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公通字〔2000〕1号2000年1月3日)
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
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
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
(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晶种
(一)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
(二)5.6MM小口径运动手枪
(三)7.62-9.65MM大口径手枪
(四)4.5BEM气步枪
(五)4.5lUM气手枪
(六)12#运动猎枪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数量
(一)根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射击运动单位的实际需耍,按标准配置,并可按开展射击运动的项目数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比赛中损坏枪支的更换以及满足运动员参加射击集训的需要。
(二)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齐备,有条 件开展小口径和飞碟射击项目的县级射击运动单位,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由国家体育总局报公安部批准后,可按地(市)级射击训练单位配置标准执行,其他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按县级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执行。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射击运动枪支配置按此办法执行。
(四)本配置标准规定的均为最高限额。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为推动“以工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工作的新局面,提高全市企业重质量、创名牌的意识,激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多享誉全国、全省的优质名牌产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双兴”规划,重奖荣获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激发全市企业重视质量、争创名牌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以工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奖励范围
本市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名牌产品、衡水市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衡水市知名商标的各类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民营)。
三、奖励标准
1、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对荣获“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省给政策市财政支付的5万元);
3、每年评定20个“衡水市名牌产品”、20个“衡水市知名商标”,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方式
1、市政府按以上标准对获奖企业在名牌(优质)称号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使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奖励,下次复评再入选再奖励。受省奖励的企业,按以上标准同时享受市政府的奖励。
2、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实统计后,报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列支。
五、申报评审步骤
(一)省级以上名牌、商标
1、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申报条件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评;
3、按照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评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4、加强跑办,力争入选。
(二)市级“衡水市名牌产品”、“衡水市知名商标”
1、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孙志人任组长,副市长赵明磊为副组长,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乡企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扈同春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长牛仁兰、市工商局长尚俊廷任副主任;“名牌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牛仁兰同志兼任,“商标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尚俊廷兼任。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获得名牌和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