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9:57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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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暂行规定》中“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暂行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成立批复、单位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银行及帐号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凭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直接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手续。

第五条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下列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申报: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以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接收单位当月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当年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岗位津贴、奖金、补贴和其他工资。

第八条 暂未由地税部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到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

第九条 职工如有增减,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到医保中心办理有关人员变更手续。职工工作调动时,如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动手续。若参保职工调离本市,需同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无法转移的,医保中心可将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注销医疗保险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后,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重新就业时,在录用单位为其续办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职工退休时,若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本人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必须按规定补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补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其他人员补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第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在市外医院住院的,需在7天内向所在单位汇报,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汇总,并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到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医保中心从用人单位参保之日起,为每位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并统一发放医疗保险卡。参保职工可凭医疗保险卡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或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基本医疗保险卡丢失或破损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挂失、补办。

第十四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驻外地工作6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其个人帐户资金可在每年底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出国定居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境外定居的有关证明,审核后,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职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有关死亡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中或以现金支付;无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现暂定为4万元。

“自然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当年“多次住院”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患者每办理一次入、出院手续作为一次住院,同一病种15日内返院治疗作为一次住院;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继续治疗的,按一次住院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住院期间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其住院起付标准不重复承担,即由高级别医院转向低级别医院的,无须再次支付起付标准;由低级别医院转向高级别医院的,须补足不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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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补充贷款协定(安庆腈纶项目及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补充贷款协定


