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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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全
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已取得很大成绩,成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
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划,切实办好职业
技术教育,使这一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附: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于1986年7月2日至7月6日,在北
京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研究、明
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

  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任务和工作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一年来,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在已经形成的规
模基础上,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1985年底,全国共有中等专业学校2529所(不
含中等师范),在校学生101万人;技工学校3548所,在校学生74万人;职业中学
8070所,在校学生229万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118所,在校学生6万多人;全国
各地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1345个,共培训了177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
校生人数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36%。最近,国务院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在
农村推行“星火计划”,并在帮助贫困地区工作中强调智力开发,这对城乡职业技术教育是
有力的推动。

  目前,职业技术教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层次和结构不能
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没有形成所有经济部门,尤其是工业企业都能依靠职业
技术教育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格局。第二,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还很薄弱,发展很不平衡,
许多地方的农村基本上还是单一的普通教育。第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发展缓慢,潜
力未充分发挥出来,招生规模同“七五”期间的需求差距很大。第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不高,相当多的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经费严重不足,缺少基本的教学设施和实习条件,社会
迫切需要的某些专业仍然短缺或十分薄弱。

  会议确定,“七五”期间全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在1990年前后使全国大
多数地区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达到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大体相当;五年内培养出
800万初级、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初步改变人才结构上初级、中级比例过低的不合
理状况;要培养上千万新的技术工人,努力提高中级、高级技工的比例;使多数回乡的初中、
高中毕业生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技术培训;办成一批起示范作用的学校和培训中心;积极推
行“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1990年以前全国大多数地区
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不经培训合格不得走上工作岗位的制度。

  因此,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改革体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结合需要大
力发展,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大家来办的方针。在发展中注意调整和提高,努力增进社
会效益,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产
业部门对实行这个原则必须坚定不移,不能有任何动摇。真正落实这一原则还需要一个创造
条件的过程,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地区对于培训的程度也有不同的需要,因此,在贯彻
这个原则时不应“一刀切”。对于那些具备条件却又不实行的单位,劳动部门和经济主管部
门要给予行政干预。

  这里说的“培训”,包括系统的学校教育、各种短期培训、单项技能培训以及按某些工
种或岗位的特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教育的培训。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学
校是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骨干,其他各种培训是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无
论现在或将来都是社会所需要的。这些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各自不同的任务,互相促进,互为
补充。

  这里说的“就业”,包括向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三类企业事业单位输送专业人才、技
术工人和其他熟练劳动者。只有打开广阔的就业渠道,职业技术教育才可能蓬勃发展。为了
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的效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形式的培训要根据各种行业和岗位
的不同要求进行。社会招工,应当在专业和工种对口的原则下,对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
生择优尽先录用。

  目前各企业部门每年招收的上百万学徒工,也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加以改革。可以增列学徒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培养要求,在企业(车间)
进行技能训练,同时在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文化基础和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再
按合同条件正式录用。为此,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对全员劳动生产率的计算方法作必
要的调整。

三、明确农村办学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农村的1.2亿初、高中毕业生,是亟待开发的巨大智力资源。几千万在校的中学生,
也需要有建设农村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职业技能。如果使他们在原有文化基础上再掌握一定
的专业知识和实用生产技术,将会对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起极大作用。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关键在于办学思想的转变。农村教育应该从单纯为了升学转到
为本地区培养具有实际生产技能和中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并适当兼顾向高一级学校输送
新生的方向上来。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确立为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
为农民劳动致富服务的办学思想,并逐步形成培养初级和中级技术、管理人才的能力。城市
各类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去向也要有一部分面向农村。

  在农村,必须把就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和安排。必
须把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技术推广结合起来。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不能照搬城市的做法,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
基础,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以发展初、中级职业技术教育为主,长期与短期结合,大
力开展周期短、见效快的培训;有条件的县应当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作
为骨干和基地;普通中学也应根据需要开办职业培训班或开设职业技术课。农村发展职业技
术教育应当与普及义务教育结合起来,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应当看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个部
分。

  为了提高办学效益,农村更要强调横向联合。县人民政府应切实负起统筹领导的责任,
把教育、农林牧渔、科技以及有关的业务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的力量组织起来,提高现有文
化、教育、科技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作用。同时,要加速农业中
专的改革,使它更好地发挥骨干作用,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四、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

