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李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2:32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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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格来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何种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据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二、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一重型汽车的左侧与行驶摩托车的右侧相刮,摩托车及驾驶人(当场死亡)倒地,汽车的左后轮将摩托车的后轮碾压,被告人王某听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出异常声响,且继续行驶二十米后,方停车查看车辆与摩托车是否相刮。其虽发现汽车二十米后有一摩托车及人员于地倒躺,因其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为逃逸。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逃逸。因通过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发现车辆发出异常声响后,停车后又发现了摩托车及人员在道路上的实际状态,因此,其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另外,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即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擅自离去、下落不明。那么,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逃逸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对逃逸行为的规定来看,逃逸行为并不仅指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无论将其送往何处后,只要能证实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就应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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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邮电单位印章的规定

邮电部


关于各级邮电单位印章的规定
1994年3月24日,邮电部

为适应邮电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现将邮电单位印章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与制发
(一)邮电行政机关及邮电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般为圆形。
(二)邮电部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邮电部外事司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邮电部外事司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邮电部办公厅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刊“办公厅”,自左而右横列,由邮电部制发。
(五)邮电部机关司、局级机构及其所属处、室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刊处、室名称,自左而右横列,由邮电部制发。
(六)邮电部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邮电部制发。
(七)部直属处级以上(含处级)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处级以下的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邮电部批准,自行制发。
(八)部直属单位下属的处级以上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处级以下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部直属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刊所属机构名称,自左而右横列,由邮电部直属单位批准并决定制发权限。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管理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邮电部批准,自行制发。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机关处级机构(含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处级以上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处级以下机构和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管理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刊所属机构及直属单位名称,自左而右横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制发。
(十一)各地区、自治州、市、市辖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决定制发权限。
(十二)各县、自治县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决定制发权限。
(十三)邮电支局的印章,直径不大于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支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邮电主管单位根据需要批准并统一制发。
(十四)各级邮电单位所属的公司,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其印章由上一级邮电主管单位批准制发。公司印章规格一般不超过同级邮电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根据公司性质及经营要求自定。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各地区邮电局,凡属地区邮电办事处的,印章所刊名称冠省、自治区的名称;凡兼现业的,印章所刊名称不冠省、自治区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印章所刊名称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市辖区邮电局,印章所刊名称冠市的名称。邮电支局印章所刊名称,以地名加邮电局为支局名称,不冠市或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邮电单位的印章,应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四)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制发批准权限与正式印章等同。
(二)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经上级邮电主管单位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应小于本单位正式印章,经上级邮电主管单位按上述规定及相关专业规定审批后,自行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与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与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印者,应依法惩处。
(二)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对于非法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因机构变动印章停止使用或换用新印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经批准自行新旧印章废启工作的单位,承办人应会同本单位保密人员、保安人员对新印章的启用、旧印章的验印与监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四)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