(安庆腈纶项目及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9日)
  本补充贷款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签定。
  鉴于:
  (A)根据借款人与亚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的贷款协定(以下简称“安庆主贷款协定”),亚行已经同意从其普通业务资金中,为安庆主贷款协定附件1所述之安庆腈纶项目(以下简称“安庆项目”)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相当于一亿零五百万美元(10500万美元)的贷款(以下简称“安庆主贷款”);
  (B)根据借款人与亚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签署的贷款协定(以下简称“广州主贷款协定”),亚行已经同意从其普通业务资金中,为广州主贷款协定附件1所述之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项目(以下简称“广州项目”)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二亿美元的贷款(以下简称“广州主贷款”。安庆主贷款协定和广州主贷款协定,以下统称“主贷款协定”,安庆项目和广州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C)根据亚行与安庆石化总厂(以下简称APW)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以下简称“APW项目协议”),安庆石化总厂负责执行安庆一期项目(如安庆主贷款协定中附件1之规定)。根据该项目协议,APW同意就安庆项目和安庆主贷款向亚行承担一定的义务;
  (D)安庆曙光化工厂(以下简称ASCF)负责执行安庆二期项目(如安庆主贷款协定中附件1之规定);
  (E)根据亚行和广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以下简称GP-SJVC)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以下简称“GP-SJVC项目协议”),GPSJVC负责实施广州项目。根据该项目协议,GPSJVC同意就广州项目和广州主贷款向亚行承担一定的义务(安庆项目协议和广州项目协议以下统称“项目协议”);
  (F)借款人已为项目向亚行申请一笔不超过七千八百万美元(7800万美元)的补充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其中包括(i)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万美元,以下简称“安庆贷款”)和(ii)金额不超过六千三百万美元(6300万美元,以下简称“广州贷款”)。这项贷款全部由商业银行参加亚行融资的方式提供;
  (G)为了这笔贷款,主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将根据本补充贷款协定予以修订;
  (H)借款人将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贷款资金提供给APW和GPSJVC(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机构”);以及
  (I)基于上述情况,亚行特此同意按照本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这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定义
  1.0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本协定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放款”指商业银行为了在本协定项下提款之目的而放出的款项;
  (b)“代理行”,指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及其继承人;
  (c)“营业日”,指伦敦银行的工作日,同时也是纽约、香港和东京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
  (d)“商业银行”或“所有商业银行”,指本协定附件1中所列的任何一家或所有参加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还应包括为借款人和亚行所能接受的继承人、受让人和被转让人;
  (e)“承诺”,指亚行按照本协定第2.01款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
  (f)“债务”,就借款人而言,指由各债务人为借款或筹款,或为所购财产或劳务的延期付款而产生、发行、直接或间接担保,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或债务,包括对该债务人的资产或收入采取以任何留置权形式作保证的上述任何负债或债务;
  (g)“美元”和“$”,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
  (h)“提款”,指应借款人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放款的基础上,亚行对贷款资金的付出或过户;
  (i)“留置权”,指抵押、索物、典当、留置或对任何人的任何债务提供保证的其他留置权;
  (j)“违约事件”,指本协定第10.01款所述的任何事件;
  (k)“外债”,指借款人以其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偿付的债务,或向在借款人领土以外居住、设立总部或主要营业场所的任何人偿付的债务;
  (l)“定息日”,就该贷款而言,对于有待决定利率的任何一段时期,系指该期第一天的前两个营业日;
  (m)“付息日”,指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如果第一个付息日为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本协定付息日的顺序和次数应作出相应推算),而且如果这两天的任何一天不是营业日,那么付息日应定在紧接着的下一个营业日;
  (n)“计息期”,就每次提款而言,指从该提款日至提款后下一个付息日的前一天(含这一天),此后的各个计息期均从前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天的付息日至下一个付息日的前一天(含这一天);
  (o)“换文”,指借款人和亚行于同一日期就本贷款的管理费和代理费达成的书面协议;
  (p)“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就任何有关的金额和任何有关的期限而言,指代理行自行确定的利率,该利率应为下述利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1%的1/16);
  (i)在定息日伦敦时间上午11:00整或11:00左右,路透社监视屏显示的伦敦银行同业市场上主要投资银行期限相当的美元存款年利率。为此,“路透社监视屏”为路透社监视系统中“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显示屏,也可以是该监视系统中能够报出的这种利率的其他显示器件;或者
  (ii)在没有或只有一家利率于任何利息决定日显示的条件下,各参考行通知代理行作为定息日伦敦时间上午十一时整或左右,伦敦银行同业市场主要银行据以向参考行提供该期美元贷款的年利率的各自利率。但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就任何有关期限向代理行通知该利率,对该期限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应按照其他参考行通知的利率予以决定。
  (q)“贷款”,根据上下文内容,指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贷款本金总额,或已提取的金额,或未偿还金额;
  (r)“伦敦银行营业日”,系指伦敦同业银行欧洲美元市场营业的日子;
  (s)“参考行”,指“东京银行”、“巴克莱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摩根信托公司”的主要伦敦办事处;
  (t)“附属贷款”,指根据附属贷款协议向项目执行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笔贷款;
  (u)“附属贷款协议”,指(i)借款人和APW签立的转贷协议。根据该协议,安庆主贷款资金应当提供给APW,(ii)借款人和GPSJVC签立的转贷协议。根据该协议,广州主贷款资金应当提供给GPSJVC,(iii)借款人和APW签立的本贷款的转贷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贷款资金应当提供给APW,以及(iv)借款人和GP-SJVC签立的本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贷款资金应当提供给GPSJVC。
  1.02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凡在本协定中出现的单数名词皆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凡表示人的名词皆包括公司和合伙人;凡提到的某条、某款或某附件,应当理解为本协定中特指的那一条、那一款或那一附件。条款和附件的标题只是为了便于查阅,故不得以此来解释本协定。

