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1:14:15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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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
积数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
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
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
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
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
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
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
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
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他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

表一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
|单位名称(1)| |单位编码(2)| |
|-------|-----------|-------|-----------|
|单位地址(3)| |邮政编码(4)| |
|-------|-----------|-------|-----------|
|所在区县(5)| |主管部门(6)| |隶属关系(7)| |单位性 | |
| | | | | | |质(8)| |
|---------------------------------------|
| 单位负责人(9) | |业务经办人(10)| |联系电话(11)| |
|----------|----------------------------|
| 开户银行(12) | |帐号(13)| |
|------------------|--------------------|
|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5)| |
| (社会统筹)日期(14) | | | |
|---------------------------------------|
|上年末职工人数(16)| 人| 上年职工工资总额(17) | 元|
|---------------------------------------|
|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18)| 人|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19)| 元|
|---------------------------------------|
|单位缴费比例(20)| %| 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21) | 元|
-----------------------------------------
注:一、本表(1)~(19)项为首次参保时填;(1)~(15)项如有变化,及时
填报。
二、隶属关系(7):1-本市 2-本区 3-本县 4-外省市 5-中央
6-部队
单位性质(8):企业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事业 7-全民 8-集体 9-机关
三、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全额拨付 2-差额拨付 3-自收自支
填表单位(章): 联系电话:

表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
单位编码: ____年 单位:元
---------------------------------
| |社会保|参加工|用工|视同缴|首次参|月缴费| |
|姓 名| | | | | | |备 注|
| |障号码|作时间|形式|费年限|保年月|工 资|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用工形式:(1)-固定工 (2)-合同工 (3)-临时工 (4)-个体
2.第3、5、6栏为首次缴费时填写。
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报日期:

表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编码: 单位:元
---------------------------------
|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变化原因|变化时间|月缴费工资|备 注|
|---|------|----|----|-----|----|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
|---|------|----|----|-----|----|
| | | | | | |
---------------------------------
注:变化原因:1-新招工 2-再就业 3-由统筹范围内转入
4-由统筹范围外转入 5-离退休(职)
6-停止缴费(合同期满、转出、参军、辞退、开除、劳改劳教等)
7-终止缴费(死亡、出国定居等)
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报日期:

表四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单位:元、月
----------------------------------
|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
| 姓 名 | |社会保障号码| |
|------|--------|------|---------|
|实际缴费年限| 年 个月 |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 |
|------|--------|------|---------|
| 调出单位 | | 调入单位 | |
|------|-------------------------|
|截止缴费时间| 年 月 |
|------|-------------------------|
|调出地社会 | |开户行| |邮政| |
|保险机构名称| |及帐号| |编码| |
|------|-----|---|-----|--|------|
|调入地社会 | |开户行| |邮政| |
|保险机构名称| |及帐号| |编码| |
|--------------------------------|
| 基 金 转 移 情 况 |
|--------------------------------|
|截止上年末个人缴 |上年记帐利率|当年缴|当年个人缴|基本养老 |
|费累计额(本息和)| % |费月数|费累计额 |金转移额 |
|---------|------|---|-----|-----|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注:(5)=(1)+(1)×(2)÷12×(3)+(4)
调出单位(章): 转移人员(签章):
联系电话:
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转移日期: 年 月 日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表五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单位编码:
------------------------------------
|姓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
|----------------------------------|
|社会保障号码 |
|----------------------------------|
|支付类型| |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实际缴费年限| 年 个月 |
|----------------------------------|
|个人帐| 缴费(支付)的截止时间 | |
|户记录|-------------|----------------|
|情 况| 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 | |其中个人| |
| | 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 | |缴费本息| |
|---|------------------------------|
|呈报单| |
|位意见| |
|---|------------------------------|
|社会保| |
|险机构| |
|意 见| |
|----------------------------------|
|领取人姓名| |关 系| |
|-----|---------------|----|-------|
|有关证件号| |领取时间| |
|---------------------|----|-------|
|领取金额(大写)| |签 字| |
|----------------------------------|
| 备 | |
| 注 | |
------------------------------------
说明:支付类型分为四种:(1)在职死亡;(2)退休死亡;
(3)出国定居;(4)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表日期:

