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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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境项目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排污费收入。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市本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中心城区和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测。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人)征收的排污费全部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足部分可用其他来源资金安排。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本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对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治理项目,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包括报告书、登记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分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或分批下达,按项目逐笔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上报的项目后,先就其使用资金资格进行初审,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项目轻重缓急及专家论证意见,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当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预算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提出,报市政府审定、经人大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收入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进度的有关资料,属贴息资金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到位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在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组织项目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有关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批准资金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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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牢固树立保护耕地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及记分办法
  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责任书确定的9项指标,分项考核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10分。年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校正数达到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得10分,柯城区、衢江区按剔除市直接审批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考核。每减少1000亩扣2分。
  (二)建设用地管理14分。
  1、年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上级批准数得3分,节余不加分。
  2、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健全得1.5分,实行窗口办文、办事制度和结果公开的每项各得0.5分。
  3、建设用地项目报件合格率达到80%的得2分。每超过10%加0.5分;每减少10%扣0.5分,直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4、1-10月全县(市、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报市、省、国务院审批数占全年建设占用耕地数达到60%得3分。每超过10%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每减少10%扣0.5分。
  5、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情况3分。200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5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00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8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00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95%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三)占补平衡15分。足额开垦与非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含易地补充耕地及上缴耕地开垦费折算面积)得12分,每增加500亩加1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柯城区扣除市直接审批占用耕地面积的补充耕地量。当年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四)规划修编14分。
  1、柯城区、衢江区完成本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得6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没有修编任务的县(市)得基本分。
  2、12月底前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得8分。文字报告、图件、数据、修编说明各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缺项的按项扣分。
  (五)土地监察15分。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5%的得4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上报省、市备案情况良好的得1分,反之不得分。
  2、"土地执法模范乡镇"4分。其中,开展率达到90%得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达标率达到65%得3分,每超过10%加0.5分,每减少10%扣0.5分。
  3、土地信访报结率达到95%的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土地信访中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信访比去年下降5%以上的得1分,上升的则不得分。
  4、全面落实巡查责任制的得2分,有制度落实不好的扣1分。
  (六)资金收缴6分。当年耕地开垦费等造地改田资金(按年底实际应收数校核)收费率达到95%以上得6分,未达到指标按比例扣分。
  (七)建设用地复垦10分。年内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转用指标管理试点的得1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八)土地收储6分。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机构人员的得2分;开展收购储备工作,建立宗地台帐制度得2分;做好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推出储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得2分。分项计分,未完成不得分。
  (九)科技与队伍建设10分。土地管理科技信息5分,其中:按规定年底前建立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开展县城所在地地籍数字化测量更新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队伍建设5分,县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一人次因违法违纪受查处扣2分。建立以中心所为主体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考核时各项扣分只针对本项指标,本项指标总分扣完为止。
  对市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考核保护耕地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依据
  (一)建设占用耕地、年内减少耕地、年内增加耕地以统计部门的年报为准。
  (二)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分别以上级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修编、审批,以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四)易地垦造耕地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32号)规定执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的,按照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发〔1999〕235号)规定执行。
  四、考核程序
  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对200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衢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表》,一并于2003年1月10日前报衢州市国土局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对提供的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市政府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对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同时抄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组织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六、本办法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 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由海关对出口商品进行审价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 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
第三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成交价格。
第四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予以审定:
(一)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第五条 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 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进行。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经营单位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预先申报成品出口的成交价格,并由海关在商品出口时进行审价。
对转关运输出口的商品,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价。
第六条 为合理审定出口商品价格,海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查阅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海关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价格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资料,以及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资料。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拒绝提供的,海关对其出口商品不予放行。
第八条 海关对低价出口的商品,区别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差额的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对别国产品将造成损害的出口商品,经海关调查构成伪瞒报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检举揭发低价倾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经查实后,由海关按规定发给奖金,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