  第二条 贷款;承诺
  2.01贷款金额;承诺。
  根据本协定的条件,亚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不超过七千八百万美元(7800万美元)的贷款,这笔贷款资金全部由商业银行通过参加此项贷款的方式提供。
  2.02 贷款承诺的终止
  (a)如果在本协定签署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借款人没有履行协定第9.01、9.02和9.03款中规定的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亚行可以书面通知借款人终止第2.01款所述的贷款承诺;
  (b)借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至少应提前七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亚行,全部或部分地终止亚行的贷款承诺,每次终止的金额至少应为二百万美元(200万美元),其超出部分应为五十万美元的整数倍。亚行承诺的任何一笔款额一旦予以终止,那么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重新启用。
  2.03 终止日期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亚行的承诺于本协定签署后的第四个周年日应无条件地全部终止,贷款的任何未提款项亦应自行取消。
  2.04 法律变化
  当亚行被任一商业银行告知,由于在任何法律、法规、条例中或负责解释或实施的政府机构,在所作的解释或实施中发生变化,而导致该商业银行继续放款被认为非法时,尽管本协定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该商业银行继续放款义务将被终止,亚行的承诺亦相应减少。如有变化要求,借款人应于亚行根据商业银行的请求或指令所指定的当天,偿还该商业银行未被偿带的放款及所有累计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亚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出示经该商业银行核实的法律、法规、条令、解释或实施中发生变化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对该部分的终止款项,借款人没有任何金融责任。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和提款
  3.01 贷款资金的使用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件,将贷款资金按附属贷款协议的方式转贷给每一个项目执行机构,除非经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贷款资金的转贷条件应包括:
  (i)安庆贷款转贷给APW;
  (ii)广州贷款转贷给GPSJVC;
  (iii)与本贷款规定的同一利率和还贷期;和
  (iv)APW承担安庆贷款的外汇风险,GPSJVC承担广州贷款的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督促项目执行机构将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支出,包括贷款的建设期利息,作为在主贷款项下提供融资的补充。
  (c)借款人应保证用贷款资金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其他支出项目,均生产和采购于亚行成员国,并符合项目的技术要求。这种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条件应当合理。
  3.02 提款
  (a)借款人提款时,(i)安庆贷款和广州贷款的最小提款额应各为三百万(300万)美元,或者(ii)如果提款额高于此最小限额,那么该款额应为一百万(100万)美元的倍数,所提款项应当(15)个营业日,以附件2规定的格式,向亚行提出提款申请。该申请一经亚行收到,应是不可撤销的并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在提取这笔款额之前尚未具备本协定第9.01、9.02和9.03款(不包括第9.03款中的(a)要求的提款条件),那么借款人应当承担商业银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开支。
  (c)根据亚行的要求,借款人应对每次提取的款项向亚行签发收据。
  3.03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a)借款人应确保所提贷款资金已经按本协定3.01款的规定使用,以使亚行满意。为此,借款人应当提供或督促提供亚行有合理要求的有关报告和资料,其中包括(i)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项目设施的维护;(ii)用贷款资金所购的货物、服务和其他支出项目;(iii)项目;(iv)转贷款;(v)任何其他与贷款有关的事项。
  (b)借款人应当让亚行代表检查项目、使用贷款资金所购的设施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四条 利息、费用、杂费、分期偿还
  4.01 利息
  (a)借款人应于每个付息日,根据亚行收到的代理行通知的利率,按已提取但未偿还的贷款,向亚行支付该计息期应付利息的年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百分之零点六五(0.65%)。
  (b)亚行应在每个定息日后,在收到代理行通知的基础上,立即告诉借款人相应计息期的利率。亚行根据代理行的通知向借款人发出的告示,是不可改变的并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计算和传递中发生明显错误)。
  4.02 承诺费
  从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六十一天起至贷款承诺终止或全部提完日为止,借款人应根据已经承诺但尚未提取的每日余额,以百分之零点一二五(0.125%)的年率向亚行支付承诺费。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一个付息日开始,每年在本协定的签字周年日计收一次到期的承诺费。如果该周年日不是营业日,那么应在下一个营业日付出承诺费。
  4.03 管理费
  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管理费,再由亚行通过代理行转付给商业银行。管理费的计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应按照换文的规定办理。
  4.04 利息和承诺费的计算
  本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应以每年三百六十天为基础,根据实际所发生的天数计算。在计算某计息期的天数时,应当包括该期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为避免含糊不清,对同一天不得计算二次利息。
  4.05 代理费
  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代理费,再由亚行转付代理行。代理费的应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应按照换文的规定办理。
  4.06 杂费
  由于商业银行参加贷款而需要审阅、谈判并履行本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和文件,无论是否已经按本协定提款,借款人都应按照要求立即向亚行支付所有合理的零星开支,由亚行转贷代理行。合理的零星开支包括律师费、本协定及有关文件的签字费,总额不超过二万(2万)美元。代理行应当证实,这些费用是代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已经发生的费用,否则,报销这些开支时须附有代理行出具的综合帐单。
  4.07 税务执行费用
  (a)对任何放款保留准备金或特别存款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任何遵守与放款有关的、或影响放款(或包括放款的任何部分)的法律、条例或条件,或有关任何与提供资金或保留放款的,包括已经颁布、修改、解释或在本协定生效后实施的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商业银行应遵守的准备金或特别存款规定和任何政府的命令、方针或政策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该商业银行向亚行提交能说明该费用的性质和金额确定依据的文件,送达借款人,该确定对借款人有约束力;借款人应按亚行根据该商业银行的要求偿付给作为商业银行代表的亚行。
  (b)如借款人被要求按本协议第4.09款(a)支付,借款人在提前五个营业日通知亚行的前提下,在某付息日或按本协定第4.10款有关商业银行同意的其他日子,向有关商业银行提前偿还该行的全部放款。
  4.08 提前还款的成本
  如借款人按本协定第6.01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根据第4.07(b)款提前偿还商业银行已经放款但未偿还部分的款项,借款人应还连同提前还款日所累计发生的利息(在6.01款的情况下,按借款替代利率计算)和其他欠该商业银行的所有款项,以及补偿该商业银行合理成本的额外款项,和在第6.01款的情况下由于提前还款使该商业银行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4.09 中止、取消、加速贷款到期
  当本协定第十条所述的中止、取消、加速贷款到期的事件发生时,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额外款项,作为对商业银行因该事件而遭受的损失以及所发生的合理成本的必要补偿。该成本和损失应以适应的文件提出。
  4.10 成本的计算
  根据本协定第3.02款(b)、4.08款和4.09款所述,商业银行的成本和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该商业银行在适用的计息期,以低于该期融资成本的利率,重新安排资金的损失和其他有关成本。亚行应通过向借款人递交其从有关银行收到的表明该损失和成本的性质和决定依据的文件的方式,通知借款人该损失和成本的累计金额,此通知对借款人应是最终的且有约束力。
  4.11 分期偿还
  借款人应在第八个付息日开始每半年一次连续二十二次分期偿还全部贷款。每次的还款额为三百三十九万一千三百零五(3391305万)美元,最后一次还款应在第三十个付息日,还款金额为三百三十九万一千二百九十(3391290万)美元。
  4.12 罚息
  (a)如借款人没有偿付按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从该款项到期日起直至亚行收到该款项为止(在裁决前和裁决后)的时间,借款人应按本条款对逾期款项支付利息。该利息应参照连续的计息期计算和支付。每个计息期应从上一计息期最后一天的次日开始(对于第一个计息期来讲,应从该款项到期日开始)。第一个计息期为三个月或亚行(根据代理行的通知)随时选定的更短期限,对每一计息期适用的年利率为:(1)百分之零点八五(0.85%),加上(2)当把该逾期款项按第4.01款看作贷款的一部分时,在该计息期对该款项应付的利率。但是,对于适用逾期款项的计息期,如发生第6.01款(a)所述的任何情况时,在该计息期对逾期款项的适用利率为:(1)百分之一点五零(1.5%),加上(2)对由代理行通知亚行的、各商业银行以及最适当的方式决定的、能表示其在该计息期提供逾期款项资金的成本的年率的加权算术平均值(精确到1%的1/16)。没有在计息期结束时支付的罚息,应加到逾期金额上,并作相应计算。
  (b)借款人支付罚息的义务,不影响其分别根据第4.11款和第4.01款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或其按本协定向亚行支付其他到期款项的义务。