  中级专门人才和中、高级技术工人比重过小,是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产品质量低的
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建立高级技工、技师的培训、
考核、晋升制度。

  中等专业教育是一种成功的培养中级专门人才的制度。但现在中专发展缓慢,一部分老
中专已改为高等学校,余下的也很不稳定。问题在于没有根据这个教育层次的作用和性质,
恰当地确定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因而影响了办学单位和师生的
积极性。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4年、高中毕业生学制2至3年的中专,与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在培养目标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不应简单地划入中等教育。中专一般不要改为专科,应该坚
持办下去。对于合乎办学基准规定的初中后4年制中专,政策上要相应作一些调整。专科和
中专的学制等问题,国家教委准备会同有关方面抓紧调查、论证,提出方案,以便从教育体
系的整体上理顺关系。

  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发展和加强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使之逐步同我
国的技术工人队伍应有的规模相适应。目前,企业中不少青年技术工人脱离本职工作的需要,
盲目追求高层次文凭,争当干部,这种情况不利于技工队伍的稳定,也影响整个技工队伍素
质的提高。应当为工人开辟一条进修提高的道路,即完善工人的技术等级制度,增设技师职
务系列,引导青年工人向中级、高级技工以至技师的方向发展。要逐步对技工学校和职业高
中毕业生,经过技术等级考核,按实际达到的水平发给相应的证书。这样既可以鼓励在职工
人安心本职工作,又能提高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要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逐步将包分配改为不包分配,由用
人部门择优录用。中专和技工学校还要改革助学金办法,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以提高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些改革要经过试点逐步推行。中专、技工学校要面向社会招生,以利
于发挥学校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增加办学活力。

五、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并结合行业特
点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正确处理文化基础和专业教育、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的
关系。要重视必要的文化基础和理论知识的教育,但不应脱离培养目标,盲目追求知识的系
统性和理论的深度。培养技术工人的,应侧重操作技能的训练。职业技能训练必须严格要求,
坚决克服和防止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

  职业技术教育有自己的特点,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自身的规律来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
量。只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都应当给以积极的支持和
肯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条件,分期分批地对现有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充实和提高。

  缺乏师资是当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严重问题,要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现有的
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专业课师资,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也要承担为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师资的
任务,并列入国家计划。可以从4年制中专和技工学校中选留优秀毕业生,经过进修提高,
担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实习指导教师;还要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上选调有实践
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能工巧匠担任这类教师;可以选派一些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国外职业
技术教育的经验,以加强短缺薄弱的专业。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除国家专项补助和已列入中央、地方
财政预算项目外,各有关办学单位也要尽力支持。地方财政应在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同时,
使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能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两个增长”。
城市、农村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主办的培训中心应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结合
专业举办小型的工厂、农场、商店或服务性企业。使学生既通过实践掌握职业或专业的技能,
又可以用所得的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对职业技术学校所办企业,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植政策。

六、加强领导,逐步改革领导管理体制

  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涉及许多部门,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家来办。经济部门和企
业尤其应根据各自行业的优势和条件,大力办好中专和技工学校,积极扶植职业中学和各类
职业技术培训事业,发展企业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对口的企业应结合自己的
劳动和设备条件,积极接纳和安排师生下厂(场)进行生产实习和业务实践。

  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逐步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也能调动各业务
部门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自主权的管理体制。国家教委在国务院领导下,从宏观上统筹管
理全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财政、劳动人事各部门分工管理有关职业技
术教育的各项工作。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工作,在国家教委的统筹指导下,
仍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在地方,除必须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以外,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
计划、布局、学校设置、人才合理使用等,应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统筹领导。面向城市的,
一般实行省和中心城市两级统筹;面向农村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领导下,
由县负责统筹。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各级政府的统筹,支持地方进行有关的改革
试验,同时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业务上给地方以指导和服务。地方政府在实行统筹时,
要尊重学校主管部门的权限,充分考虑主管部门的指导性建议,照顾各部门的需要。