表六 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编码:
-------------------------------------
| | | |出生|社会保障|离退休时 |离退休 |增加|减少|备|
|序号|姓名|性别| | | | | | | |
| | | |年月|号 码|间(年月)|人员类别|原因|原因|注|
|--|--|--|--|----|-----|----|--|--|-|
|甲 |1 |2 |3 | 4 | 5 | 6 |7 |8 |9|
|-----------------------------------|
| |
| |
-------------------------------------
注:1.离退休人员类别:(1)离休 (2)退休 (3)退职
2.增加原因:(1)新离退休(职) (2)异地转入 (3)其他
3.减少原因:(1)死亡 (2)异地转出 (3)出国定居 (4)其他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表日期:

表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制单时间: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
| 社会 | | | | | |参加| |视同| |个人缴| |
| 保障 | |姓| |性| |工作| 年 月 日 |缴费| 年 个 月 |费首次|年|
| 号码 | |名| |别| |时间| |年限| |记入 |月|
| | | | | | | | | | |时间 | |
|----|-----|-----|-------|------------------------|
|年| | | | 缴费 | 当年缴 | | 个人帐户储存额 |
| | |当年|当年| 比例 | 费金额 | |------------------------|
| |上年| | |-----|-----|当| 上年止累计储 | 本年记帐 |本年止累|
| | | | |合|其 中| |其 中|年| 存额及本年利息 | 额及利息 |计储存额|
| |社会| | | | |合| |记|---------|---------|----|
| | |缴费|缴费| |---| |---|帐|小|个人 |单位划|小|个人 |单位划| | |
| |平均| | | |个|单| | | |利| |缴费 |转部分| |缴费 |转部分|合|其中|
| | | | | |人|位| |个|单|率| |---|---| |---|---| |个人|
| |工资| | | |缴|划| |人|位| | |储|利|储|利| |本|利|本|利| |缴费|
| | |工资|月数|计|费|转| |缴|划| | |存| |存| | | | | | |计|本息|
|份| | | | |%|%|计|费|转| |计|额|息|额|息|计|金|息|金|息| | |
|-|--|--|--|-|-|-|-|-|-|-|-|-|-|-|-|-|-|-|-|-|-|--|
|1 | 2 | 3 |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年份记录从当地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开始。

表八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单位名称: 发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单位编码: 年 单位:元
--------------------------------------------------
|序|姓|社会|缴 费|个人|至上年底止 | 本年度个人帐户记帐金额 | 至本年底止|
| | | |月 数| | 累计金额 | | 累计金额 |
| | | |---|缴费|------|-------------------|-------|
| | |保障|当|累| |合|其中: |合|企业缴费中|个人缴| 当年利息 |合 |其中: |
| | | | | |工资| |个人缴费| |划转部分 |费部分|-------| |个人缴费|
| | | | | | | |累计本息| |( %) |(%)|小 |其中个人| |部分累计|
|号|名|号码|年|计|基数|计| |计| | |计 |缴费利息|计 |本 息|
|-|-|--|-|-|--|-|----|-|-----|---|--|----|--|----|
|甲|1|2 |3|4|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
| |
|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当年记帐利率: %
本年度欠缴金额: 元;其中单位欠缴金额: 元
发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地进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时使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表式的基础上增加栏目或其他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
5.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6.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业务人员。
7.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正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日期。
8.上年末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9.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0.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1.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领取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2.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3.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4.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15.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18.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9.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20.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1.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增减变化时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间。
22.调出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23.调入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的单位名称。
2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25.缴费(支付)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26.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27.个人缴费本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剩余金额本息和。
28.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29.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时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为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30.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31.离退休时间,指参保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始离退休的时间。
32.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在本地区实行个人缴费后,所足额缴费首次记入个人帐户的时间。
3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按规定记入的全省或参保职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4.当年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计算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35.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月数和。
36.当年记帐利率,指每年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37.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按规定累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
3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9.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 %),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40.个人缴费部分( %),指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附件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的本息和(设为B);
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设为C);
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设为D)。
1.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
A=上年底止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本息和计算公式:
B=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月利率=本年记帐利率×1/12
即:
B=本年记帐额本金+∑〔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各记帐月,且1≤n≤12)
3.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即:
C=C1+C2

(1)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3)。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
其中: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
月利率
欠缴年度当年
=∑(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
欠缴额月积数
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欠缴年度当年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记帐月利率
即:
C11=∑〔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
年记帐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
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
=(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
年应补缴利息
二年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记帐
利率
……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
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
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
×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1/12
(2)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公式:
C2=∑(n月份欠缴额×欠缴月数)×欠缴年度上一年
记帐利率×1/12
(欠缴月数=m-n)
即:
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
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4.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计算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和(设为D1);
第二部分:补缴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设为D2)。
其计算公式为:
D=D1+D2
D1计算方法参考本办法1、2;
D2=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计算方法参考办法2。



