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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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度降低,但不得低于20%)。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土地使用权后,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存项目资本金,并约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应当确定在项目资本金的百分之五以下。不签订或不履行开发建设合同的,不予颁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项目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办理程序: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总金额和实际存入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将资本金存入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副本及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按相应比例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初步设计批复;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四)存入时间。 

第十条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 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

(四) 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项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

(四)有关确保项目资本金安全的内容和责任;

(五)其他必备条款(违约责任及变更解除条款)。

第十二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时间、数额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在开发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

(二)在项目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65%。其中,项目属多层的,已建房屋在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

  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0%;项目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面积的四分之一时,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时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持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当在审验核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并确认拨付申请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条件下拨付项目资本金。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妥善处理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等遗留问题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实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达到《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备案,受让人必须具有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的货币资本金。 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完结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开发项目在佳木斯市媒体上予以公布,以便于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书文本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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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仚生

二〇〇七年五月五日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鹰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 中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秘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8年11月19日,中国和秘鲁发表联合新闻公报。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秘鲁共和国总统阿兰·加西亚·佩雷斯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11月19日至21日对秘鲁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加西亚总统举行会谈,并会见了国会主席哈维尔·贝拉斯克斯·克斯肯。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

  三、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秘建交37年来,两国友好合作不断加强,目前双边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这为双方共同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促进各自发展提供了难得契机。为此,双方决定建立“中秘战略伙伴关系”。在这一框架下,双方将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扩大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促进内涵丰富的多领域交流,保持密切良好的多边合作。

  四、秘鲁政府重申,尊重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强调两国经贸合作的潜力和互补性,承诺共同努力,不断优化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积极拓展在矿业、石油、通信、渔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对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成功结束表示满意,并愿共同努力,早日签署协定。

  七、双方重申将采取行动,增加相互投资。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家组团互访,并协调两国投资促进机构在彼此国家宣传投资贸易机会。

  八、双方重申致力于消除贫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极端贫困。为此,双方签署了《关于扶贫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通过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培养和知识经验交流等促进两国主管部门在扶贫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同意将充分发挥中秘同为文明古国的优势,促进文化交流。两国政府将努力推动两国民间对话、相互了解与合作,取长补短,促进两国人民的团结与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十、双方同意在多边领域保持协调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世界和地区性国际组织中的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并强调在重要国际组织中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重要性。

  十一、两国政府承诺,将在各自国家职能范围内并根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达成的共识,共同努力,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对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尽快取得成功给予政治支持。

  十二、中国政府预祝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成功举办,重申愿与秘鲁政府协调配合,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各领域合作取得具体进展。

  十三、秘方祝贺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并预祝2010年上海世博会取得圆满成功。

  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秘鲁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扶贫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秘鲁国民银行金融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秘鲁开发金融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中国五矿集团、中国江西铜业集团、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秘鲁信贷银行关于秘鲁加莱诺项目融资框架协议》等重要合作文件。

  十五、胡锦涛主席对加西亚总统和秘鲁政府在其访问秘鲁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