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1〕126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行为,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吸收外资股份的决议;
2、外资参股的可行性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案;
3、公司业务发展、资产、分支机构分布等基本情况;
4、拟参股的外资股东的有关背景材料;
5、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经批准进行外资参股的中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外资股东的材料,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1、公司董事会同意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决议;
2、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
3、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给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4、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
5、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三、参股的外资股东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中保险机构不得少于两家。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开业的外国保险集团或公司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
四、外资股东的股本金应当在通过中国保监会资格审查后2个月内足额到位。涉及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等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在股本金到位后的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
五、参股的外资股东,自参股协议签订之日起或参股资金到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转让时,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有任何关联关系。
六、中资、外资股东作为投资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七、中资保险公司要按照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聘请信用优良的财务、法律、资产评估及审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对外资参股工作进行咨询、辅导,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八、外资参股的中资保险公司,应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等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与国际通行的公司运作方式接轨。
九、中资保险公司要及时向保监会反映和汇报吸收外资参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未经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与外国企业签定任何参股协议。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厅投资[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和《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647号)要求,现将2002年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审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将于2003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对第一、二、三批取得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年度审查。2003年2月20日至2003年3月20日受理各地经贸委和中央企业的年审材料,过期上报材料将暂缓年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及中央企业,要对所属各招标机构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按期报送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
三、年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2002年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总结。包括成绩,工作经验,有无重大变化(如法人代表更换、转制等),有无违规行为,何原因受到何部门或地方何种奖励或处分等。
(三)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完成招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国内招标项目(国债项目和非国债项目)表、国际招标项目(国债项目和非国债项目)表及招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
(四)与招标业绩一览表各项对应的招标委托(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单独装订)。
(五)国债技改项目招标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名单。
(六)招标机构年审材料目录(见附件二)装订在所报材料的首页。
四、年审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政策与外资处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64、63193601
传真:(010)63193051
附件:一、招标情况汇总表(表一)
国内招标项目表(表二)
国际招标项目表(表三)
二、招标机构年审材料目录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