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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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及青岛市辖企业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区(市)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当地同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范围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叙述清楚。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隐患举报受理、查处、统计和报告制度。受理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登记表,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鉴别分类后进行现场查处;或者按照职责和区域分工移交其他部门、区(市)查处。
  责任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经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解决。被举报隐患的整改措施,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落实,并在落实后将整改结果上报查处部门。
  隐患查处责任部门应将隐患查处结果汇总建档,定期公布通报。
  第十条 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由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对安全生产隐患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确定:对经市安全生产专家组鉴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的检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查处现场勘察记录、认定的隐患危害等级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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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稽查办公室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切实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做好专案专项稽查,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深化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稽查办党员干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多项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按照部里统一部署,稽查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认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组织或参加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支部集中学习研讨、个人自学等活动,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二是结合业务工作开展调研。确定了《建设稽查是建设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市场诚信体系 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的分析与思考》、《试论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陇南地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思考》等5个调研题目,分别由办领导牵头,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三是深入查找剖析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征求全办同志意见,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评议《稽查办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效能进一步增强。一是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共组织专案稽查10件。二是积极组织或参与开展专项稽查。包括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检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合抽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中央联席会议信访工作督导检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等24次专项稽查。三是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共处理信件类投诉举报148件,网络类投诉举报282件。四是加强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深入剖析了2007年以来查处的18个违反城乡规划的典型案例,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三)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创新局面。一是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多起违法违规苗头。共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19份,起草调查报告32份,约见地方政府领导几十次,多数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并得到及时制止。二是总结并向国务院报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在我部提交的报告上,国务院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批示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三是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派驻了第三批规划督察员,目前我部已向34个城市派驻了51名规划督察员,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6个城市和23名规划督察员,覆盖了全部省会城市、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复合型城市。四是完善规划督察体制机制。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五不准”》,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五是提高规划督察工作质量。组织了4次规划督察员工作会议,交流各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工作思路;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组织召开3次典型案例分析会。六是推动利用动态监测成果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规程》,在郑州、石家庄、南京、昆明等4个城市开展了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组织召开了规划督察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研讨会。

  (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推进。一是组织召开了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研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二是指导全系统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系统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61件,其中刑事处理45件,纪律处分16件。三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理论研究。重点剖析了预防和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贿受贿问题,系统分析了2006-2007年全国查处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700余件违纪违法案例,提出了查处房地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联合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通报了26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全国各地共查处规划审批、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9000多起,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1700多起。二是组织八部门对28个省(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巩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三是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涉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实地督办群众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项目。

  (六)推动省级建设稽查制度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稽查办对各地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总结和推广经验,推进各地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2008年3月和9月,江苏、安徽两省建设厅分别成立了稽查办和稽查局。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稽查制度。在部领导的协调下,其余大多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在积极筹建。在抓好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设,截至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建立了规划督察员制度。

