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3:15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2]118号

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3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批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41号)要求,经招标、投标、评标、商务谈判等程序,国家局已组织完成了第五批国债支持的煤矿救护装备改造项目的设备集中采购签约工作。现将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接此通知后,请你局依据集中采购合同(附后)和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详见附表),组织有关企业主动与供货单位联系、落实集中采购设备的接货、初步验收、设备分发、投资清算、最终用户验收、售后服务衔接、自行采购计划编制落实等工作。

二、 接货及初步验收以有关合同及其附件为依据。省局出据的接货及初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金后,继续支付合同总额的60%货款的依据,请各省局在接货后7日内完成接货及初步验收的相关手续。

三、 设备分发以本次印发的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为依据;设备分发必须履行严格的分发、接收手续,严禁截留、转移或挪做它用。完成设备分发工作后,在上报当月“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的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国家局报告设备分发情况。

四、 投资清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投资,自中标人向最终用户出据所购设备的全额发票后,计入项目单位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73号),同时核销省局相应的投资额;自行采购设备的投资清算比照国家局集中采购的投资清算方式进行。

五、 最终用户验收。最终用户验收的依据是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相关约定,最终用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对中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性能、附(备)件、售后服务等合格性的认定依据,同时,也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最后10%的质保金的依据。请各省局组织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将最终用户验收证明文件报国家局,愈期不报者,按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处理。

六、 售后服务衔接。主要是衔接服务方式、服务网点、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内容。

七、 自行采购计划编制与落实。

1. 自行采购计划的投资额,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额减去国家局集中采购的合同总额后的余额编制。自行采购计划的最终用户为可研报告中批准实施救护装备技术改造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2. 自行采购的计划投资按下列原则安排:

⑴优先安排本次集中采购的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配套校验仪;

⑵井下救灾通讯工具;

⑶气体检测仪器、气体分析仪;

⑷大型灭火装备;

⑸其它抢险救灾专用工具、器材。

3.各省自行采购计划编出后要报国家局备案,备案主要审核是否按前两款规定安排自行采购计划,备案期7天(以当地邮戳日或文件送达日为准,截止时间为11月底。),备案期内若无异议,即视为生效。无特殊情况,各省自行采购计划均须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的计算。从2002年10月份起,各类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均计入“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项目单位的“救护装备”分项中,由省局汇总后再报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预付款按(单价×数量×30%)计入10月份工作量;集中采购设备的另外60%货款和10%的质保金计入工作量的时间,国家局将另行通知;自行采购设备的工作量按支付日期计入当月工作量,质保金计入最后一次支付货款的当月工作量。



附件:

1、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合同(复印件);

2、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表。





二ОО二年十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9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保险业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国家制定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也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近年来,文化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保险业通过提供风险保障、推出便捷服务、发挥投融资功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不仅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而且有利于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培育新的增长点。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努力开拓新的保险服务领域,服务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二、开拓创新,大力开发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

  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要积极推进文化产业保险的创新发展,努力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在现有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基础上,保监会和文化部将共同组织开发、分批确定文化产业保险险种,并推进有关试点工作,有重点地推动当前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发展。第一批试点险种和公司见附件,试点经营期限为两年。与试点险种承保责任性质相近并符合文化企业特定需求的险种,列入试点工作支持范围。

  支持寿险公司积极开发为文化企业提供人才激励配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其他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共同促进文化产业保险的创新发展。

  三、优化管理,提升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险服务水平

  对于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要着眼于有效分散风险,加强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文化产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同时,建立文化产业保险风险数据库,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适当降低费率。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出口和海外投资业务的信用保险承保,防范化解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企业“走出去”中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促进文化企业海外投融资业务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为文化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深入进行相关行业风险研究,协助文化企业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提升风险预防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

  鼓励文化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支持专业、权威的文化产业评估、鉴定服务机构,为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服务。

  四、改进服务,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功能

  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和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在遵循市场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发行的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加强相互合作,保险机构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文化产业融资方面的不足。

  五、加强协调,建立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并主动提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数据信息,宣讲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和重点,争取保险机构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文化机构和企业,引导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制度基础。整合文化产业和保险资源,进一步完善“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研究开发文化产业保险业务的网络受理系统。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注意借鉴国内外开展文化产业保险业务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调研论证、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动员本地区文化企业参与保险、运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加强文化产业项目推介工作,不断完善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同时,认真做好文化产业保险试点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分析,并及时向保监会和文化部报告。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有关政策支持。


  
  附件:第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及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及公司
  

  一、试点险种:

  1、演艺活动财产保险

  2、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

  3、演艺活动取消保险

  4、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

  5、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

  6、艺术品综合保险

  7、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

  8、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

  9、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

  10、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11、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

  二、试点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长春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取得《项目资格证书》实施拆迁的;
(三)无《拆迁岗位证书》从事拆迁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项目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岗位证书》、《拆除许可证》的。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拆除许可证》实施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除。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