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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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4]83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局党组。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是一次民主的会议、团结的会议、务实的会议。全会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问题,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各项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高瞻远瞩,立意深刻,总揽全局,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全会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高度评价了江泽民同志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的杰出贡献和建立的卓越功勋。全会决定,胡锦涛同志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从国际国内形势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局势发生新的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国内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日益强烈。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能否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是对我们党的一个重大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无论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是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从各方面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课题。只有不断解决好这一课题,才能保证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行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展顺利,整顿规范和专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科技管理与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不断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生产经营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调整时期。深化改革、联合重组的实质就是调整,这次调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而且涉及到内部管理体制调整和各级管理机构职能的调整,是深层次、全方位的调整。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人员素质等都出现了明显不适应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现象。如何从制度安排、组织构架、管理方式、人员素质等方面适应这种变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市场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到位,保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如何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联合重组,积极探索行业的体制走向和路径选择,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烟草实际的发展路子;如何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培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更是对我们驾驭烟草全局能力的严峻考验。学习贯彻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提高行业干部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正是解决好我们在前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紧密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紧紧围绕全党工作中心,服务全国工作大局,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找准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着力点。当前,尤其要紧紧围绕专卖体制下如何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个课题,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和烟草发展自身特殊规律的认识,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增强改革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把握好行业体制走向,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使专卖体制下的烟草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坚持讲政治、讲大局,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规范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懈抓好整顿规范,确保专卖制度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总之,就是要提高驾驭全局、推动改革、发挥专卖优势、领导烟草发展的能力。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必须把理论武装摆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
  继续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落实,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围绕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紧密联系烟草行业实际,推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向深度和广度进军。要认真总结、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武装和专题研讨相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提高学习质量,行业各级党组(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提高理论素养、思想水平和政策观念为重点,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深对行业全局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理解,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复杂多变环境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正确把握大局的能力,更好地指导行业改革与发展。要切实加强司处两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定期进党校培训制度,建立学习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国家局党校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党校在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的作用。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处以上干部集中学习制度,切实做到加强领导、明确主题、保证时间、务求实效。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大力宣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进典型,推动全行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为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央制订并下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我们要认真学习,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坚决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试用等制度,逐步扩大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总结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具体办法,提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比重。在今年试点基础上,加大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在全行业范围内公开选拔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探索面向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要继续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坚持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基层任职,从基层选调一些人才到机关任职,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加强管理、多岗位锻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聘用制和合同制,按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改变长期存在的较为僵化的用人体制和机制,认真探索两种用人制度并存的用人办法,激活用人机制。要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研究制订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教育管理,加强对行业分配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要紧紧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认真制订教育培训规划,提出明确的教育培训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领导干部尤其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培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更好地适应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建立国家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培训制度,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和科技知识。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在全行业形成重视学习的良好氛围。要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国家局要紧紧围绕提高创新能力,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出类拔萃的高层次人才,以提高全行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要认真总结境外培训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拔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到境外培训,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与大专院校合作,打破自我封闭状况,全方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在职职工脱产学习培训制度,保证时间,保证经费,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学习讲座,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以扩大知识面,接受新知识,拓宽思路,努力提高学习质量。