  (七)举全办之力,圆满完成抗震救灾各项工作。“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稽查办全体同志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先后有50多人次赴灾区工作。一是承担部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综合组工作。赴部分省市检查过渡安置房生产情况,商交通部、公安部、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协调安置房物资运输、车辆加油等问题,商国资委联络协调灾区过渡安置房建材不足的问题。二是受部里委派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工作。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我部抗震救灾的工作进展和措施,向部里报告灾区的有关工作情况。三是参加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赴四川、陕西和甘肃省极重和重灾区数百个过渡安置房计划建设点,调查实际需求,落实建设用地;现场指导施工,督促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援建省市和受援地在过渡安置房运输、安装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四是参与指导陕西、甘肃两省灾后农民过冬房建设。会同部内相关司局,数次组成工作指导组赴陕、甘两省6个重灾县的几十个乡镇,实地指导和推动灾区农民过冬房建设工作。先后有多名干部前往灾区,主动承担起协调组织专家组深入重灾区的具体工作。稽查办荣获部“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全办有12名同志被评为部“抗震救灾先进个人”。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部领导的关心下,为增强执法力度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稽查办还始终把党风廉政教育寓于日常工作中,通过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征至长岭原油管道工程岳阳段用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2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征至长岭原油管道工程岳阳段用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湘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仪征至长岭原油管道工程岳阳段用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仪征至长岭原油管道工程岳阳段用地拆迁补偿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确保仪征至长岭原油管道工程岳阳段用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征至长岭原油管道建设工程项目在岳阳市境内需征收或征用(临时用地)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予以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备齐文件资料报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见《征收集体土地分类补偿标准》(附件一)。永久征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分类补偿标准》所列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 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就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等双方权利与义务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临时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农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林渔村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补偿标准参照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1. 项目建设单位临时使用耕地(旱地、水田、菜地)的,按“影响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补偿。影响不足一季的按一季补偿,影响超过一季不足两季的按两季补偿。具体标准为旱地每亩每年800元(每季400元),水田每亩每年1200元(每季600元),专业菜地每亩每年2200元(每季1100元)。
2. 临时使用园地、鱼塘、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桑茶园每亩1000元,果园按株计价(见附件二),一般鱼塘(含水塘)每亩1000元,精养鱼池每亩1600元,经济林地每亩900元,用材林地每亩700元,薪炭林及其他林地每亩500元。
3. 园地、林地内套种其他农作物的,该套种作物按同类作物补偿标准的20%补偿。涉及特种养殖,能移塘养殖的,只补搬迁费和适当损失费;不能移塘养殖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补偿。
4. 临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补偿标准参照岳政发〔20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划拨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6元,出让土地每年每平方米3元。
5. 项目建设单位在沿线耕地内开挖管沟(宽1.5至1.8米)造成地力损害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地力补偿,即水田每亩400元,菜地每亩400元,旱地每亩300元。地力补偿在土地复垦时支付。
6. 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地的免予补偿。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立即负责复垦,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需拆迁村(居)民房屋的,由乡镇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分别为砖混楼房每平方米230元,砖木楼房每平方米190元,平房(正屋)每平方米150元,偏杂屋每平方米100元。
第九条 村(居)民房屋拆迁还建的宅基地由村委会负责统筹安排。还建宅基地的三通一平、超深基础处理以及过渡费、搬家费等由乡镇按每户7000至8000元包干补偿。
第十条 临时用地涉及零星果、木的补偿标准见附件二。涉及“三杆”拆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与电力、通讯、广播等部门协商补偿。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涉及迁坟的,土坟每穴补助300至400元,水泥坟每穴补助600至8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问题
1. 项目建设施工开挖面积与损失面积不一致的,其开挖面积之外的损失面积适当补偿。
2. 在项目建设施工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而本办法又未列明的,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实行“一事一议”,商定补偿。
3. 村组基层负责人在征拆现场服务协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适当支付误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乡、村、组商定。
4. 项目建设用地过程中,有土地权属或补偿争议的,由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解决前,各项用地补偿费用由县或乡土地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但工程用地照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如蓄意闹事、敲竹杠、强行阻挠工程施工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分类补偿标准
2. 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分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 目地 类 合 计 其 中 备 注
土地费、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
水 田 16800 15600 1200/年(损失一季补一季)
旱 地 12000 11200 800/年(损失一季补一季) 自留菜地增加50%补偿
林 地 16500 15600 900 经济林地
13700 13000 700 用材林地
11000 10500 500 薪炭林和其他林地
渔(水)塘 22600 21600 1000 精养鱼池1600元/亩
藕田(塘) 16800 15600 1200
专业菜地 41800 39600 2200/年(损失一季补一季) 竹木架大棚菜地另补偿设施拆迁600元/亩,钢架大棚菜地另补偿设施拆迁1800元/亩
桑果茶园 地 17900 16900 1000(桑茶园) 果树按株计青苗费
非农业建设用地 16000 16000
荒地、未利用地 3500 3500


附件2:
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规格补偿种类 苗 期 定植期 挂 果 期 定 产 期 每亩合理密植(株)
移栽前 移栽后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密 桔 0.5 1-3 8-10 30 40 90 120 60
南桔、广柑 0.5 1-3 6-8 25 35 70 90 80
梨、桃、杏 0.5 2 5-7 15 25 50 70 60
李、梅、枣 0.5 1-2 3-5 15 25 50 70 88
柿、石榴、枇杷 0.5 1-2 3-5 15 25 50 70 88
柚、核桃、板粟 0.5 1-3 3-5 15 25 50 70 70
臭柑、山楂 0.5 1 2-3 8 10 20 30 90
木瓜、无花果 0.5 1 2-3 5 8 20 30 110
金 桔 0.5 1 6-8 10 20 60 80 110
葡 萄 0.5 1 6-8 20 30 50 70 70
椒 子 0.5 1 6-8 30 40 80 100 60
油茶、油桐 0.5 1 2-5 8 15 20 30 70-80
零星茶蔸、桑树 0.5 1 3 8 10 700
说明 1.果树定产期视冠径大小和产量确定类别:桔、梨、李、杏、枣、柿等冠径分别为4米、3米、2米,椒子树冠径为3米、2.5米、2米,其它视其生长情况和产量确定类别。超过标准种植的部分按杂树补偿。2.专业果园增加50%补偿。定产期一类标准只适用于专业果园种植的盛果树。3.在旱地、菜地中间种的果树视其情况按标准60%补偿。4.苗圃范围内成片插栽的果树,苗或树高0.5—1.5米,每亩补偿3000—4000元。5.各类果树按标准补偿后,由原所有者在限期内自行移栽或砍伐。需要收购的果树,按标准增加1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