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8:37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约束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督办、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电话函件催报、组织检查、跟踪督查、实地督办、调研核查、联合督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严格制度,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对政府系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进行督查。 
(二)对市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各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全会任务分解及市长、秘书长承担任务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织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市委、市政府为民兴办实事的督办和考核;负责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长处理的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件的跟踪督办及回复报告,负责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件的登记、转办、跟踪督办和汇总;负责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交办事项、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所作指示的督办;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督办;负责市委、市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落实事项的督办和反馈;市委、市政府领导特别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负责对口副市长分管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分解任务的督查落实;负责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对口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组织召开的市长办公会、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市长批给对口副市长批办件的登记、督办和反馈;负责对口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交办事项、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所作指示的交办督办;负责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四)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限反馈。对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按时办结并进行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类督查活动。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第五条 办理及反馈
督查事项办理实行立项、交办、督办、报告、销号归档和限时办结制度。
(一)决策督查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督办和反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市政府决策督查落实进展情况。《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政府文件确定事项按照具体要求时限办理,每半年要向分管领导及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进展落实情况;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重点目标由具体承担部门每季度将完成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的办理承办部门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进展落实情况。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应在会后20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专题会议、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定事项应在会后15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办理落实情况。
(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对领导批示件特急件和急件要做到随时转办,一般件务必于24小时内转办。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督办件必须当日转办,除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急件3日内、非急件10日内办结,并完成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上级部门的回复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对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急件应在3日内办结,非急件应在10日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办结报告应以承办机关名义报送交办单位,市长作出批示的要同时回复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交办单位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由领导批示指定的主办单位牵头或交办单位根据督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主办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以书面形式报告交办单位。
(四)回复和上报。由交办单位将承办单位的回复附上领导批示件后上报市政府领导。上级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由交办单位拟定回复报告,其中批示由分管市长直接办理的,由分管市长签批后上报;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长办理的,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市政府督查室报请市长签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督办事项的销号,由交办单位按程序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进行审定,认定为办结的,即可销号。对未按期办结和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进行跟踪督查,承办单位要随时报告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为止。
(六)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情况,由交办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以《政务督查》的形式予以印发,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条 政务督查制度
(一)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督查工作作为推动决策落实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通报评价、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重要政务活动及主要领导的调研检查活动要安排督查工作人员参加。   
(二)责任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要确定1名督查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衔接与联系,负责政务督查信息报送工作。
(三)通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各交办单位负责,通过《政务督查》对市政府决策督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承办单位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四)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逾期不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或上报的情况及办理结果内容明显失实,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市行政效能办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督查责任考核
(一)市政府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效能建设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未达到及时办结和反馈要求的,按效能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不及时,经督查仍落实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和“优秀”等次。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确定的督查联络员年终考核要征求市政府督查室意见。
(三)对政务督查工作承办量大且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按照行政效能考核办法予以加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2007年5月8日发布的《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兰政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2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地方性法规等的议案,以及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应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有充分的调查研究材料,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级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市政府的权限内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政策,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和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

  二十、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的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办理。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调整和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工作安排计划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草案、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四、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规定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工作会议研究处理。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方针;

  (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的其他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草拟,报市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可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其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九、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者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一般不参加企业庆典活动,不为企业题词。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但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安钠咖”在医疗上用作中枢神经兴奋药,但滥用就会成瘾,成为毒品。卫生部1979年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将安钠咖粉、针、片剂均列为管制的品种,只准供医疗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吗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麻醉药品、毒限剧药要严加管理,严防流毒社会,发生流弊,违者依法惩处。
近几年来,山西、河北、内蒙、辽宁等省、自治区一些地区的违法犯罪分子将医疗用的“安钠咖”贩卖到社会上,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秩序。为制止这种吸毒活动的蔓延,必须严惩贩毒罪犯。现将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转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等单位。要求严格加强对安钠咖、咖啡因等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5年7月12日法(研)发(1985)15号通知的精神,对于贩毒罪犯要依法从严打击,以震慑罪犯,张扬法纪,严厉制止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

附: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
被告人张水月,男,46岁,山西省闻喜县人,原系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志刚,男,42岁,山西省乡宁县人,原系乡宁县西交口卫生院停薪留职医生,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安章,男,41岁,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人,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志民,男,41岁,农民,山西省万荣县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吉祥,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机修车间主任,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长锁,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供销负责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1983年3、4月间,被告人张水月严重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药厂自行销售一类毒限剧药的规定,在明知购买者不是将毒限剧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贩卖给群众吸食的情况下,先后3次批准将本厂库存的一类毒限剧药原料“安钠咖粉”615公斤,非法出售给农民王法荣、王堂学2人(已另案处理。王法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堂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法荣、王堂学2人将所购“安钠咖粉”高价出售给山西省河津、万荣等地的群众吸食。
1983年5月,被告人郑志刚与郑安章相勾结,通过运城市制药厂职工陈耀东(已免诉)以乡宁县交口医院的名义,从该厂购买一类毒限剧药“咖啡因”50公斤,高价出售给乡宁等地的群众吸食。郑志刚非法获利1662元9角,郑安章非法获利316元。
1983年5月和8月,被告人刘吉祥先后两次从运城市制药厂购买“安钠咖片”900瓶(每瓶100片装),转手卖给被告人孙志民,从中非法获利198元。孙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众吸食,非法获利355元。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生产的“安钠咖片”340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1983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8003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众。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限剧药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使很多群众吸食毒限剧药成瘾,精神萎靡,无力劳动。万荣县1农民因吸食过量致死。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为制药厂厂长,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祥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众吸食,情节严重,已构成贩毒罪。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祥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