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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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07年烤烟价区表
三、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表一 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上等          
C1F 中桔一 890 880 840 770
C2F 中桔二 820 810 770 700
C3F 中桔三 720 710 670 610
C1L 中柠一 820 810 780 710
C2L 中柠二 740 730 700 640
B1F 上桔一 720 710 680 620
B2F 上桔二 590 580 560 510
B1L 上柠一 620 610 580 530
B1R 上红一 580 570 545 500
H1F 完熟一 610 600 570 520
X1F 下桔一 630 625 600 550
中等          
C3L 中柠三 635 625 600 550
X2F 下桔二 525 520 500 455
C4F 中桔四 565 560 540 490
C4L 中柠四 525 520 500 460
X3F 下桔三 425 420 400 370
X1L 下柠一 610 600 570 520
X2L 下柠二 490 485 470 430
B3F 上桔三 420 415 410 380
B4F 上桔四 260 255 250 240
B2L 上柠二 440 430 420 400
B3L 上柠三 270 265 260 250
B2R 上红二 490 480 460 420
B3R 上红三 315 305 300 285
H2F 完熟二 505 500 480 440
X2V 下微青二 335 330 320 290
C3V 中微青三 525 520 500 455
B2V 上微青二 400 395 375 340
B3V 上微青三 300 295 280 255
S1 光滑一 245 240 230 210
下等          
B4L 上柠四 180 170 160 155
X3L 下柠三 330 320 310 290
X4L 下柠四 205 200 190 180
X4F 下桔四 240 230 220 210
S2 光滑二 130 125 120 110
CX1K 中下杂一 225 220 210 200
CX2K 中下杂二 155 155 150 145
B1K 上杂一 210 205 200 195
B2K 上杂二 125 120 120 115
GY1 青黄一 100 100 100 100
低等          
B3K 上杂三 100 100 100 100
GY2 青黄二 80 80 80 80

附表二
2007年烤烟价区表
价区 中准级收购价格(X2F级)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一价区 525元/50公斤 云南省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
二价区 520元/50公斤 云南省除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以外其他市(州);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湖南省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洛阳市;安徽省皖南地区
三价区 500元/50公斤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山东省;贵州省除遵义市、黔西南州以外其他市(州);湖南省除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以外其他地市;河南省除三门峡市、洛阳市以外其他地市;陕西省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安徽省除皖南以外其他地市
四价区 455元/50公斤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除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以外其他地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附表三

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四川 重庆 云南 湖北 湖南
中一 C1 450 450 520 450 450
中二 C2 410 410 470 410 410
中三 C3 380 380 420 380 380
中四 C4 340 340 360 340 340
中五 C5 260 260 260 260 260
中六 C6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一 B1 380 380 420 380 380
上二 B2 310 310 340 310 310
上三 B3 260 260 280 260 260
上四 B4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五 B5 150 150 150 150 150
末级 N 100 100 100 100 100

