、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收回劳教场所执行的,由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经市公安局有关业务处或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北京市公安局
1984年6月22日
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
陕西省职改办
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
为了深化职称改革工作,规范和完善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程序,保障基层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公开监督是深化职称改革,保证我省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职称评审工作要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要准确、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将真正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上报,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工作。
二、范围
全省29个系列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推荐工作公开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1、职称政策公开。
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前,要认真研究职称工作有关政策文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做好职称文件的传达学习工作。
2、公开可以申报的岗位职数。
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设岗方案、上级审核批准的结构比例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状况,核查年度各级岗位空缺情况,然后将空岗数张榜公布。
3、公开申报参加晋升人员名单和业绩材料。
岗位空缺情况公布后,由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晋升申请,并出具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职改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晋升条件。审查结束后,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张榜公布,并同时展示其申报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成立监督小组,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督小组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单位推荐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推荐工作开始前各单位要将监督小组人选名单,报上一级职改部门备案,然后方可实施推荐工作。
(二)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监督。推荐结束后,由单位监督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如实填写“公开监督卡”上的各项内容,每位推荐人选一份,粘贴在材料袋背面。对上报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中无“公开监督卡”或“公开监督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省职改办将不予受理。
五、评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从事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据实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对在推荐过程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有关资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本人当年申报资格,并两年之内不得再申报。
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如发现申报者有弄虚作假问题,核实后,取消评审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严重的单位,除取消有关申报人评审资格外,同时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