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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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2002年是长江堤防建设最关键的一年,长江堤防建设作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标志性工程,是保障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为落实完成修完修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标准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修完修好长江干堤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沿江五省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今年修完修好长江干堤目标上来,统一到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上来。既要充分估计困难,更要看到完成任务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坚定信心,全面动员,精心部署,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的长江干堤建设任务重、工期紧,沿江五省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增强紧迫感,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水利部将于近期与五省政府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也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层层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周密制定进度计划
要根据今年基本完成长江干堤建设总目标的要求,分三个层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
(一)有关各省要分项目,按照总目标要求,制定工程总体建设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移民搬迁,净化建设环境,落实保障措施。
(二)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要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倒排施工工期,分解任务,明确各施工标段的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快实施。
(三)各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本标段不同时段的详细作业计划,配置精兵强将,保证设备、材料等资源按时进场,对工程实际进度,要按周进行检查。
所有计划的制定都应严谨周密,切实可行,要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等各种不利因素,留有调整计划的余地,原则要求项目总体建设计划除个别单项外,安排到11月底完成。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应将作业计划报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将施工计划报省水利厅;各省水利厅将本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总体建设计划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四、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在今年长江干堤建设强度高、规模大、工期特别紧的形势下,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切忌粗放管理,杜绝盲目追求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质量管理力量,配足质量检测设备,严格质量管理要求。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到位。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五、严格计划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计划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作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地方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堤防工程验收规程、《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工程各个阶段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
(二)根据工程的实施进度,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验收计划,各省汇总后报长江委,由长江委于5月底前提出长江堤防工程的验收工作总体安排,报水利部。
(三)具备投入使用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尽快进行验收并及时移交运行管理部门。没有验收移交的完工工程,要明确看管责任,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单位,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七、加强工程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各长江干堤项目的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实现建设目标,要建立工程建设月报制度。月报制度以每个项目为统计单位,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月报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非隐蔽工程由水利厅汇总,隐蔽工程由长江委隐蔽工程局汇总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信息报送工作务必及时准确,要杜绝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

八、强化检查监督
各省水利厅要组成专门质量监督班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省长江干堤项目的检查监督。长江委应充分发挥流域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委托长江委,负责对全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于11月向水利部提交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质量报告。部稽察办要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堤段进行重点稽察。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将派驻水利部工作组进行现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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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 财建[2005]3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1、总则 

  1.1  为保证对发电企业实施"公平、公开、公正"调度,规范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依据《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国家经贸电力[2000]1234号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省级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地、县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可参照此细则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的电网,按照本网电力市场规则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以及并网调度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发送电力生产运行情况、数据,以便电网调度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信息和编制信息公开报表。并网发电厂对所发送的电力生产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1.4 省级调度机构应及时把有关电网调度信息的披露情况报本地区经贸委(经委),以便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管理

  2.1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网、省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2  网、省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电网具体的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2.3  省级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本省(市)内地、县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4  网、省电网调度机构要将月度、季度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2.5  网、省调度机构对在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3 、电网调度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间要求

  3.1 电网调度机构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电网调度信息"网页,采用WEB方式发布电网调度信息,使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进行网上浏览。

  3.2 电网调度机构要按月度编制调度信息并须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3.3 电网调度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以信息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上一季度电网调度信息,同时印发相应调度信息公报,并接受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咨询。

  3.4 电网调度机构应本着注重节约、简单高效原则组织召开电网调度信息发布会,并提前5天通知有关并网发电厂,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还要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3.4 电网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企业的咨询和意见要积极给予解答。

  4、披露信息内容

  4.1 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国家有关能源政策,电网年度电量需求预计,电网有关情况及并网发电厂的基础资料(电价、装机容量、机组技术性能等),新建发输电设备投产情况,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电厂送出联络线及影响电厂送出的断面稳定控制限额和对发电出力限制、电网出现紧急情况需对发电厂出力限制、涉及到发电厂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配置等情况)。

  4.2 电网月度、季度发电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1. 电网本月、季及次月、季电量预计;

  2. 电网运行情况;

  3. 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电情况;

  4. 系统用电负荷率、各发电厂负荷率、调峰调频情况等;

  5. 各类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

  6. 次月、季影响发电厂发电的电网设备及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7. 其它必要的电网调度信息。

  5、附则

  5.1 电网调度信息公开应遵守有关制度,并设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分类,采用密码访问等方式控制。

  5.2 对在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报请国家经贸委予以表彰。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单位,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批评。

  5.3 本细则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5.4 本细则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