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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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称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每年度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风险资金的投入范围

  第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重点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
  (二)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
使用风险资金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在大庆实施产业化。
  第四条 风险资金投入对象
  (一)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等;
  (二)拥有科技成果的自然人。

                 第三章 风险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五条 风险资金委托市工商业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投入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拥有科技成果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资产、资金和技术入股,与风险资金共同组建新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入股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资金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风险资金按照“部门受理、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的程序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风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
  (二)产品的市场前景;
  (三)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四)企业的投资估算及利用风险资金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论证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五章 风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使用的风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工商业投资公司,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与风险资金使用者,依据《公司法》按新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后,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已投入的风险资金,在适当的时候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份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的风险资金实行滚动使用,继续用于新项目投入。退出前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转入风险资金。
  第十六条 由审计部门对风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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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特别是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是促进依法治国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职业使命,完善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丰富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实现律师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
  总之,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为广大律师依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为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明确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要运用好修订后的律师法,必须抓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律师依法执业能力,强化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进律师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全国律师管理干部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律师法;二是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律师法宣传活动;三是认真做好律师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依照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四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大力推进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实现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基本要求:一是通过组织开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法修订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律师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提高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开展律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组织开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律师制度,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三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四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继续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水平。五是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依法执业和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任务繁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落到实处,为明年6月该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列入当前和2008年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根据司法部即将提出的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工作意见,组织研究制定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要通过加强教育和引导,把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思想认识统一到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的有关工作部署上来,熟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领会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立法原意,增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司法部将举办律师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骨干力量。此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陆续组织律师法培训,2008年4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骨干律师的培训。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现在到明年6月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集中组织开展律师法宣传活动。司法部将研究制订律师法宣传提纲,各地要制定律师法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律师法宣传活动,把宣传律师法与宣传律师制度、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司法部计划在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对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作出全面部署。2008年6月1日前后,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陆续出台律师法的配套规章,对已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律师法中涉及相关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调整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要加强论证和调研,积极配合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同时要依据律师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早研究做好本地实施律师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注重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律师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合力。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2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荆门市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泵站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分渠,中、小水库)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协会必须服从国有大、中型灌区专管机构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建及选举办法



  第七条 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干部,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 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名称、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章程;
  (二)执委会成员名单、协会主席履历表;
  (三)社团法人登记表;
  (四)社团法人注册表;
  (五)协会资产证明文件;
  (六)灌排工程的使用维护权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用水户(会员)—用水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其权力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用水组大会和执委会三个层次,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用水组大会为用水组的决策机构,执委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用水户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用水组的首席代表由本用水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由协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协会执委会成员产生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对用水户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一次在年初,就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一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财务决算。平时也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就其它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后,应根据本办法、《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编制运行管理手册,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维护、财务管理制度及执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达到监控有力、运行高效的目的。



第三章 服务范围与职能



  第十六条 协会服务范围指协会所属渠系边界以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以及本灌区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协会近期的主要职能是搞好本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调度、工程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证水利工程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协会有责任向用水户推广节水灌排技术,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第十九条 协会对所辖渠系及建筑物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章 灌溉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计划用水。灌溉前,协会应分别与供水公司和各用水组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退水应提前申报计划,以保证灌溉工作按章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灌溉调度实行执委会负责制。服从供水公司统一调度,适时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输水。同时,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减少滴、跑、冒、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管水。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由执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协会协调解决无效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量检测工作。协会、各用水组进口流量由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分别会同供水公司和用水组负责人共同测定。测流时,供用水双方代表应签字认可,并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灌溉结束,协会应及时与供水公司和各用水组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



第五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支(分)渠及其建筑物由执委会负责管护,斗、农渠及其建筑物由各用水组负责管护。
  第二十六条 支(分)渠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计划,须经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执委会负责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用水户按灌溉面积或实用水量分摊。斗、农渠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须经用水组大会决议后,由首席代表牵头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本用水组受益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应经常性检查协会各级渠道工程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方案经供水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田亩分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渠道两旁绿化由执委会统筹安排在年末岁修工程时实施,平时由协会代表分段管理。如有收益,由执委会统一使用于工程维护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有完成政府下达的其它水利工程维修的义务。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三十二条 协会直接向供水公司交纳水费,供水公司按3%—5%返还手续费,补充协会运行管理费。供水实行水票制或预交水费制,协会应向供水公司购买水票或预交水费,供水公司按计划供水。协会在向各用水户征收水费时,应出具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运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协会工程维护费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会执委会必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年灌溉结束,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帐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经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农业供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不按合同规定向供水公司上缴水费的,供水公司可责令限期补交,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供水公司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管辖范围较小,在取得用水户同意,并与供水公司协商后可与相邻水系的协会合并。也可吸收相邻的零散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合并时须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与供水公司协调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协会范围内的国有水利设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由供水公司向协会进行财产移交,并同时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对农业供水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得向协会收取营业税。评估部门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也不得收取营业性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荆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