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06:31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9号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

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景丰联围工程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监督景福围工程管理处、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围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围工程管理处按规程、规范落实运行管理、维护、防洪、抢险的措施,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分别受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即人事和劳动工资由所在市(区)负责,技术管理由景丰联围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景丰联围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岗位考核责任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对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提请该堤围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

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

(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财政贴息贷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围是由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50米为其管理范围(景福围工程管理的规定按肇府[2002]4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标准在景丰联围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堤防、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外界外延200米,其它附属建筑物外延50米。

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

第十九条 市及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的堤防、水闸、泵站及其它附属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内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已办理确权发证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拔土地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征得权属单位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堤围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如工程建设规划涉及航道通航问题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有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景丰联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堤防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宜的,不影响防洪安全,不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报相应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重置价赔偿;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塱造地;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堤顶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履带拖拉机;

(六)垦植、铲草、破坏、砍伐防护林或放牧;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植;

(三)搭建房屋、棚舍;

(四)修筑道路;

(六)堆放物料;

(七)在堤顶行使超过限载吨位以上汽车。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景丰联围堤顶交通管制。

在非汛期,对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限载管制,鼎湖、四会的广利围、丰乐围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景福围白沙龙母庙至二塔路口(一、二期工程)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二塔路口至羚山,三榕港到龟顶山(即三、四期工程)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

在汛期,根据防洪抢险需要,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强制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承担相应维修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管理资金,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管理经费,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管理机构正常运作。

市和辖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景丰联围管理、维护和养护。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二十九条 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实行堤段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市)分级分部门落实防洪、抗洪、抢险岗位责任制。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单位(含驻辖区内的其他单位)的人力、物力参加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经批准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也应根据市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编制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具体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的防汛物料储备(包括防汛包、砂、石、杉桩、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景丰联围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施,谁清除”的原则,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现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景丰联围在汛期发生紧急险情时,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工程防洪、抢险的需要,负责调用其管辖范围内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在景丰联围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堤围管理处按省的规定储备各防洪物料,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防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景丰联围防洪、应急抢险。景丰联围堤段所在地县级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堤围损害、影响防洪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14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为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来源如下:

1.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行政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出让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2.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即集体留存部分的50%);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4.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

5.其他可用资金。

统筹基金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收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为个人帐户基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6000元、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由个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申报缴纳的个人帐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个人帐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公示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经乡(镇)、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国土部门审批,最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实施之月支付。

今后征地时,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领取《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的次月起发给。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保障金120元。

个人缴费6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80元,其中基础保障金130元,个人帐户保障金50元。

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15元,其中基础保障金140元,个人帐户保障金75元。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保障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保障金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从1996年起计算,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补缴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已按本《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2002年2月24日前户籍迁入本市市辖区内农村的无地农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农村住房被依法征迁的;

2.所在村民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十三条 当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由当涂县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特大地震灾害,波及多个省市,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地残联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把抗震救灾斗争作为当前头等重要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灾区残联要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5月13日起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中国残联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进展情况。

二、灾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力以赴、齐心协力,发扬不怕困难、顽强奋战的精神,把保障灾区残疾人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向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援。

三、灾区残联要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抗震救灾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灾区社会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其他地区残联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捐款捐物,为受灾地区人民群众度过难关尽一份义务。要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服务,维护和谐稳定大局,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