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7:06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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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旅游区(点)设置下列各类广告设施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类广告设施:利用城市公共用地、人行道、广场、绿地独立架设、安装以及附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各类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和其它各类广告宣传。
  二类广告设施:利用城市各类杆、塔、亭、棚、公共客运站棚安装设置的各类灯箱、电于显示牌(屏)、霓虹灯及其它牌板广告。
  三类广告设施:利用城市空间临时悬挂横幅、飘放宣传气球等广告。
  四类广告设施:凡设置、发布时间不超过20天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广告、社会恬动广告、行业宣传广告,以及非经营性宣传广告和个人社会性启事。
  第三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条 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城建监察支队下设城市广告设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办),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遵守行政法规,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设置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市容规划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规划批准文件。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申报制度。广告设置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广告设置办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广告发布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广告内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广告管理机关批准的广告内容审查文件;
  (四)广告拟设位置平面图;
  (五)广告设计方察及制作说明;
  (六)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文件;
  (七)其它证件资料。
  第八条 设置一类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向市广告设置办提出拟设申请并附送设计方案,广告设置办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设置。需与建(构)筑物同期施工、安装的,应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时,同时提交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广告设置批准手续。
  第九条 设置二类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首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或建筑物产权单位同意后,向市广告设置办提出拟设申请并附送设计方案,经广告设置办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条 设置三、四类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事先将广告内容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向汉台区市容监察大队及南郑县城建监察大队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设置悬挂、飘放。
  第十一条 各类非商业经营性宣传广告、标牌及其公益性广告设施的设置、揭布,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审批手续,由产权单位自行设置。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性社会恬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需在会场外设置不超过20天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应按四类广告设施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地点设置。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单位制作的社会活动广告、行业政策宣传品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发布的各类商品信息广告,开业、庆典活动宣传信息,应区别情况尽可能张帖在“广告栏”内或使用绳索悬挂“过街红”标语发布。
  第十四条 各工商企业名牌、店牌、店址指示脾、产品介绍牌应附着于建筑物设置,禁止设置在人行道上。各类海报、标语、会期预告、寻人、换、招、租房屋等个人社会性启事广告,禁止在街道墙壁、电杆、树干、构筑物上任意张帖或涂绘,此类广告应在批定的“广告栏”内张帖发布。
  第十五条 利用城市公文客运停车站、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站、棚构筑物和街景相协调,力求造型美观,注意体现城市建筑艺术。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在指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末设置或期满未竣工的,应说明理由,超出规定期限半年以上者按自动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在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广告设置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广告设置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属与建(构)筑物同期施工、安装的广告设施,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因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牢固而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设施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经批准的一、二类广告设施使用期为3年,三类及临时设置的四类广告设施使用期一般为10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天。使用期满,如需继续设置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整修、刷新、更换,并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长期不用的,原设置单位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由广告设置办收回用于公益性广告宣传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由市广告设置办通知设置单位,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情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费的收取,按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收取标准按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陕建规发[1992]84号《关于在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城市规划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管理费依照管理权限由市广告设置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法规宣传和公益性广告宣传费的开支。以广告制作(包括设置)的投资总额为基数,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计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按2.5‰计收,一、二类广告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征收,三、四类广告低于50元的按50元征收。贴入“广告栏”内的各类揭布式广告免收登记、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城建监察支队按照处罚程序依据国家有关广告设置和市容管理的有关法规,以及《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和《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构筑物或广告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处于罚款: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地段、范围、内容要求设置广告设施的;
  (三)私自转让、买卖广告设施的;
  (四)超过许可证使用期限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清理,或更换牌面,逾期仍不改正的,参照《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处于罚款;
  (一)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更换广告版面内容或更换未经审查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并参照《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处于罚款。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措施不当,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未经广告设置办许可,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他人广告设施的;
  (三)设置中砍伐、攀折、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其责任部门的侵权责任并取得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各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由各县具体负责,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城及其建制镇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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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王姗姗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 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
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
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
“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性事务:
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4)双方争议焦点。(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
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
(1) 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