附表四

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湖北 云南 浙江 新疆
上一 A1 900 1000 1300 960
上二 B1 780 800 1000 810
上三 K1 450 500 650 470
中一 A2 650 900 1100 840
中二 B2 590 650 800 690
中三 K2 330 300 250 290
下一 A3 410 600 650 630
下二 B3 250 500 200 530
下三 K3 100 150 20 150
末级 ND 20 50 1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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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政府令 【 2009 】 8号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哈泥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生产用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哈泥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哈泥河流域是指哈泥河整个汇水区域。
第三条 哈泥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由市政府哈泥河流域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哈泥河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哈泥河流域内县(区)、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水污染防治和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四条 哈泥河流域内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居民和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泥河管委会是市政府管理哈泥河饮用水源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及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农委、公用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畜牧局、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哈泥河水源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以及通化县、柳河县、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及其所属光华镇、兴林镇、二密镇、凉水镇、孤山子镇、环通乡、二道江乡政府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哈泥河流域水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规划和区划,研究解决哈泥河流域内水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重大事项和问题,按照有关哈泥河水源保护管理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要求,督促、检查、监察哈泥河管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哈泥河保护的职责,防止污染水源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二)哈泥河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履行保护哈泥河水源的职责,依法查处水源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和岗位责任制中,确立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具体抓好水源保护工作。
哈泥河管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水源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领导责任。
  (三)制定哈泥河水源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机制,调动各成员单位保护管理水源积极性。对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哈泥河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哈泥河管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哈泥河管委会的工作意见和部署,行使市环境保护局对哈泥河流域范围内与水污染和生态环境有关的环保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负责哈泥河流域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监察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哈泥河流域内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与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三)协同哈泥河流域内地方政府和水利、林业、农业、公用、国土资源、畜牧、公安、监察、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工作,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四)对哈泥河流域内与水源保护相关项目进行预审批,预审批同意后各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对哈泥河流域内已审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环境管理,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管。
  (五)按照《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突发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监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哈泥河饮用水源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长流水库、桃园水库、长流水库坝下100米、长流水库与桃园水库间的哈泥河河道、长流水库坝下100米、长流水库与桃园水库间河道外延100米(超过第一道山脊线的按第一道山脊线为界)以及桃园水库淹没居民房屋退赔线以下范围。
二级保护区:长流水库坝下100米的河道处开始,两侧以第一道山脊线,沿山脊线延伸至柳河县孤山子镇宝山屯(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哈泥河流域汇水区域。
第八条 为了保证哈泥河水源水质达到要求标准,对各级保护区采取相应保护限制措施。
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建设项目,未经市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正在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禁止从事旅游、餐饮、游泳、垂钓、饲养畜禽、网箱养鱼、鱼塘养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活动;现有耕地不准扩大面积并根据国家林业政策和水源保护规定退耕还林;严禁任何形式的探矿、采矿和采砂、采石行为;关闭现有直接排污口,不准新设直接排污口。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企业“三废”必须治理后达标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关闭或搬迁;不准新建加油站,原有加油站加强渗漏污染防治工作,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制定应急预案;禁止新建饭店和度假村,已经建设并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按要求达标排放,未办理手续的一律关停或改作他用;严禁扩大水田面积,严格控制商业性采砂、采石和探矿、采矿行为。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哈泥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经过市水源管理办公室预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原有企业或建设项目持有不符合水源敏感区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限期补办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条 根据水源保护需求,要在各级保护区地理界限处设立永久性界桩、界碑、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在人口稠密和交通要道显著位置要设立保护水源的宣传碑、宣传牌或宣传栏,也可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哈泥河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化工企业和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生产企业及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原有的必须治理达标。
第十二条 禁止在哈泥河流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在哈泥河流域内的发展。
第十四条 在哈泥河流域内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因地、因时、因肥料品种、因作物需肥规律科学和合理地使用化肥。抓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宣传、培训和强力实施工作。
鼓励、指导、支持农民使用腐熟有机肥、堆肥和生物肥料。
第十五条 哈泥河流域内农业生产中严禁经营和使用已撤销登记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采用农业综合防治技术防治病虫草害或使用生物农药。
过期失效农药的处理要报到环境保护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到流域外妥善处理。
严禁利用农药或强碱、强酸性物质毒杀水生生物。
哈泥河流域内生态经济沟养殖林蛙严禁使用“毒鼠强”灭鼠。
第十六条 严禁在哈泥河流域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已建规模养殖场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准扩大规模和养殖数量,并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一律关停或搬迁。规模养殖粪便不准在哈泥河流域内囤积,短期存放要有防渗漏、防溢流、防恶臭“三防”标准的贮粪池。不足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安装修建具有“三防”标准的贮粪池,并及时清运至田间或安全场所,防止污染水源。
数量较少的畜禽和大牲畜养殖户提倡圈养,圈舍和粪便存放地点要距离水源支流和沟渠30米以外,并要求有能防渗漏的水泥地面及围堰,防止粪便、污水的流失造成对水源污染。
哈泥河流域内屠宰场要对场内废水和废弃物采用环保工程等措施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哈泥河水源保护区内乡镇、村屯生活污水要因地制宜地推广规模不同、形式各异的生活污水处理场,减少生活污水直排哈泥河水源水体。提倡、鼓励和支持农户建设沼气池处理生活污水。提倡洗涤衣物使用无磷洗衣粉。
哈泥河水源保护区内以乡镇为单位建设较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逐步实行村屯设垃圾箱收集,乡镇运输处理的运作模式。
在哈泥河流域内推广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现有厕所要严格做到防渗漏、防溢流,并尽可能地远离沟渠。
严禁向河道和堤坝内抛弃动物尸体或脏物、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禁止在冰面上堆积粪便。
哈泥河流域内医疗垃圾禁止随意抛弃,由乡镇卫生部门收集并集中妥善保管,有关部门定期收集运出流域,专门机构进行处理。
哈泥河流域内医疗单位发现患有重大传染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转往流域外医疗单位进行治疗,以防通过水源进行传播。
患有或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畜禽或畜禽产品,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妥善处理,严禁就地掩埋或野外抛弃。