  (四)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制度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按照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充分酝酿,集体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完善决策程序,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当前尤其要充分发挥投资、预算、薪酬等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防止决策失误。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增强责任感,真正对国家、对企业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要严格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用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只有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党执政才有坚实的基础。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反对骄傲自满、铺张浪费。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说实话,办实事,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当前要克服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思想,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结构、科技进步,真正把发展建立在可靠的市场基础和扎实的工作基础上,努力实现烟草行业平稳发展。要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会议多、文件多、办事难、接待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坚持不懈地抓好两个转变,把求真务实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做到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要加深对烟草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尊重科学,不断提高以科学思想、科学制度、科学方法领导烟草发展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民主作风,倾听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克服自以为是、独断专行。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不断推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烟草行业由于实行特殊体制,可支配的资源比较多,能否经得住各种诱惑,对于每一位领导干部是严峻考验。要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六)重视和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认真研究联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对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的新要求,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要根据行业管理体制的特点,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当前尤其要重视做好在干部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全面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七)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党的执政能力强不强,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使各级领导班子都能坚持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干部群众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当前要重点解决个别领导班子年龄偏大、尚未形成梯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配备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要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各省级局、公司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对后备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建立省级局、公司后备干部队伍名单。要坚持加强团结,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每个成员作用;班子其他成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思想沟通,真正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工作氛围。对个别班子长期不团结、不协调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好人主义,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制订措施认真整改,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
  行业各级党组(党委)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推动行业当前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领导能力建设来促进行业发展,并用工作的实际成果来检验提高领导能力的成效。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会精神迅速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在学习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把握内涵,重点学习《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家局党组的贯彻意见,切实把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二)领导带头,加强监督。行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集中时间,深入学习,潜心钻研,努力做到学深学透,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对学习贯彻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对于一些好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掀起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潮。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落实推动当前各方面工作进展的具体措施,不断开创行业各项工作新局面。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工作、思想实际,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真正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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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前言
为全面落实党的五保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五保工作,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以体现党和国家对社会孤老残疾人员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保对象。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的评定。按照五保条件,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大队)提出意见,报乡(公社)批准。被评定的五保户,要登记、建档,发给五保证或签订五保协议书。此项工作,要在每年春季评定、审查并调整一次。
第三条 供给标准。评定的五保户,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由五保户所在村(队)集体供给。
一、保吃。包括口粮、副食、燃料、炊具和生活必需的零用钱。
二、保穿。保证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等。
三、保住。保证住房安全,不透风,不漏雨,屋内卫生、明亮。
四、保医。有病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时,村(队)派人照护。
五、保葬。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妥善处理五保户的丧事。
另外,要保证孤儿入学读书。
第四条 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分散供养:
1、自已安排生活;
2、定人帮助照护;
3、委托有条件的亲友、近族代养。
第五条 供给办法。五保户生活所需的粮、款、物,由集体公益金解决。鉴于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五保户所需费用的筹措,可因地因户制宜。
一、列入承包合同,统一提留,由村(队)收集后及时送交五保户或敬老院;
二、划定五保户供养基地,由集体种植或承包到户(组),从中提取五保户所需费用;
三、定户承包五保户,划给承包户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户按标准负担五保户所需供给;
四、五保老人在本村的亲友、近族有条件并愿意照管的,也可商定协议,实行队供亲养或亲友全养,集体付给合理报酬。
五、乡(公社)统筹。即把各五保户全年所需粮款物,或订入承包合同,或按人头、地亩分摊在各户名下,在夏、秋征收、征购时统一征集到乡(公社),发给五保户粮、款供给本,按月取粮取款。
不管采取哪种办法,一定要使五保户的生活供给落到实处,得到保证,绝不允许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承包土地自种自食。
第六条 敬老院。举办敬老院是五保工作的发展方向,乡(社)、村(队)都要积极举办。
办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乡(社)、村(队)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所需费用要本着集体事业集体办的原则由乡村集体筹集。经济条件差、办院确有困难的,在开办时政府可用社会救济款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要选配好能够热心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五保户的财产。五保户由集体实行供给后,其私有财产仍归本人所有,但房屋等主要财产不经负责供养的村(大队)同意,不得随意处理。五保老人去世后的遗产,谁供养由谁继承。对五保户实行供养不要以有无财产为条件,要按党的政策落实五保。
第八条 检查制度。为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对五保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年春节前要检查五保户的供给是否符合标准,过节有无困难。秋收后要检查供给政策落实的如何,能否安全过冬。在检查中对搞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第九条 组织领导。五保是一项政策性强,政治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领导,支持五保工作的开展。对基层干部、群众要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其按照政策做好五保工作的自觉性。对由于不负责任使五保户生活处于极端困难境地,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
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9月6日

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自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选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血库分为中心血库、输血科(血库)。
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大力推行无偿献血制度,献血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以市、县(市)为区域,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原则。

第二章 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监督检查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及其执业登记注册;
(五)负责本省和跨省的血液调剂、用血管理及其审批;
(六)负责全省献血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
第七条 市(行署)、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度、标准、技术规范;
(二)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及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初步审查;
(三)负责医院输血科(血库)执业登记注册;
(四)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年度采供血计划,并负责血源档案管理。
第八条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除红十字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
第九条 省设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指导全省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
