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21:34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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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根廷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或对外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九日起使外交关系正常化。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根廷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阿根廷共和国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涅范围以内的海域的管辖权。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一俟行政手续和准备工作就绪,即互派大使。为此,两国政府同意按照国际法,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

      驻罗马尼亚大使        和宗教副国务秘书

        张海峰         何塞·马利亚·鲁达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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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8〕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是指省级收取和使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报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地质勘查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地质遗迹保护支出、地质科研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国有重点矿山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矿山环境治理等问题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等。

  第六条 省地质勘查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30%-40%转入省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煤、铁、铝等资源勘查项目支出。

  第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用于2007年1月1日前矿权已灭失的矿山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生态地貌环境毁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和其他废弃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地质遗迹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地质地理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支出。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而又需要治理的支出。

  第十条 地质科研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科技攻关,解决地质勘查、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技术难题,以提高地质矿产科研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一)管理支出,包括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矿产及勘查监管工作经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项目审查经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和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以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时的储量核查费、评估费、公告费、登记费、咨询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省直地质勘查等有关部门、各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选定。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项目预算书》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或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编入年度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审定程序研究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省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决算。省级承担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科研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和决算。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项目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项目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和租赁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成本(费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不得虚列支出或工作量,造成项目成本核算不实。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经费:

  (一)应由经常性支出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资金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收益的分配,按本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发布《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本文废止。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深圳分公司,
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制定、修改、审核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的职责。现就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和已经废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清理,并于1999年2月10日以前将清理结果(文件及磁盘)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为严肃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和开发,要求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新险种开发权限应相对集中。
三、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新险种应即时向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报备。报备的条款费率文本一式三份包括有关的市场分析预测报告。文本须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外文书写的条款,可作为附件,但中外文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保险条款业经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执行。
四、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如需对已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修改,须重新报备。
五、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备保险条款时,须填写“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
六、未经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批准,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已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时,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内容或浮动费率。
七、1999年2月10日以后,任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有效条款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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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条款名称|经营区域|险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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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1.有效条款指目前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
2.“险别”一栏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批准单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具体分行。如未经批准或备
案,请在“备注”栏说明。

废止条款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条款名称|经营区域|险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废止时间|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废止条款包括曾经使用但目前已经废止的保险条款;
2.“险别”一栏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批准单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具体分行。如未经批准或备
案,请在“备注”栏说明。

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
------------------------------
| 报备单位 | | 险种名称 | |
|------|---------|------|----|
| 险 别 | | 开办区域 | |
|------|---------|------|----|
| 报备时间 | | 受理时间 | |
|----------------------------|
|保| |
|险| |
|责| |
|任| |
|-|--------------------------|

|责| |
|任| |
|免| |
|除| |
|----------------------------|
| 保险费率 | |免 赔 率| |
|------|---------|-----|-----|
| 保险期限 | |无赔款退费| |
|----------------------------|
| | |
| 备 案 | |
| | |
| 说 明 | (印章) |
| | 年 月 日|
|----------------------------|
| | | |处| |
| | | |理| |
|同| |同|意| |
|意| |意|见| |
|备| |备|-|-----------|
|案| |案|部| |
|说| |时|领| |
|明| |间|导| |
| |经办人: | |批| |
| | 年 月 日 | |示| 年 月 日|
------------------------------
说明:1.外资财产保险分公司报备条款,填写此表一式三份;
2.险别中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备案表统一采用A4纸。



19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