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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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88年12月29日的决定:
一、任命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陈俊生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免去李梦华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免去罗干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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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全面检查“九五”计划的执行情况,为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以及2010年
远景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世纪之交的人口普查,不仅为全国人民所关心,也为世界所瞩目,对于全面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研究下个世纪的社会、人口变化情况具有
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高标准,严要求,确
保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这次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届时需要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户籍民警、中小学教师、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中临时选调
工作人员和普查员。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参加,确保选调人员的质量。人口普查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的前提下,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财政开支。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不另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由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卢春恒兼办公室主任。
附: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忠禹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副组长:马 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 洪 国家统计局局长
牟新生 公安部副部长
杨魁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郝建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卢春恒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楼继伟 财政部副部长
范宝俊 民政部副部长
刘 鹏 中宣部副部长
曹荣桂 卫生部副部长
赵宝江 建设部副部长
步正发 人事部副部长
齐景发 农业部副部长
李其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文 精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
张海涛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冯守正 总参军务部副部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1998年6月17日

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0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分别在六个省、直辖市进行,即四川、河南进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天津、吉林进行经济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广东、湖北进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这六个省、直辖市可分别选定两至三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法律监督试点的单位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的单位为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试点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2、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抓好六个省、直辖市的试点工作。这些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以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各地有关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及经验和问题,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