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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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07〕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在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区和牧区。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工作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障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的督查、管理工作。农牧、水务、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围封禁牧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围封禁牧的范围、步骤、时间



第五条 全市农区和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2007年8月25日起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牲畜全部舍饲圈养。

第六条 达茂旗1.6万平方公里牧区,2007年开展围封禁牧试点工作,2008年围封禁牧草场不少于总草场面积的40%;到2009年底,达茂旗牧区草原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牧民基本转移迁出。具体方案结合“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行制定。



第三章 扶持引导生产发展政策



第七条 为鼓励发展舍饲肉羊生产,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新建基础母羊棚圈,实行一次性补贴。凡基础母羊数达到30只以上,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90平方米棚圈的牧户,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新建户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给予改扩建户每平方米25元补贴,每年补贴棚圈建设面积62万平方米,其中,新建面积为60%,改扩建面积为40%,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八条 为提高畜牧业饲草供给水平,对全市范围内新建青贮窖的牧户(达茂旗牧区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每立方米1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建设8.2万立方米,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九条 为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优质牧草种植给予补贴。对多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50元(种子补贴30元,种植补贴20元),每年补贴面积20万亩,时限为2008—2009年;对一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种子费10元,每年补贴面积8万亩,补贴年限2008—2012年。多年生优质牧草专指苜蓿品种,一年生优质牧草主要指专用青贮玉米和高丹草。

第十条 为解决2007年围封禁牧后养殖户饲草储备不足问题,市、旗(县区)财政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62万只基础母羊饲养户给予饲草购置费补贴,每只基础母羊补贴20元,每户不超过50只。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补贴范围为达茂旗、固阳县、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按比例匹配。对达茂旗、固阳县的上述补贴,市、旗(县)两级财政按2:1比例匹配;对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的上述补贴,市、旗(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第十二条 为加快畜种改良,市级财政对全市新建的“四有标准”(有房舍、有设备、有种羊、有技术员)牲畜人工授精站点给予补贴,用于配备种公羊和配种器材,补贴标准为每处站点1万元。从2007年—2009年,市级财政每年补贴新建牲畜人工授精站点100个,三年补贴新建站点300个。各有关旗县区负责站点房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全市饲草加工水平,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农用机械补贴,优先用于对青贮饲料调制机、揉草机、铡草机、饲草粉碎机等机具的补贴。

第十四条 为加大管护和技术推广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管护工作经费150万元,技术推广经费150万元;达茂旗、固阳县、土右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以上两项经费不低于60万元,石拐区、九原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围封禁牧生产补助资金(详见附表),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市本级财政2007年度为3263万元,2008年、2009年均为3124.5万元。因2007年部门预算已批复下达,市财政2007年安排的资金主要从本年度财政超收中解决。

第十六条 围封禁牧资金运行采取“三专一封闭”和“报帐制”方式管理。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将待各旗县区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后,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各旗县区。

第十七条 未列入补贴范围的东河区、青山区、昆区、高新区、白云区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各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围封禁牧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都要将督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围封禁牧工作督查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偷牧现象必须及时督促旗县区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处理。处理不及时,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形成重大影响的,要对督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牧管理职责,导致放牧、偷牧现象频发,禁而不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畜主违反规定,在禁牧区内放牧的,依照《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和放牧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偷牧及禁牧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林业生态建设实绩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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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4日



  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不断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是指为本辖区火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含村民)提供骨灰安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的规定,由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区县级公益性公墓用地应控制在20—30亩,街办(镇)级公益性公墓控制在5—10亩。人口较少的区域可由2—3个街办联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方便居(村)民遗体火化后骨灰集中安放。

  第七条土葬区公益性公墓要科学合理布局,加强建设管理,以村组为单位规划建设,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第九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投资建设主体情况,分别由区县民政局、街办(镇)负责管理。骨灰寄存收费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骨灰存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街办(镇)对公益性公墓进行监督检查,提升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阻碍、干扰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我国已进入沙尘暴重点预警期,且北方地区气温回升较快,冷空气活动较为频繁。为切实做好今春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和防范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减少和减轻灾害损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今春沙尘天气趋势,抓紧制订和完善应对方案。根据年初我局与中国气象局联合召开的春季沙尘暴趋势会商结果,预计今春我国北方沙尘天气过程次数为12—16次,较常年同期(17次)偏少,但多于2012年同期(10次)。今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形势仍不容乐观,应急处置工作压力依然很大。各地要切实加强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要在认真总结往年应急处置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和完善今春沙尘暴灾害应对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应急预案和各项制度,搞好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同时,要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做好保障,确保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开展灾害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沙尘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各地要强化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应急值守,做好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要指导市、县林业部门和沙尘暴灾害地面监测站认真开展沙尘暴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监测沙尘天气发生发展过程,及时掌握沙尘暴灾害信息,确保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各地面监测站要按照《沙尘暴地面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沙尘暴灾害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我局将通过网络适时发布沙尘天气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各地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调整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强科技支撑,努力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应急信息管理,保障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在沙尘暴重点预警期内,严格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报送快捷、准确。一旦出现重特大沙尘暴灾害信息,须按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上报。要定期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培训,重点对信息员和应急人员进行培训,普及沙尘暴气象知识、地面站监测设备和短信平台操作方法,提高应急管理水平;要建立信息员表彰奖励和淘汰机制,对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信息员予以表彰,对不称职的要予以调换。今年我局将继续对各地信息员上报灾害信息情况予以通报,对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的信息员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四、加强现场处置和灾情评估,为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依据。各地要加强沙尘暴灾害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灾害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和重建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有重大损失,重大节假日发生,领导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沙尘暴,各地必须派工作组到现场处置。要培养和建立一支沙尘暴灾害评估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评估办法,健全灾害评估体系,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一旦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情,要组织专家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快速、准确评估,科学分析灾害成因,为启动应急预案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五、搞好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宣传,提高公众对灾害认识和自救能力。沙尘暴多发期,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方案。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面向不同人群、不同行业,有针对性宣传沙尘暴气象知识和防范常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御灾害能力。对可能发生的沙尘暴,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大张旗鼓地宣传防范措施,做到家喻户晓。沙尘暴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公布灾情、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宣传,让社会公众科学认识沙尘暴,树立科学防灾理念,增强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的责任意识。
请各地按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尽快对沙尘暴灾害应急措施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于3月10日前将2012年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及今春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联系人:潘红星
电 话:010-84238825
邮 箱:panhongxing@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