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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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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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及对策

常帧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四大难点”,即一是具体目标确定难,二是工作目标量化难,三是目标分解到位难,四是绩效考评兑现难。这“四大难点”严重影响绩效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要解决“四大难点”,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三是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四是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五是要纵横结合,综合衡量,保障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绩效考评既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以绩效为工作衡量标尺的目标管理机制,在检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性。笔者结合参与酒泉市检察院绩效考评工作实践,对目前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完善绩效考评办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 绩效考评 难点 对策


一、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问题

  绩效考评作为现代科学管理的尝试,它是以一定时间、空间内所要取得的最终司法成果和效能状态为主要职责依据和主要考评依据的目标考评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在增强工作计划性、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提高领导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机关纪律作风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和检察工作的复杂性,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绩效考评公平、公正进行的亟需加以解决的难点问题。

1、具体目标确定难。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但是检察机关的具体目标没有统一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来确定,主要有公诉、反贪、反渎、侦监、民行等法律监督工作和综合工作。但是,由于各类检察工作都比较复杂,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常常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与各类业务相关的工作和专项活动,这些业务工作和专项活动在年初制定绩效考评目标体系时并不能完全预测到,从酒泉市检察院考评情况看,有部分工作就没有列入绩效考评责任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导致有些部门和干警抱怨的“一年的重点工作没有列入考评”,从而给绩效考评工作带来困难。

2、工作目标量化难。工作目标只有量化,才能用尺度衡量。

  检察工作目标应是以法律和社会效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目标的大小高低必须有具体数值来表示,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执法、司法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执法、司法形势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波动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刑事犯罪案件也经常有一定幅度的升降。因此,在制定具体目标时很难将所有工作任务表述为准确的数值。检察机关通常使用的“撤案数”、“撤案率”、“不起诉数”、“不起诉率”、“自侦案件结案率”、“不捕率”等等考评指标,在制定之初就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有些数据并不是检察机关和办案部门自身能决定的。从而在实践中,为了保证目标的最终实现,存在人为压低目标数值的现象,甚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例如为了降低不起诉率,将部分不起诉案件作撤案处理等。客观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复杂多变,使得目标数值的确定缺乏准确可靠的依据,有些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支持、配合。特别是检察机关许多岗位的工作还不能制定量化标准,难以做到量化表述。有的工作从绩效看是结果性目标,有的则是过程性目标,还有的是“结果”和“过程”兼而有之。然而,“过程”目标相比于“结果”目标而言,要进行目标量化是有相当难度的,有的“过程”根本就无法量化,只能进行定性描述。即使是结果性目标,有的也难以量化。目标量化不科学,就会导致弄虚作假、玩统计数字游戏等问题的发生,麻痹领导,危害决策,自欺欺人。

3、目标分解到位难。

  目标确定以后,应当根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不同职责,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使全院目标变为若干个部门目标。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存在着以“业务交叉、工作联系”为特征的动态关联性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目标任务往往难以完全归结为某一部门承担,出现了“一个部门承担几项目标、一个目标由几个部门承担”的现象。如自侦工作,是自侦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但监所、民行等部门也有挖掘、提供线索、协助甚至直接参与破案的职责。破案率的高低,与自侦水平、部门配合程度、工作水平、技术装备情况等破案软硬件、环境因素都有直接联系。如把破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予自侦部门,则显失公允。

4、绩效考评兑现难。

  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同,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绩效优劣无法直观表现。这就使得绩效考评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因此,如果要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往往就难以简单地对没有可比性的考评对象进行统一考核和做出比较评价,甚至考评根本无法兑现。如果忽略了考评对象所具有的一定的不可比性,只是简单地予以揉合加以考评,那么所兑现的绩效考评结果则难以完全符合实际(甚至脱离实际),从而也难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影响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进而造成绩效考评的激励效用丧失,甚至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其二,前期制定的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基层院和业务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年终不能实现,其中有一些因素属于不能由部门和干警主观意志决定的因素。其三,前期并未确定某项绩效目标,但在工作中根据形势的需要开展了某项工作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或物力并取得显著成绩,结果出现了年终绩效考评时奖赏无“据”的情况。


二、解决绩效考评难点问题的对策

  上述“四大难点”,直接影响到绩效考评在检察机关的顺利推行,妥善解决和正确处理好这些难点问题,才能避免科学的目标管理方法流于形式,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全面提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1、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

  任何一种管理机制的建立,其所实施的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都应与其管理的对象相符合。检察机关在引进绩效考评的同时,必须根据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自身的特性,认真研究探讨这种机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使它能够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总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目标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简便、注重实际绩效,不搞繁琐的、形式主义的东西。这套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改革内部机构设置、相应调整部门职责、明确干警个人岗位职责、制定和完善与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相配套的目标决策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目标检查考评制度、绩效目标奖惩制度、目标保障制度等,根据目标要求,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以取得最佳社会效益。为保证这套制度的正常运行,要在检察机关政工部门设立有权威的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强有力的目标绩效管理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法,使考评工作制度化。

2、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

  制定目标是检察目标管理工作中关键的一环。合理、科学地制定目标,可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方向,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反之则会产生不良的负面作用。要根据历史和现状,推断未来发展趋势,增加目标的准确性和预见性。目标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避免将部门和干警客观通过努力工作不能实现的目标纳入考评。目标制定还要尽可能明确具体、科学合理,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明确的质的要求。但是,也不能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科学化、量化。对于不能制定量化标准的岗位和工作,如果勉强运用量化考评的方法,不但不能得出可靠的结果和可信的结论,反而会因为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差而大大降低绩效考评效应。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应避免使用那些不切合检察实际的“大指标”分值比例。要在开展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和本单位情况,合理确定各院各部门自身的各项工作目标及其任务。

3、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

  目标确定以后,要按照院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检察干警三个层次,把全院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个人,并制定各自的达标措施,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责任,使目标分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合理分工,这是目标分解的前提条件。其次,按照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范围,明确它们在全院目标中应承担的具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要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绩效考评办公室审核,院党组审定;检察干警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制定。这样,可确保所制定的目标符合实际,工作任务不努力完不成,努力了能完成。目标涉及业务有交叉的几个部门,要由主要职能部门承担,有关部门配合。再次,各部门要根据检察干警的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年龄、性别、工龄、健康状况、特长等的不同,做到责任到人,权力到人,坚决避免平均化现象。目标分解的关键是要坚持职、责、权、利四者相对统一,才能使目标真正分解到位。

4、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2002年7月9日 财库〔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起实行。该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法制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件大事。保证《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电台以及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并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宣传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必须体现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对社会机构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对盗用财政部门名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培训等活动,要及时予以制止。
三、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财政部将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的改革实施方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和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办法,提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具体措施。财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财政系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做出具体部署。
四、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改革的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照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光荣而又重要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半年宣传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工作计划,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