血液中心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内血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建立采血点。采血点业务工作由设点的血液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采血点采集的血液只能供给设点的血液中心,不得直接供给其他单位。
市设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和专业技术指导。采供血量较大的省辖市不得建立单采血浆站从事采浆业务,以防止一个供血者全血和血浆交替采集。
县(市)设基层血站,负责本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条 未设血站的县(市)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院成立中心血库,负责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没有条件设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十一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任务是:
(一)根据本院医疗需求,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
(二)为临床提供血型鉴定、抗体筛选、交互配血及相关的血清学试验论断;
(三)配合临床开展成份输血和输血治疗,向临床医生提供现代输血技术指导;
(四)结合临床输血开展输血科研,推广应用输血新技术;
(五)掌握本院血液需求,并接受上级采供血机构专业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设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有关资料。
单采血浆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与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签订的原料血浆购销合作意向书的副本。
第十三条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申请书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对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输血科(血库),执业或开展采供血业务前,要向原批准设置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
(二)人员和设备清单;
(三)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六)血源分配指标证明书;
(七)采供血机构章程。
第十五条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登记注册申请后十五日内,分别根据《血站基本标准》或《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或《血库基本标准》组织实地考察和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应当在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者,对合格者发给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
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采供血许可证》后的三日内,将批准的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名单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三十日,校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原发证机关办理。
《采供血许可证》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医院可以在注册期满前二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变更、停业或歇业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停业或歇业手续。

第三章 血源管理
第十八条 凡参加义务献血公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献血。
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供血证》。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一周内,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和核查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户籍和健康证明,按照统筹规划、一人一证、定点提供血液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供血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核发《供血证》的同时建立供血者档案,并负责在三日内将档案副本报省血液中心。
省血液中心发现重卡时,必须立即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通知指定供血单位缴销该《供血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血站要建立特殊血型供血者档案,并报省血液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跨区采供血:
(一)急救或特殊血型需调配者;
(二)不能满足临床医疗用血需要的省会市;
(三)生产用原料血浆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十三条 省内跨市采供血的,经供需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再由供需双方签定协议,并组织实施。跨省采供血的,由供需双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血源采血供血:
(一)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输血项目;
(二)病人亲属或其他公民为特定病人提供血液;
(三)重危病人急救期所需血液,当地血站和中心血库无法及时供血的。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执业登记注册的采供血项目和供血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未取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二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严格查验供血者的《供血证》。验证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扣留该《供血证》,同时将扣留《供血证》的理由书面通知本人,并将扣留的《供血证》于三日内送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七日内将情况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
(一)冒用、借用、租用他人《供血证》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证》的;
(三)私自跨区供血的。
第二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在对供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下列检查项目中一项不合格的,应当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同时扣留其《供血证》,并将供血者健康检查结果和《供血证》于三日内送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七日内将情况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验结果二次高于正常值;
(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验阳性;
(三)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检验阳性;
(四)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检验阳性;
(五)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检验阳性。
第二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区分供全血者和供单浆者,严禁将原料血浆直接用于临床。
第二十九条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采输血器材。
第三十条 凡采供血机构发出的血液,必须在标签上标明下列内容:
(一)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供血者的姓名和血型;
(三)采血品种;
(四)采血日期;
(五)有效期;
(六)采血操作人员编号;
(七)血袋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采供血登记注册的医院输血科(血库)采集的血液只能供本单位临床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规定的血液价格。
第三十三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的生产用原料血浆,必须定期向省卫生行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单采血浆站下达供浆指标。
一个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血液制品单位供原料血浆,并接受其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五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应的血液,并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份向当地血站提交次年各月份的用血计划。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用血审批、登记手续,并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
急救用血,由医疗机构先用血,后补办用血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志血液。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出现不良反应时,应详细记录和及时调查处理,出现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将原料血浆直接向省内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转手供应。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成份血应用的比例,不得自行分离成份血。
严禁采集和使用胎盘血。
第四十条 凡完成献血任务的公民和单位优先供血,对有义务献血而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公民和单位,实行用血等额押金制,半年内还血200-400毫升,押金如数退还,否则转为献血基金。
第四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凭有效证件、由采血单位支付二倍献血量以内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单位职工互助用血制度,职工凭有效证件用血。
第四十三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凭有效证件用血。
第四十四条 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革命荣誉军人、残废人及未达到或超过献血年龄标准的公民凭有效证明用血。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成立采供血机构和开展采供血业务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校验和登记注册而开展采供血业务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条规定,超出登记注册规定的范围采供血的,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输血器材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和吊销《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采供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规定,全血、原料血浆混采或将原料血浆直接用于治疗的;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向非指定部门供浆的;以生产血液制品为由,倒卖血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批号的血液,或不按规定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不按注册规定擅自对外供血的;不按规定分离成份血或擅自采集使用胎盘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直至停止整顿和吊销《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组织血源,冒用、借用、租用或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证》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供血证》,并视情节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罚没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