  会议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首先帮助各级干部克服单
纯发展普通教育的观点,扭转某些同志一感到人才缺乏就只想多办大学的现象,改变某些单
位只考虑安置就业、对提高劳动力素质注意不够的状况。其次,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现状
和发展前景,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总体规划,不要互相攀比。要制订具体政
策,推动体制的改革。第三,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协调机构,具体形式由地方自行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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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应当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确定。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当如实向代征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机构参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为市供水总公司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向代征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一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况向代征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底考核。无故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负责代征的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建委应当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污水处理企业、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拨付到市建委。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市建委负责监测水量,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水质。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内燃机是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国防装备的主导动力设备,内燃机工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内燃机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等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已成为全球内燃机生产和使用大国。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内燃机产品在节能环保指标上仍有较大差距,关键核心技术欠缺,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不健全,高能耗、高排放、低性能内燃机产品仍在广泛使用,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潜力巨大。为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促进节约石油资源和改善空气质量,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强统筹协同,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内燃机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推进内燃机替代能源多元化应用,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降低内燃机燃油消耗率,提高我国内燃机产品的节能减排水平和内燃机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到2015年,节能型内燃机产品占全社会内燃机产品保有量的60%,与2010年相比,内燃机燃油消耗率降低6%-10%,实现节约商品燃油2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2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10%,采用替代燃料节约商品燃油1500万吨;培育一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等再制造重点企业;实现高效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主机及其零部件生产制造装备的国产化、大型化;建立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重点领域和任务
  (一)乘用车用发动机。汽油机方面,重点推广应用增压直喷技术,掌握燃烧和电子控制等核心技术,开发直喷燃油系统、增压器等关键零部件,鼓励2.0升以下排量特别是1.6升以下小排量汽油机采用增压和直喷技术,推广轻量化技术。柴油机方面,重点推动提高整机热效率,推广应用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以及电子控制技术,鼓励发展乘用车用柴油机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及排气后处理系统。
  (二)轻微型车用柴油机。轻型商用车柴油机方面,重点推广应用高压共轨、电控单体泵等先进燃油喷射系统,加快增压技术的应用普及,掌握整车标定和匹配技术。微型车用柴油机方面,加快推广应用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燃油滤清系统和增压系统,提高燃油经济性和可靠性。
  (三)中重型商用车用柴油机。加快高效涡轮增压、余热利用、动力涡轮等技术应用。加强内燃机机械效率提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重点开展低摩擦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智能化、模块化部件的产业化应用,实现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动力总成的优化匹配。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加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排灌机械、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与配套装置之间的优化匹配,大力推广应用增压及增压中冷技术,推动以高效节能多缸小缸径直喷柴油机替代单缸大缸径柴油机。
  (五)船用柴油机。重点推进船用中速柴油机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智能化控制技术、高压比增压器、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废气再循环技术等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应用,推进船用低速柴油机动力系统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低速低负荷工况下燃用重油技术、柴电混合动力系统先进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应用。
  (六)通用小型汽油机及摩托车用汽油机。重点开展二冲程汽油机多气流协调导向性高速扫气道等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研究,加快推广四冲程汽油机应用空燃比精确可控的电控技术,加强通用小型汽油机及摩托车用汽油机高效传动和动力匹配、性能优化和排气后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七)关键部件产业化应用。重点开展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和改善喷油器总成、电控执行器、轨压传感器、进油计量阀、电控单元生产的质量控制。提高增压器制造水平及其自主研发能力,掌握可变几何截面涡轮、可调多级增压、汽油机增压器、增压器轻量化等关键技术。
  (八)排气后处理装置。重点提升选择性催化还原器、颗粒捕集器、废气再循环系统、三元催化和氧化催化转化器、在线诊断系统、关键气体传感器的技术水平,加强排气后处理装置与整机的协调匹配,提高产品生产与使用的一致性和产品的可靠性、耐久性。