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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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

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

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

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则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探析“执行难”

刘永强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的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原因何在?症结何在?出路何在?笔者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相当部分执行不能是市场风险的延伸
社会上对“执行难”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全部得到实现,才算执行完,才算执行不难,否则就是“执行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约建立和发展,为人民法院的壮大发展创造了机遇,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审判领域的不断扩大,申请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市场经济的规律告诉我们,由于市场风险引起的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市场风险并不当然地化险为夷,而是同时向审判、执行环节延伸。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债权人化解风险不是毫无意义,在债务人能抓住时机及时起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可以减少缓解债权人的风险,但从总体上说,诉讼本身(包括执行)并不能改变当事人所因有的风险,随意改革的深化,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生活的无序循环,人民法院成为整个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就必须有一部份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实现。而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经济圈中呆帐、坏帐等现象普遍,这一切且原原本本地反映到审判执行当中,因此,我们可以说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执行难,而是人们对经济的一种期盼,对法院的一种较高的期望。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做到以下三条,就不能认为执行难,一是法院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二是法院依据申请人的举证和必要的依职权查证,按法定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是除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保留的份额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而在现实中,由于自身认识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不断到法院要求“执行”,不断上访,这不但无端增加执行人员的工作,还在无形中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作广告,使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执行难有深刻的社会原因,而执法外部环境的恶劣,尤其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1)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浅薄,自觉履行意识差,更有甚者,相当部分执行人不但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规避、逃避执行,阻挠、抗拒执行。
(2)协助人难寻。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互相协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崇,法院执行工作有时很难找到积极协助者,贻误了执行战机。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三)执行立法滞后。目前,我尚无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法律对执行工作的规定少而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的多,规定的少,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
(四)人民法院内部自身的原因。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1、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一些相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这还特别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协助也可应付,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相助了,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虽然目前相当部分省市法院设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但由于无相关的人事、财政制度配套,仍无法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一盘棋”的执行格局,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2、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当前,虽然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离,但划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界限在于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审判庭和执行庭的职责也以此为界,这是从概念上来划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这种划分方法造成在实践中两者相互交叉,审中有执,执中有申,由于当前审判和执行机械的不合理分离,一方面造成对审判和执行监督困难,没有发挥审执分离制度应有的效能,另一方面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执行人员在接受案件时,往往要对案情重新熟悉,延误了执行,使被申请执行人常常得以从容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
3、目前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方式存在不少问题,限制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与审判工作相比,民诉法对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期间的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均由执行人员自由裁量决定。二是执行工作透明度不够。执行工作由审判阶段的“阳光操作”进入了“暗箱操作”。三是执行方式落后。执行人员包揽了全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取证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工作,忽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有的法律责任,忽视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力作用;四是执行缺乏应有的监督。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的专断性、随意性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监督。
4、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有限,人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应有的装备也未到位,可是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常分组执行,在突发事件面前,便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有时法院执行人员要用身体、鲜血阻挡凶猛的暴力抗法行为,在报章上我们常看到类似的报道,装备的不完备理是削减执行队伍的战斗力。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人员参差不齐,执行水平不高也是现存的问题,也是阻挠执行工作更一步提高的原因之一。
如何克服“执行难”?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已作出基调:改革。笔者现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坚定信心、大胆改革。
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就已达成改革的共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改革,改革是执行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执行机构改革是当前执行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又是强制执行法主体定位的前提和关键,要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的管理机构,确定执行格局,使执行成为合力,目前部分省市法院成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就是一种尝试、笔者认为,只要人事、财政等配套改革跟上,这应是当前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的一种有益的创新、改革。
(二)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
执行是一门艺术,是群众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结合的专门工作,而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却限制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各级法院要选配精干力量,充实执行队伍,要加强物质装备力量,注重业务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管理,对执行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效率。
(三)强化执行方式改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试行开庭执行
2、全面推行执行异议听证制
3、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
4、建立和完善执行长负责制
5、实行重大事项评议制
6、实行排期执行制
7、加强执行工作监督制度
8、公开督促执行
(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和媒体的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执法环境不尽如意,与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不够密切相关。只有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强大的压力,只有社会上造就人民法院执行的最佳势态,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出现“峻坡走丸,战功甚博”的效果,营造有利于法院执行的环境,法院有许多工作要做,要主动及时全面向本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依靠他们的领导、监督,取得他们的支持,这是一个重要的执行方法,同时要取得媒体的支持配合,营造声势,赢得理解,促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