                     第五章 水源涵养

第十八条 哈泥河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义务和责任,都有检举他人破坏水土、乱砍滥伐的权利。
第十九条 25°以上坡耕地严禁开荒种植农作物和其他作物,已有的25°以上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尤其是长流、桃源水库库区范围内的25°以上坡耕地要优先实行退耕还林;5—25°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水平布垅耕作、施用有机肥和发展经济林等办法保持水土、治理流失。
第二十条 改善哈泥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用能结构。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采暖住房及节能地炕、吊炕、太阳灶等农村能源技术。进一步普及石油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的应用,减少因生活用能对森林的砍伐,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大力发展薪炭林,提高植树造林中阔叶林比例,增加成熟林比例、减少幼龄林比例,逐步减少计划内砍伐,进一步加大封山育林和森林监管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土窑烧炭现象。哈泥河流域内林场要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开发型向资源增长型转变。
对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影响行洪河道两侧的裸露地要植树种草,一级保护区内耕地逐步达到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各种形式开发水源保护区内的湿地,对已开发湿地要立即停止开发,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 哈泥河两岸有山崩、滑坡危险及易产生泥石流的地方,禁止伐木、割柴、开荒种地、挖砂、取土和开山炸石等人为生态破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哈泥河流域内严禁露天采矿,矿区及专用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不准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占地面积,已开采矿山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要将规定范围外面积植树种草,恢复生态原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做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哈泥河流域内企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治理重新安装使用,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县或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八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拆除或关闭,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污染严重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款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款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哈泥河流域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而形成新的排污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政府批准拆除养殖设备并关闭,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或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和《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已失效)

财政部 建行总行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

1982年2月16日,财政部/建行总行

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预算指标的管理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指用于国土整治局本身组织或委托大中院校科研机构,为开展国土整治任务而组织的综合考察、测绘、规划设计、科研、立法、监督等有关的业务活动和干部培训、技术资料与零星工器具的购置所需的费用开支(不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对地方所属单位与中央经济各部门承担的任务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与经济各部门承担。
这项经费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它事业费款项内,增设“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项目,按年安排预算。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指标,由国家建委根据国土整治任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安排,编制分项的业务经费支出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报财政部决定。年度预算指标如需增减和调整,按相同程序办理。

二、拨款程序,费用标准和开立帐户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是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按事业费进行管理,并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此项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由国家建委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国土整治任务计划的安排和实际需要,按季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经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后,转入国家建委的存款帐户。国家建委对所属单位或受委托任务的单位需要核付经费时,填制委托银行付款凭证,由建设银行总行以其存款帐户将款项汇往各该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其它存款”帐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国土整治经费拨款的年终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用款单位应向开户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据以办理拨款。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如会议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外事费、科研费等)执行。对于目前尚无统一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可由国家建委提出意见,征得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抄知有关建设银行。

三、会 计 报 表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预算拨款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委负责汇总各用款单位的会计报表(可暂不编送月报),季报在季终后二十五天内、年报在年终后九十天内送建设银行总行。至于各用款单位报表编送办法由国家建委具体规定。其报表应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一份。
各用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经开户建设银行对帐签证后上报国家建委。由国家建委汇总按期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