  第五条 还款安排及其有关事项
  5.01 还款的货币
  (a)本协定项下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款项的记账和还款币应是美元。
  (b)亚行收到或收回的由本协定项下借款人对任何到期款项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果不是本款所指定的美元时,亚行根据其习惯做法,于收到或回收款项的当天,将收到或收回的其他货币购买成指定的还款货币。如果不可能于当天买汇,则应于亚行可能买汇的第一天买汇。
  (c)如果在买汇后,买成美元的款项少于本协定项下到期应偿还亚行的款项,借款人应立即向亚行付清差额并补偿亚行由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还应补偿亚行这类买汇的成本。
  5.02 还款无折扣
  本协定项下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应以下列方式支付:即亚行收到实足的还款额,而不应由于现在或将来的所得税、印花税或其他税赋、预提税等的截留而有任何减少。
  5.03 还款的地点和时间
  按本协定项下任何文件和契约的要求,向亚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及任何有关的费用,应在当天以美元(或由亚行指定的国际金融机构用于结算的其他货币)付到美国纽约,于纽约市当地时间上午11:00以前解入在纽约的联邦储备银行的“ADB”ACCOUNT N账户。
  5.04 还款申请
  (a)本协定项下任何偿还给亚行的款项应为:(1)首先是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成本、开支和损失;(2)罚息及其他应付费用;(3)本协定项目下的到期利息;(4)贷款的本金;(6)本协定第4.08款所规定的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
  (b)必要时,还款货币的兑换应当照本协定第5.01款的规定进行。
  5.05 执行费用
  借款人应按要求支付由亚行、代理行及商业银行在本协定项下行使任何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开支和费用(包括与此有关的税金和律师费),还应支付任何印花税、文件费用、登记费,或有关本协定的签署、登记、实施和核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需支付的此类税赋。
  5.06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货款,一并支付至提前还款日期累计发生的利息,但遵循下列条件:
  (a)每次部分提前偿还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二百万美元(200万美元),如大于二百万美元,应为五十万美元的整数倍;
  (b)每次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
  (c)借款人应在计划提前还款日前的三十(30)天以前,书面通知亚行;
  (d)亚行一旦收到提前还款的通知,该通知应是不可撤销的,并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e)部分提前还款应当按贷款分期偿还的倒序逐期偿还;
  (f)已经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借。

