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40:43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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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 文件
     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委)、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有关
部门,有关学校、有关单位: 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
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生产、服务第一
线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缓解劳动力市场上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人才紧缺状况,我们决
定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制度创
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以经
济结构调整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引导职业院校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
需要出发,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
位,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
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实践教学,努力造就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
技能型人才。
  二、目标任务 
  适应我国现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际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技能型人才的紧缺
状况和相关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优先确定在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
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四个专业领域,在全国选择确定500多所职业院校作为技能型紧缺人
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建立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有效加强相关职业院校与各
地推荐的140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不断加强基地建设,扩大基地培养培训能力,
2003-2007年相关专业领域共输送毕业生 100万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共提供短期技能提高培
训300万人次,缓解劳动力市场上技能型人才的紧缺状况;发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
地在探索新的培养培训模式、优化教学与训练过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对社会
和企业需求的反应能力,促进整个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当地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
的优先专业领域,并在职业院校确定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与企业等用人
单位的合作,培养大批当地劳动力市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基本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
才的需求。
  三、实施措施 
  (一)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机制,实行根据企事业用人"订单"进行
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 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拟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确定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
作为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能型紧缺
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另行文)。参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
和在职职工的培训提高,与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要
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知识技能
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习成果评估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有责任为合
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应接受教师和学生进行见习和实习。职业技术院校要关
注企业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
行业与企业要支持相关职业院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探索,建立主要由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
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实施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
  为了适应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要求,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职业院校数控技
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和护理专业领域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
训指导方案 (另行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
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
过程,采用先进的教学模式,重视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对
技能型人才的实际要求来安排文化基础课程,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课程的比重,削弱职业
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考试的做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支持职业院
校根据实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文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进行必要调
整。相关职业院校有权自主决定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专业的学生是否参加文化课程统一考
试。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时,要按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确定考试科
目和考试标准,要有利于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训练目标,防止把职业
教育办成应试教育。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满足就业需要,有利于提高
学生职业能力,有利于办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完善对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机制,要把毕业生专业基本对口的就业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要依据。 
  (三)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扩大相关院校的自主权。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推行学分
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支持院校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
要,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对于相关专业领域各个年级的在校学生,
职业院校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尽快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职业院校要努力扩大专业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及时把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核心教学与训练项
目用于企业在职职工、转岗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
  (四)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
  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
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
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
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使学生在取得学
历证书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
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
  四、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
根据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知识、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
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
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
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委托国家重点建设的职业教育师资
培训基地及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与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和单位合作,在
2004年将相关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轮训一遍。积极创造条件,
选拔和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出国进修。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符合教育
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要关注相关专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
教学内容,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按照职业院校国家规划教
材的管理原则,组织开发和编写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教材。各地和职业院校要注意在现
有教材资源中选用适合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教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和编写实
验教材、校本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专业教学提供丰富、多样和实用的教学材料,丰富
教材形态,建立具有明显特色的教材体系。 
  (二)加大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
  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为"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
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改善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
教学和训练条件、支持教师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职业院校专业
建设的投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职业
院校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等,在经费安排上要向承担技
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倾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也
要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倾斜。相关的职业院校要优先保证技能型紧缺专业的经费投入。 
  (三)加强领导,促进"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顺利
实施。 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对于促进我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
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并与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相结合。要加强对当地
相关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
务。要发挥专家咨询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关领域人力资源需求的调研,指导专业课程和教材
的开发,保证各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的质量。要及时总结实施"职业院校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经验,并及时推广到其他院校和其他专业领
域,推动职业教育更加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要。

                      教育部
                    劳动保障部
                    国防科工委
                    信息产业部
                      交通部
                      卫生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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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5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豆制品产销管理,防止劣质豆制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区“三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豆制品系指以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面筋及以大豆、杂豆为原料,经熏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食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范围内从事豆制品产销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技监、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豆制品的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豆制品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生产

  第五条 凡以经营为目的的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申领《排污许可证》,使用锅炉设施或租赁房屋的还应取得《锅炉使用证》、《出租房屋许可证》。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锅炉操作人员应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未取得上述所列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
  第六条 生产豆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选址合理,生产经营场地距周围污染源20米以上;
  (三)有与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相适应的生产用房;
  (四)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和符合安全条件的锅炉设施;
  (五)有产品卫生检验室或落实委托检验的代检机构;
  (六)“三废”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七条 豆制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
  (二)产品卫生符合国家GB 2711-1998标准;
  (三)生产用的原辅料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入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定型包装、预包装豆制品的标签标识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销售

  第八条 凡进入嘉兴市区的豆制品,必须凭豆制品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销售供货发票上市销售。销售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企业证章。
  第九条 市场(包括商场、超市等,下同)举办者应设立管理机构,按照“谁举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把好豆制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关。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与豆制品经营户签订豆制品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豆制品经营户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做到凭证凭照经销。
  第十二条 豆制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从业人员要穿工作服上岗;
  (二)各类散装豆制品的销售要明码标价,载明豆制品名称、
  单价、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
  第十三条 豆制品经营户销售的豆制品必须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并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做到货单同行。
  经营户或生产企业向餐饮、集体伙食单位供应豆制品时,应出具销售凭证,采购者应当索取销售凭证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豆制品经营户应遵守秩序,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市场管理机构要配合执法检查,对违规销售豆制品的摊位应根据经营责任书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浅谈罪犯计分考核中的三个实践问题

