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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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

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

(省环保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发布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布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的目的

  一是定期发布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服务,为建设生态省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提供更加翔实的科学依据。

  二是通过对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长期监测和对监测成果的分析,找出各主要水域市州区段和省、国界河流水质变化规律及原因,为科学防治流域水污染提供技术资料,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服务。

  三是通过监测,为省政府全面实施各主要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改善地表水环境提供可靠依据,为市州政府管理好本地水域,切实进行污染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是通过监测信息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因素,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监测断面的选择和设置

  (一)监测断面设置的原则

  1.在江河出市州境之前设置市州界监测断面。

2.同一江河流经不同市州境,分市州段设置监测断面。

3.在江河出省境之前设置省界监测断面。

4.视国界双方污染源情况在重点污染源下游设置国界江河监测断面。

5.继续保留原有的各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国、省控监测断面。

  (二)各市州监测断面的设置

  1.流经长春市的主要江河包括:松花江干流、伊通河、饮马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靠山大桥监测断面(伊通河汇入饮马河前)、国控靠山南楼监测断面(伊通河与饮马河汇合后入松花江干流之前)、国控松花江村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与饮马河汇合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纪家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饮马河、伊通河汇合后入松原市界前)。

2.流经吉林市的主要江河包括:松花江干流、岔路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白旗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入长春市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石头口门水库上游监测断面(饮马河、岔路河入长春市界前)。

3.流经四平市的主要河流包括:东辽河、西辽河、条子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汇合口监测断面(条子河入辽宁省界前)、国控四双大桥监测断面(东辽河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岳家店监测断面(西辽河入辽宁省界前)。

4.流经辽源市的主要河流为东辽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河清监测断面(东辽河入四平市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小官地监测断面(东辽河入四平市界前纳入二、三道河后)。

5.流经通化市的主要河流包括:鸭绿江、浑江、辉发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民主监测断面(浑江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兴隆监测断面(辉发河入吉林市界前)、省控老虎哨监测断面(鸭绿江出省界前)。

6.流经白山市的主要河流包括:浑江、鸭绿江、头道松花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西村监测断面(浑江入通化市界前)、国控太平江口监测断面(鸭绿江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五道江监测断面(浑江入通化市界前、西村点位后)、省控葫芦套监测断面(鸭绿江上游入云峰水库前)、省控鸠谷监测断面(鸭绿江上游长白县下)。

7.流经延边州的主要河流包括:二道松花江、牡丹江、图们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大山监测断面(牡丹江入黑龙江省界前)、国控圈河监测断面(图们江入海口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开山屯下监测断面(图们江污染控制点),省控批洲上监测断面(头道、二道松花江汇合入吉林市界前)。

8.流经白城市的主要河流包括:洮儿河、嫩江。

  洮儿河目前已干涸。嫩江为黑龙江省与吉林省界河,污染较轻,已有国控点位嫩江白沙滩断面,不新增断面。

9.流经松原市的主要河流为:松花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泔水缸监测断面(松花江入黑龙江省界前)。不新增断面。

  三、各监测断面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及监测工作分工

  (一)监测项目

  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D2002)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环办〔2003〕49号),必测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依据各监测断面水质情况进行增减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上述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氰化物、硫化物、石油类及重金属主要反映点源污染状况,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主要反映面源污染状况,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群主要反映生活居住区污染状况。

  针对各控制断面上游重点污染源情况增加1?D2项特征污染物。

  (二)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

  参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各监测断面每年2月、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各监测一次,共计8次。

  监测时间为上述月份的第一周。

  (三)监测方法

  水质、底泥及水生生物样品的采集、保存及监测质量控制依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项目分析、监测结果汇总按国家认可委认可的实验室项目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监测分析方法首选国家标准方法,无国家标准方法的参照国际推荐方法或部颁分析方法,特殊的监测项目(如特征污染物等)选择行业分析方法。

  (四)监测工作分工

  所有监测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

  四、监测信息的发布与使用

  (一)发布频次及发布时间

  每个监测月份发布一次月报,每年发布一次年报。月报在每个监测月份的第四周发布,年报在每年的12月发布。

  (二)监测结果的报告形式

  1.编制监测断面水质月报。月报内容包括:各断面水质类别、主要超标污染物、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与上月及上年同期的水质对比和变化趋势分析以及对特征污染物涉及的相关企业的污染状况分析。月报分全省监测断面水质月报和市州监测断面水质月报。

  2.编制监测断面水质年报。年报内容包括:各江河年度污染物变化趋势、江河市州段水污染治理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江河出境水质污染变化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监测结果的使用与发布

  1.各种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为省政府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控制地表水污染、落实市州属地出境水质目标责任提供技术基础服务。

2.各江河水质月报和年报分别按时提供给相关的市州政府,为市州政府制定自身的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切实管理好境内水域,实施重点水污染源的治理提供技术依据。

3.除特殊敏感水域(如特殊水源地、国际界河、省界河等)外,经综合审查通过的月报和年报由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吉林日报和吉林电视台向社会发布。

  (四)监测报告的审批程序

  各种监测报告首先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报省环保局,然后由省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长组织相关处室讨论审定,最后经局长审批报出。