  第六条 特殊融资条款
  6.01 贷款的替代利率基础
  (a)如果代理行已经通知亚行:
  (1)在任何定息日,由于发生了影响银行同业欧洲美元市场的情况伦敦银行同业欧洲美元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没有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提供与该计息期内已放款但未偿还贷款的金额相同的美元存款的报价;
  (2)在某一计息期的定息日,在伦敦营业日结束之前,两家或更多的商业银行已经通知代理行,由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参考行所报的利率没有真实地反映其取得存款的成本;
  那么,亚行应立即将此实情通知借款人。
  (b)亚行在与商业银行商议的情况下,在上述(a)款中所指的通知发出后,应当立即与借款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提供贷款的基础(以下简称“借款的替代基础”)。如果在通知日后的三十(30)天期满时,经所有商业银行的书面同意,亚行已与借款人达成了该借款的替代基础,那么,该借款的替代基础就具有追索效力,应于当时的计息期开始日起生效。
  (c)如果在通知日后的三十(30)天期满时,未达成借款的替代基础,那么:
  (1)借款人应在该通知日后四十(40)天内,提前偿还贷款。
  (2)应当于提前还款日支付亚行利息,其利率为(a)与(b)的合计数。其中,(a)为代理行通知亚行的有关年利率的加权算术平均数(精确到1%的1/16),作为各有关商业银行在这一期限计划放款的融资成本,(b)为0.65%。
  (d)除遵循本款(c)外,上述款(a)与(b)中所指的步骤,应当适用于第一计息期及其后的每一个计息期,直到代理行通知亚行本款(a)中所述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并且亚行也照此通知了借款人为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7.01 借款人向亚行陈述、保证并立约如下:
  (a)权力和授权 借款人有一切权力、能力和合法权利借取贷款,并且承担本协定所要求的其他义务,签署和签发本协定或本协定第3.02款(c)所述的收据,并且遵守和履行有关条款。
  (b)法律行为 借款人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为授权本协定的签署、递交、生效以及对本协定项下还款责任的遵守和履行。
  (c)限制、行为依据 本协定的签署、递交以及本协定任何条款的遵守或履行,不会或将不会有悖于任何法律、法令、命令或规定,且对借款人或其资产或收入不构成约束力,并且此类签署、递交或履行的结果将不会给借款人的资产或其收入产生或强加任何费用或留置权。
  (d)登记和批准 任何有关本协定的正式签署、递交和生效已经获得所有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机构、外汇管理机关或类似机关的登记和批准,并持续有效。
  (e)本协定的约束力 根据本协定第3.02款(c)中的条款及提款收据的规定,本协定经签署和递交后,就成为借款人合法生效和约束力的权责,并构成其对有关提款的最终凭证。
  (f)贷款的清偿序列 借款人在本协定项下就还款和抵押品的偿债义务,除了本协定第8.03款所保证允许的外债外,在借款人的所有外债中应排列第一,并一直到责任完全解除为止。
  (g)留置权 借款人的财产、资产和收益不受对外债提供担保的任何抵押的限制。这不包括为所购财产而提供付款保证产生的任何抵押,或者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抵押以及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务作出的保证。在本款及本协定第8.03款中使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任何其他代表借款人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h)纳税 按照与亚行订立的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协定,借款人及其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税务机关,根据本协定或与上述第3.02款(c)所指的收据规定,在签署、递交和履行还款义务时,均不得征收或强征所得税、印花税或其他赋税、折扣、费用或预提税等赋税。