  (九)内燃机制造过程节能。重点推广薄壁铸造、精密铸锻、热处理及表面加工等绿色制造工艺,实现内燃机生产过程节能节材。鼓励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出厂试验环节使用具有高效能量回收功能的交流电力测功器,回收利用内燃机测试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和电能。
  (十)替代燃料内燃机产品研发。鼓励替代燃料发动机与现有发动机制造体系兼容。积极发展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生物柴油内燃机。开展汽油/甲醇双燃料点燃式内燃机、柴油/甲醇双燃料压燃式内燃机的应用试点工作。加强内燃机高效燃用替代燃料、有效控制非常规排放等基础研究,重点掌握耐醇燃料供应系统、天然气供应系统、点火及其电控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适于内燃机应用替代燃料专用润滑油和排气后处理技术。
  (十一)内燃机产品再制造。制定实施内燃机产品再制造推进计划,积极开展内燃机产品再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优选再制造技术路线,完善再制造工艺流程,支持采用表面修复等关键技术,建立健全有利于旧件回收的市场体系,推广符合标准的内燃机再制造产品,鼓励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开展再制造。
  三、重点工程
  (一)压燃式内燃机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示范工程。加快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在车用柴油机上的推广应用,加强电子控制系统、高动态响应执行器和超高压运动偶件关键制造技术和工艺研发,开展先进制造工艺和加工装备技术改造。到2015年,新生产的车用柴油机全部应用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5%-8%。
  (二)点燃式内燃机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示范工程。加快缸内直喷燃油系统在车用汽油机上的推广应用,重点推进缸内直喷汽油机燃烧系统及其高压喷油器总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开展燃油喷射泵、电控喷油器等关键零部件制造工艺和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到2015年,30%-40%新生产的车用汽油机产品应用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8%-10%。
  (三)内燃机高效增压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加快高效增压系统在内燃机上的推广应用,重点掌握汽油机废气涡轮增压器材料和制造工艺、轻型车用柴油机可变截面增压器生产制造技术和中重型车用柴油机复合增压匹配标定等技术。到2015年,多缸柴油机增压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高效增压技术在车用柴油机上的应用比例达100%,在车用汽油机上的应用比例达30%以上。
  (四)节能节材型小缸径多缸柴油机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小缸径多缸柴油机,重点研发缸径小于8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制造技术、微型车用燃油供应系统关键部件及排气后处理装置制造技术。到2015年,20%以上新生产的多功能型(微型)乘用车配套使用小缸径多缸柴油机,替代高耗能大缸径单缸柴油机50万台。
  (五)替代燃料内燃机应用示范工程。开展天然气单一燃料及天然气/柴油双燃料燃烧技术在车船用发动机上的推广应用,汽油/甲醇双燃料燃烧技术在乘用车用汽油机上的应用,柴油/甲醇双燃料燃烧技术在载重车、船舶、机车、固定柴油发电机组用重型柴油机上的应用,提高燃料供应系统关键零部件的耐腐蚀性和可靠性。到2015年,通过推广应用天然气单一燃料、双燃料及生物柴油内燃机,实现替代商品燃油1000万吨;通过推广应用甲醇燃料内燃机,实现替代商品燃油500万吨。
  (六)船舶柴油机能量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大型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油船推广应用船舶柴油机机内净化、排气余热梯级利用及后处理技术,加强设备、系统优化组合和智能控制。到2015年,实现单船综合能效比2010年提高5%。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产业政策。加快制定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环保、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工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品制度,制定落后内燃机产品评价规范和淘汰产品目录,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内燃机产品。完善并严格执行机动车及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制度、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内燃机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加快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内燃机产品。
  (二)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内燃机产品燃油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明确燃油消耗率限定值、推荐值和目标值,达不到限值标准的内燃机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制定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技术标准,明确燃油消耗率及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规范节能型产品分类。研究制定替代燃料内燃机产品技术标准和内燃机再制造工艺技术、产品质量、生产管理等标准,对替代燃料内燃机和再制造产品发展进行规范。开展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提高内燃机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及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落后产品淘汰制度、燃油消耗限值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检查行动,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法规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四)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渠道加大对内燃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大内燃机工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加强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建设,推动建设一批内燃机工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强化跨部门、跨行业产学研的结合,提高内燃机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关键核心技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一批领军人才,鼓励从海外引进优秀人才。
  (五)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在乘用车节能惠民补贴、农机工业财政补贴等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广节能环保型商用车的财政扶持政策,带动高效内燃机的发展。研究完善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完善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机械节能减排。对内燃机产品提前达到节能减排相关标准的企业,在企业技术改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和科研开发等方面研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工程实施以及标准制定宣传贯彻等方面的作用。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各项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程和工作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