  五、项目实施进度

  (一)2004年4月?D5月完成监测工作分工与组织机构建设。

(二)2004年6月?D7月完成监测设备、交通工具准备。

(三)2004年8月初实施监测。

(四)2004年8月末形成首次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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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综合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综合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一些综合医院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医学科,但从管理上看,有些与康复医学科的要求不相符合,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 的建设和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现将该《规范》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的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医院。
第二章 性质、功能与布局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良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的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 ,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它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根据当地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和条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相应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
尚不具备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条件的地区或医院,可暂不设置,用综合医院现有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开展相应部分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但就随着需求的发展,逐步增加功能测评,运输治疗作业治疗,康复工程等现代康复医学诊疗项目,待条件具备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
第五条 一级综合医院一般不必设置专门的康复医学科,但应应针对当地人口的主要致残原因,在当地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同时,根据当地群众的康复需求,培训1—2名掌握社区康复实用技术的医务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咨询服务,
第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的康复需求,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 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适度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及其它康复医学诊疗部门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第三章 构成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下设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室,并具有相应的康复测评和治疗功能,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下设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康复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假肢与矫形器等康复医学专业诊疗室 ,
规模小或康复需求少的综合医院,可将性质相近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室合并设置。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可不设置专门的康复病床
院内康复转诊需求大,或康复教学、科研确需设置康复病床的医院,结合需求和当地的康复转诊条件,在对设床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可按医院病床总数2%— 5%的额度,通过院内调剂等适宜方式,为康复医学科的酌情设置适当数量的康复病床,并切实保证合理、充分、安全地使用。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2名专职的康复治疗技师(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2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4名专职的 康复治疗技师(士)。
第十条 设置康复病床的康复医学科,应根据收治病种,参照有关临床科室,配置康复病床数量相适应的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和护士。
第十一条 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三级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和条件,可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临床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士)
第五章 诊疗场所
第十二条 根据需求与条件,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一般应有150-3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300-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为宜。如设康复病床,应配置适当面积的康复病房,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以5-7平方米为宜,
第十三条 康复医学科应设在易于功能障碍患者方便抵离的院内处所,根据需求和条件,即可采取门诊、住院共用的设置方式,也可在门诊部、住院部分别设置。
第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的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如设有康复病房,其走廊的墙壁应有扶手装置。
第十五条 康复医学科的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 装、正常使用良好和经常检修。
康复医学科应有良好的室温调节措施,地处夏季的酷热天气持续时间过长地区的医院,如有条件,可考虑为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安装空调装置,
以少年儿童为诊疗对象的康复诊疗室 ,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少年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
第六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六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科应根据需求和医院等级,通过购置,自制等适宜的方式,配置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的基本康复设备与器材,酌情配置其它类康复设备与器材:
一、 物理治疗,
(一) 运动治疗: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听训练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软吊环,常用规格的另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助力平行木,
(二) 其它物理治疗: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
二、作业治疗: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 ,训练用球 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三、功能测评: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其它常用功能测评设备,
四、 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按摩用品(如本院中医科或邻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治疗,康复医学科 可不配备)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按前条规定的原则,在基本配备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有关 设备,器材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如下设备,器材:
一、 物理治疗
(一) 运动治疗: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功能过后引网络、肩、肘腕、指膝、踝、髋等关节被动训练器,训练用扶梯,
(二) 其它物理治疗:超声波治疗机,蜡疗设备,电热按摩治疗机,紫外线治疗机,制冰设备。
二、作业治疗: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上肢悬吊带,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编织用具。
三、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四、功能测评: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功能测评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五、 康复工程制作临床常用的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配备)。
第七章诊疗水平
第十八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 、功能测评:运动功能测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二 、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耐力运动训练,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步行训练,牵引疗法,
(二) 其它物理治疗:电疗,透热治疗、光疗 。
三、 作业治疗:日常生活活动训练。
四、 传统康复治疗:针灸,按摩(如本院中医科或邻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治疗,康复医学科可不开展,)。
五、 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和训练指导(地处已经广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地区的 县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应视当地群众的需求情况,具有此项技术能力,其它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酌情具备)。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能力的 基础上,根据本院康复需求的特点,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 、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言语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
二、 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中国传统运动疗法。
(二)其它物理治疗:冷疗。
(三)作业治疗: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
四 、言语治疗:常用言语交流障碍的治疗。
五 、心理治疗。
六、康复工程(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与条件酌情具备):
(一) 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
(二)临床常用矫形器的 制作。
第八 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院内康复及社区康复疹疗制度、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实施 。
第二十一条建立、实施康复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全科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应的康复医学培训。
第二十二条制定,实施科室的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九章诊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与相应临床科室建立了密切的临床康复协作关系,康复医学科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等有关康复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及时深入相关临床科室,参与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有关功能障碍患者的早期康复医学诊疗。
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学诊疗达到以下指标的要求:
一 、需要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有关康复医学服务;
二 、经康复治疗的患者中,90%以上患者的疗效为有效以上;
三 、患者对康复诊疗的满意率有90%以上;
四、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
五 、年技术差错率《1%;
六 、康复处方合格率》98%;
七 、设置了康复病床的康复医学科,病床使用率不低于85—92%;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35天,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35-40天,
第二十六条 康复设备,器材维护良好,完好率大于85%。
第二十七条,深入患者家庭或有关社会福利机构,上门开展康复医学诊疗服务;与所在社区的有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中间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了康复协作诊疗培训等技术指导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2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阁下:
  本大使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札幌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札幌市。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如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时,本大使感到荣幸。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注:关于广州市领区的具体范围从略。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函所述中日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