  第八条 特别契约
  8.01 授权
  借款人每次均应立即获得同意、许可授权或批准,并根据每次需要或意愿备案登记,以使借款人能够按本协议支付款项,同时应当立即向亚行提供这方面的证明。
  8.02 违约事件的通知
  借款人应当立即将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通知亚行。
  8.03 消极抵押
  借款人如果为担保任何外债对其全部部分资产或收益提供任何抵押,应当同时对亚行提供担保抵押,以使平均地、按比例地承担本协定项下所产生的债务。但此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买资产时为所买资产的价款提供付款保证而对财产产生的任何抵押;或(2)在一般银行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抵押以及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务作出的保证。
  8.04 有关项目的契约
  (a)借款人应当督促项目执行机构努力、高效并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技术和环保惯例实施项目。
  (b)借款人应当确保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设施的经营是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步骤进行和协调的。
  (c)借款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项目执行机构履行项目协议书(可随时修订)项下的所有义务,不得采取或准许任何妨碍履行义务的行为。
  8.05 报告和契约
  借款人应当在本财政年度向亚行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前一个财政年度的正式年度报告。为了本协定的执行,借款人须遵守安庆主贷款协定第五条及附件5、广州主贷款协定第四条及附件6中的规定。这些协定和契约一并在此列入,以备参照。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不论主贷款协定是否继续生效、修改或删除任何条款,为了亚行的利益,这些协定和契约应被视为继续有效。

  第九条 提款条件
  9.01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只有借款人向亚行提供了使亚行满意的下述证明以后,亚行为首次提款提供资金的义务才能生效:
  (a)以借款人的名义对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已经正式获得借款人国务院的授权或批准,办妥了政府部门的一切审批手续,并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本协定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两个主贷款协定都已经以亚行满意的方式作了修改,只要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协定项目下的任何义务,亚行可以根据主贷款协定的规定中止或取消该贷款或者加速该贷款的到期,而且该修改已经获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的授权或批准,并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该修改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c)两个项目协议都已按本协定的精神,并以亚行满意的方式作了修改,而且该修改已经获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司的授权或批准。根据该协议的有关条款,该修改对项目执行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d)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使亚行满意的附属贷款协议已经以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机构的名义正式签署并提交,并且根据这些协议的有关条款,只要本协定生效,这些附属贷款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机构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9.02 法律意见书
  作为根据本协定第9.01款的规定所提供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当在首次提款前的三十(30)天之内或亚行允许的其他期限内,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提供一份或多份使亚行律师满意的法律意见书以证实:
  (a)本协议已由借款人的代表授权或批准,并经其代表签署和递交。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定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修改后的主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的代表正式授权或批准,并由其代表签署和递交。根据该协定的有关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以亚行满意的方式修改的项目协议已由项目执行机构的代表正式授权或批准,并由其代表签署并递交。根据项目协议的有关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d)附属贷款协议已由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机构的代表正式授权或批准,并由签约各方代表签署和递交。根据这两个协议的有关条款,该协议分别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09 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只要履行了下述先决条件,亚行就有义务为每次提款(包括首次提款)提供资金:
  (a)亚行已从商业银行收到了为每次提款支付的放款;
  (b)亚行没有向借款人中止、取消或加速任何贷款的到期;
  (c)亚行收到的提款申请符合本协定第3.02款(b)的要求并经借款人的授权官员签发,藉以证明:(1)借款人在本协定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和保证自提款之日起皆属实无误,如同在提款日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一样有效,而且过去和现在均未发生协定第10.01款所指的任何事件;(2)借款人没有拖欠任何商业银行的到期应付外债。
  (d)亚行已经收到其合理要求的关于项目进展及有关事项的文件,包括贷款资金用于本协定第3.01款指定用途的证明文件。
  (e)亚行已经收到它所有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事项的批件,法律意见书以及与贷款有关的文件。
  9.04 贷款资金不到位
  无论本协定其他规定如何,如果每次提款所需的资金未能由商业银行通过参加放款的方式落实到位,那么亚行将没有义务提供这笔资金。