李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自2002年施行以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改造环境,极大地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对于维护监所秩序的稳定,更好地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本人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当然,这只是细节上的。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深入,我们终究要面对这些问题。下面,本人浅谈几点,供同仁参考、指导。
问题一、计考月内罪犯调单位,其奖励分如何评定?
此种又分为两种情况。
1、是监狱内调动。这种情况各监区、分监区可及时勾通,恕不详谈。
2、罪犯调出监狱。常规的作法是调出之监狱将调出日前的计考基础分算好,把计考档案交给调入之监狱,然后由后者到当月的20日后计算奖励分。这样表面上没有什么不妥,但我们知道各监狱之间因为行业和工种不同,其基础分计算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差别甚大。比如说:罪犯王某于4月5日调出,之前基础分共10分。4月6日--20日同样改造,,基础分却拿了30分,同样15天,分数却成3倍,因为调入单位的完成任务的加分辐度大。假如王犯于3月21日调入,肯定比现在多拿奖励分,再假如恰恰因为此种差别而导致罪犯没拿到积子或表扬,其势必产生大的思想波动,甚至引发申诉等行为,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被动。这种做法,程序上公正,实体上不公正。
措施:按照“取上不取下”的原则操作。
1、如果由加分辐度高的监狱调入加分辐度低的监狱。由前者把调入前的基础分算好,将计考档案交给后者,另附一张所在分监区(监区)的加扣分标准(供对照用),再由后者依照自己的加扣分标准正常月考核,至月底,由后者计算奖励分。因为罪犯在调入前拿到了较高的基础分,现在加分辐度低的监狱计考,不存在奖励分计算上的损失。
2、、如果由加分辐度低的监狱调入加分辐度高的监狱。由调出之监狱把调入前的基础分算好,将计考档案交给调入之监狱,另附一张所在分监区(监区)的加扣分标准。至当月20日,由后者对调入之前完成及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一律按本单位完成任务的加分标准照天数予以补加,对扣分的部分则不予变动,如图1。有的同志会问推翻前者3月21日---4月5日的加扣分,全部由后者来考核不更好吗?本人认为日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而罪犯对于拥有裁判规则的监狱来讲又处于弱势,此种行为只是为了弥补当前计考所造成的实体不公正采取的补漏措施,系权宜之计,并不能否定前者的正确性和严肃性。
二、当月二个或多个罪犯的基础分相同,其奖励分如何评定?
1、罪犯基础分相同奖励分相同的情况,不存在问题。
2、罪犯基础分相同但奖励分不同。一般的作法是通过电脑排序(一般为2人,2人以上比较少见),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分配奖励分,或者是民警讨论,再者是增加上等级奖励分一个名额,让2人都得上位奖励分。应该说这三种方法都不科学:第一种于法无据,第二种没有说服力,至于第三种表面上看还行得通,在计考实践中大多数单位为了追求人均奖励分6分,在确定不同等级奖励分的人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对奖励分等级人数进行适度调控,包括稍微突破奖励分比例上限。但严格讲,这是有瑕疵的,一是无法可依,《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12条只规定省局和监所可对奖励分进行动态调控,理论上分监区和监区无权突破奖励分比例上限(人均奖励分可以低于6分)。二是照顾了个别,却牺牲了普遍的公正。实践中,为了照顾基础分相同的罪犯(特别是出现3人以上)而比较厉害地突破了奖励分比例上限,压缩了下一级奖励分的人数,使之以下等级的罪犯皆受到影响,造成了执法事实上的不公。
措施:按照“先改造、后劳动”的原则予以分配。
罪犯计考核总的思路是思想分55%,劳动分45%。所以在罪犯出现此种情况时,以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规范四项之和最高者排为上位。如若四项之和相同,以基本规范高者为上位。
问题三、分监区之间、监区这间合并或监狱之间大规模调犯,罪犯的奖励分如何评定?
1、在一个监狱内的分监区之间或监区这间合并。如果可以,当月仍按各自分监区(监区)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进行操作。20日后,以各自的分监区(监区)的名义上报计考汇总表,下月按调整后的新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操作,这样就不存在计考上的混乱。
2、如果20日后必须以调整后的分监区(监区)为单位上报一张计考表的话,如大规模的调犯。合并(调犯)之前,先由合并前(调犯前)的单位移交计考档案和单位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之后由接收单位仍然按照各自的标准予以考核。20后,对各自的罪犯分别进行基础分排序,然后把两表序号相同者放在同一顺序,进而合并成一张计考表。这时可能出现此种情况:序号相同的两犯处在上、下等级奖励分的拐点,谁为上位,谁为下位?我们可参照“先改造、后劳动”的原则,用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规范四项之和除以劳动规范,百分比大的排在上位。
罪犯计分考核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放在时间的长河里检验。同时它又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的法律解释没跟上之前,我们必须站在尽可能公正、科学的角度进行操作,以维护它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上的措施有的已超出了监狱的权限,还需要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或修订规则,以期使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