  第十条 中止、取消加速贷款到期
  10.01 中止
  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时间内,如果发生或延续下述任何事件,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在本协定项下提款的权利:
  (a)借款未能按(1)本协定和其他有关文件,或(2)与亚行签订的主贷款协定、其他贷款和担保协议来还本付息或支付其他款项(不管是否已由第三方付出)。
  (b)借款人未能履行(1)本协定和其他有关文件,(2)与亚行签订的主贷款协定或其他贷款、担保协议,或(3)附属贷款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c)项目执行机构没有履行项目协议(已按照本协定的规定作了修改)项下的任何义务。
  (d)由于借款人没有履行与亚行签署的主贷款协定或其他有关的担保协议项下的义务,亚行已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借款人与亚行签署的主贷款协定或任何其他贷款协定项下的提款权利。
  (e)亚行认为已经发生或出现的局势将使得(1)项目不能够顺利地执行,或(2)借款人不再有能力履行本协定或主贷款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f)借款人已经被停止或不再是亚行的成员国,或已经向亚行发出其退出亚行的通知。
  (g)在涉及本协定、主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和附属贷款协议,或其中任何一份合约的签订、递交和生效方面,权威机构认为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批准的期限已到或已经失效、已经撤销或已经修改。
  (h)借款人根据本协定、主贷款协定或任何有关的文件或有关希望获得亚行贷款的声明所作出的陈述,已经不符合有关事实,或者根据亚行合理的意见,借款人阐述的条件已发生了与事实相反的变化。
  (i)任一项目执行机构没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
  (j)权威主管部决定解散或撤销任何一个项目执行机构或ASCF,或者停止其履行项目协议、附属贷款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根据亚行合理的意见,在导致中止提款的事件已不存在,或亚行已经通知借款人其提款的权利已全部或部分地恢复以前,不论二者何者为先,借款人在本协定项下的提款权将继续全部或部分地中止。
  10.02 取消
  如果在本协定项下借款人的提款权连续被中止三十(30天),或者在任何时候经亚行与借款人、商业银行商定,该项目不再需要任何贷款资金时,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其提款的权利。根据所发出的通知,有关本协定项下借款人权利被中止后,其贷款未提部分亦应予以取消。
  10.03 中止或取消后的条款有效性
  尽管发生了任何中止或取消的情况,本协定的其余有关条款都将继续有效。
  10.04 加速贷款的到期
  如果已经发生了下述事件并持续了一段时间,在持续期内的任何时间,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宣布贷款的本金、未偿还的贷款及所有已发生的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已经到期并要求立即付款:
  (a)本协议第10.01款(a)、(d)、(e)或(f)所述的任一事件已经发生并已持续了三十(30)天;
  (b)本协定第10.01款(b)、(c)或(g)所述的任一事件已经发生,并且亚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已持续了六十(60)天;
  (c)本协定第10.01款(h)、(i)或(j)所述的任一事件已经发生。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未行使的权利;仲裁
  11.01 强制执行
  (a)不论任何国家、省份或政治机构的法律是否与本协定相抵触,本协定项下亚行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保持有效并予以强制执行。
  (b)根据条款规定,亚行和借款人均不得借口亚行成立协定中的项目规定或其他理由,认为本协定的某条规定无效或不能付诸实施。
  11.02 未行使权利
  对本协定项下任何一方违约而尚未行使的任何权利或追加权力的延期行使,或部分行使,将不损害这种权利或追加权力,也不能被解释为自动放弃这种权力或者对这种违约行为的默认。对于任何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或其对违约的默认,也不能影响或损害其因任何其他或今后违约的任何权利和追加权力。
  11.03 仲裁
  (a)通过各方的协商尚不能解决的本协定签约各方之间的任何争端以及本协定项下所发生的一方对其他各方的任何诉讼,应向根据亚行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修订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第10.04款(b)至(k)所规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该贷款条例中任何有关贷款协定的条款同样适合于本协定。
  (b)与本条款(a)有关的任何诉讼而发出的通知或传票的方式应按照本协定第12.03款的规定执行。本协定各方对此通知或传票放弃其余全部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
  12.01 生效
  本协定生效日期:(1)本协议签字日,(2)亚行就该全额贷款与商业银行达成参与协议之日,以后者为准。
  12.02 终止
  当还清所有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及本协定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款项,本协定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其他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以后,本协议应予终止。
  12.03 通知和申请
  根据本协定及其有关文件签发的所有通知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当这种通知或申请按如下所述的有关方的地址通过专人、信函、电传、电报、传真或射线照片等形式递交给有关方面以后,应当被认为已经送达:

  借款人:
  中国人民银行
  成方街32号
  西城区
  北京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86-1)6016724

  亚行:
  亚洲开发银行
  P.O.BOX789
  1099 Manila,Philippines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6816

  12.04 借款人的代表
  作为借款人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本协定应当代表借款人采取一切措施并签发所有通知和申请。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陈 元          汤姆森
       (签字)         (签字)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教育部决定,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
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计划
教育部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在教育部下达的国务院部门所属成人高教年度招生总规模内进行必要的调剂。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不得调为本科层次的招生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报名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各地对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是否要有年龄限制,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的考生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考试
一、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治、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考生,考试科目组为:政治
、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命题。
(5)报考“高职班”的考生,考试科目为:三门基础课(政治、语文、数学)、两门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两科(见附表1)。
上述考试科目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四)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取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五)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六)民族自治区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二、专升本科班考试科目
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和非教师)。
(一)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 工 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英 语 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法 学 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一科(见附表2)。刑法、民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其它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三、各科命题范围不得超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科类复习考试大纲。阅卷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评阅,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四、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五、考试日期为5月8日和9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3、4。
录取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起点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
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各省级招生机构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组织新生录取工作。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要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一律不包分配工作。
关于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一般应在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因此而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机构可在9月底以前予以补录。
其它
1、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学校录
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第二专业专科录取人数不占用招生计划。
2、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格生”、“预科生”试点。凡进行试点的地方,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加强管理和监督。
3、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如有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附表1:

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 基础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附表2:

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
图书馆学 档案学
文学概论 新闻学
政治学概论 行政管理学
财政金融学 会计学原理
环境保护概论 精读和泛读
电子技术基础 管理学概论
机械设计基础 电路原理
化工原理 结构力学
医学基础 地质学概论
中医基础理论 植物生理学
淡水生物学 海洋生物学
食品微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旅游学概论 市场营销学概论
色彩

附表3: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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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9∶00-| | |
| |语文 |数学 |
|11∶00 | |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14∶00-|生理学 |中药学 |
|15∶40 |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子基础 |
|------|--------|--------|
|16∶20-| | |
| |政治 |外语 |
|1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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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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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理论课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9∶00-|教育学(师)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11∶00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 9∶00-| |英语 教育学(职) |
| |政治 | |
|11∶30 | |世界通史 |
|------|----------|-------------|
|14∶00-|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5∶00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
| |汉语 |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14∶00-|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6∶00 |中国地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学校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二)| |
| |大学语文 |精读和泛读 |
|14∶00-|音乐基本理论 | |
| |中国通史 |民法 |
|16∶30 |数学分析 | |
| |动植物学 | |
| |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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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7日